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證單證實務常見問題解析

實務中因提交的單據不能夠滿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況也不鮮見。根據國際慣例,單據應該從形式和內容上滿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對於原產地證明書、裝箱單、重量單、受益人證明及各種檢驗檢疫證等單據的基本要求和功能體現都有說明,而實務中個別單據的功能需求卻常常容易被忽視。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出口信用證單證實務常見問題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出口信用證單證實務常見問題解析

  一、信用證自身條款方面的問題

許多客戶在繕製出口單據時才發現,信用證的某些具體規定與貿易合同不一致,例如受益人名稱,裝、卸港名稱,信用證指定單據的出具人等。一些看似開證時誤拼的小差異,往往被受益人認爲是小瑕疵,但這些卻常常成爲開證行憑以拒付的理由,舉例如下:

1.信用證條款前後矛盾,對單據的要求和指示模糊不清

例如:信用證規定了貨物單價和數量並允許金額上下浮動卻沒有貨物數量溢、短裝條款;信用證要求將裝船通知傳真給申請人卻要求提供快遞收據予以證明;貨物描述中的合同號與附加條款要求單據顯示的合同號不同等,這些都將造成受益人實際操作和制單時無所適從,成爲遭開證行拒付的隱患。

2.信用證的某些條款的表述在理解上易產生分歧和爭議

例如信用證要求“INSURANCE INDICATE PREMIUM AMOUNT PAID” , 保險單上照樣顯示,“PREMIUM AMOUNT PAID ”,但開證行仍以“INSURANCE POLICY:PREMIUM AMOUNT PAID NOT INDICATED.”爲由拒付。也就是開證行和受益人對於“PREMIUM AMOUNT PAID”的理解不同,受益人認爲只要顯示“保費金額已付”即可,而開證行堅持認爲此表述是要求保單顯示“已預付的保費金額”。

3.貨物描述的表述問題

貨物描述爭議是實務中的常見問題。根據UCP600單據的審覈標準,除商業發票外,其他單據中的貨物描述可使用與信用證中的描述不矛盾的貨物統稱。但有時信用證中關於貨物的描述使用