信用證種類及作用

跟單信用證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下面由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信用證種類及作用,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信用證種類及作用

  (一)、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按照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爲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種。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主要單據,如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發運的憑證。國際貿易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多數是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也屬於光票信用證。由於不附貨運單據,出口商可在貨物裝船取得提單以前,就開出匯票,請求銀行議付。因此,光票信用證實際上具有預先取得貨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與進口商關係比較密切,先將貨運單據按信用證規定寄給進口商,方便進口商提貨,然後憑光票向進口商收款。

  (二)、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就開證銀行對信用證所負責任的程度而言,可分爲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二種。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可以不經過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銀行議付之前,有權隨時撤銷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可撤銷信用證在被撤銷時,若通知行於接到通知之前,已經議付了出口商的匯票、單據,開證行仍應負責償付。

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收匯無保障,一般不採用,因而在信用證業務中並不常見。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出口商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撤銷或修改信用證的內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匯票、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出口商收取貨款較有保障,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比較廣泛。

根據《UCP500》的規定,若信用證沒有說明,即沒有出現“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樣,都認爲該信用證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三)、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就信用證有無保兌而言,可分爲保兌信用證和非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各款規定的匯票、單據,履行付款。保兌信用證的銀行叫做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當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對進口國家政治或經濟上有顧慮時,才提出加具保兌要求。也有開證行本身惟恐自已開出的信用證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動要求另一家銀行對它的信用證加具保兌。

保兌行所承擔的責任,相當於它自已開出信用證,所以,只有不可撤銷信用證,才能加保兌。這種信用證又叫做不可撤銷保兌信用證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兌信用證對出口商來說,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保證付款。保兌行通常是信用證的通知行,但是有時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通知行在擔負保證責任時,一般是在信用證通知書上加註保兌文句,如:“此信用證已由我行加以保兌”字樣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國有的銀行在開出的信用證上,不用“不可撤銷”字樣,而以“保兌”來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國銀行開出的保兌信用證,並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銀行來保兌,而是開證行本身對信用證負有保證兌付的責任,實際上就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保證兌付的信用證。不保兌信用證可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可能是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的不保兌信用證,是由開證行負不可撤銷的保證付款責任,通知行不加保兌,只負通知的責任,所以這種信用證常在信用證通知書上註明:“此僅繫上述銀行所開信用證的通知,我行不負任何責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類似的免責文句。

按照國際慣例規定,若信用證沒有註明CONFIRMED字樣,都認爲該信用證爲不保兌信用證。

  (四)、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證付款時間的不同而言,可分爲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即期信用證(SIGHT LETTER OF CREDIT),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爲以下五種:

(1)銀行匯票信用證(BANK’S BILL CREDIT),又叫銀行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銀行爲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由銀行直接承擔對匯票的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進口地的開證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國的償付行。

(2)商業匯票信用證(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號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進口商爲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一般規定:“對出票人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條款和進口商負擔利息的條款,因爲票款是由開證行人(進口商)墊付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議付行仍負有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3)憑收據即期付款信用證(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領款收據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須註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類文句。使用這種信用證的目的,是爲了免除匯票印花稅的負擔。但由於收據在法律上與匯票有別,而且遠期付款的信用證,也無法用收據代替,故實際上應用不多。

(4)憑單付款信用證(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但有時也可在議付行憑單付款,這時議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時既不需要匯票,也不需要領款收據,以免除匯票印花稅的負擔。

(5)加列電報索匯條款的信用證(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開證行允許出口地銀行在議付後,用電傳/SWIFT等通知開證行或償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或償付行接到上述電傳/SWIFT後,有義務立即將貨款電匯或劃撥出口地銀行。這於進口商來說,必須提前付出資金,所以往往要求壓低貨價,以彌補其利息損失。對出口商來說,雖然能提前收到貨款,但貨價上的損失,有時可能超過提前收款的好處,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的單據,不用立即付款,等到匯票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主要有四種:

①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開證

行爲遠期匯票付款人,並由其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的一種信用證。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與義務是以信用證爲準。承兌後單據與匯票脫離,銀行成爲匯票的承兌人,按票據法規定,應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付款的責任。

如出口商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人於匯票提示承兌後,將匯票送交貼現公司辦理貼現。貼現公司扣除貼現息,將淨款交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匯付議付行,轉交出口商。匯票到期時,貼現公司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②、商號承兌遠期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進口商爲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由於這種信用證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以資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帶有利息條款。

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的結算程序與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的結算程序大體相同。一般是由議付行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然後向進口商要求承兌。並由開證行保存此項匯票。將承兌通知書寄給議付行,於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進口商爲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目前並不多見。但是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對此類匯票,仍應負責。

③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上規定,貨物裝船後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單日期作爲裝船日期),或開證行見單後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

④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見的是澳洲進口商或開證行爲了獲得倫敦或紐約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對於即期付款合同交易,開出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經過承兌以後,在貼現市場貼現,出口商、議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進口商則於匯票到期時付款。假如遠期信用證的匯票貼現利息、印花稅、承兌費均由進口商負擔,並在信用證上訂明下列條款或類似條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紅條款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有權在提交裝運單據之前可以預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證金額的信用證。除了加註了一條授權通知行在交單前向受益人預先墊款的特別條款以外,它與普通信用證並無區別。爲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條款,通常是用紅字打印,稱爲“紅條款信用證”。有時也叫“打包信用證”或“預支信用證”。

紅條款信用證多出現在澳洲、新西蘭等國的銀行,常見的條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況之下,議付行爲了業務的需要,信用證雖沒有紅條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證以及其他單據票據作爲抵押,進行放款,這就是屬於出口押匯的做法之一。

  (六)、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就出口商對信用證的權利能否轉讓而言,分爲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授權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證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讓人(TRANSFEREE)的一種信用證。此種信用證轉讓後,即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貨裝運,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證的受益人)仍須承擔買賣合同上規定的賣方責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還可以更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取得差額。

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註明“可轉讓”字樣,否則被視爲不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金額可以轉讓給兩個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稱爲可分割信用證(DIVISIBLE CREDIT)。一般來說,可分割信用證必定是可轉讓信用證,而可轉讓信用證在准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都自動成爲可分割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限轉讓一次,如果准許分批裝運,受益人可將信用證分別轉給不同的受讓人,這種轉讓,仍視爲信用證的一次性轉讓,但受讓人不得再行轉讓。

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信用證。

  (七)、自由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就信用證的議付而言,可分爲自由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二種。

1、自由議付信用證(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許任何銀行議付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融通資金、選擇議付行都較爲便利。大多數開證行都習慣使用這種信用證。

2、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銀行議付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須註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這類信用證一般限制在開證行的國外聯行或關係比較密切的代理行議付,使用範圍不廣,對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證有限制議付條款,一般出於開證行規定。有時則因通知行爲了拉攏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況,作爲受益人也可越過該通知行徑自委託其他銀行加以議付。但有時也會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書不全等等,則可能會發生付款延遲,或造成損失。故妥當的辦法,一般是對限制條款先行修改爲宜。

  (八)、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這類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交易”中的一種結算方式。在易貨貿易中,雙方都擔心對方只辦理出口,而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於是採取相互開立信用證的辦法,把出口和進口聯繫起來。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頭證的開證行,兩張金額大體相等。對開信用證在不少來料加工、補償貿易等貿易活動中比較普遍。信用證中的條款常常是這樣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對開信用證的生效方法有以下兩種:

1、兩張信用證同時生效;

即第一張信用證先開出暫不生效,等對方開來回頭證。經受益人接受回頭證後,通知對方銀行,此時兩證同時生效。

2、兩張信用證分別生效。

第一張信用證開立後立即生效;回頭證以後另開。或者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交單議付時,附一份擔保書,保證在若干時間內開出以第一張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爲受益人的回頭證。這種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只有在易貨貿易中雙方相互信任的情況下才會開立。否則,先開出信用證的一方要承擔對方不開證的風險。

  (九)、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對背信用證是中間商向國外進口商售妥某種商品,由進口方開立以中間商爲受益人的信用證。然後中間商用以向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購進同樣的商品,請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對當地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人另開一張新的信用證。

也就是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後,以這張信用證作爲基礎,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另外開立一張新的信用證,新證的內容作相應變動:1、正式供貨人成爲新證的受益人;2、原受益人成爲新證的申請人;3、金額、價格作相應變動;4、裝、效期縮短等。這張新開的信用證稱爲“背對背信用證”,或者稱“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張信用證則稱爲原證(ORIGINAL CREDIT)。

供貨人收到背對背信用證後,即可按其要求發貨給進口商,並將貨運單據,經當地議付行寄交第二開證行。由中間商按原證另制發票。經第二開證行調換出原來發票,再將單據寄給第一開證銀行。第一開證行通知進口商付款贖單,從而完成一筆中間交易。

總之,背對背信用證辦理過程較爲複雜,容易產生問題。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間商在接到原信用證後,再開出新證到內地。當內地單據寄到香港時,經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數銀行往往要等到原證開證行接受單據後才付款,造成內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損失。

  (十)、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循環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金額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仍然恢復到原來金額,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證。它與一般信用證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證的金額全部使用後,即告失效,而循環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而且貨物數量比較大宗單一,或經常交易的情況下,進口方爲節省開證手續和費用而開立的。

循環信用證分爲兩種。一種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另一種是按金額循環使用的信用證。不論是按時間循環使用的信用證,還是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餘額,可以移到下次一併使用的,稱爲積累循環信用證(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證餘額,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稱爲非積累循環信用證(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如一個月)可以議付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後在下次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仍可以議付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在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爲止。這種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其條款一般爲:“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②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後,仍恢復到該證原金額,再進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爲止。這種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其條款一般爲:“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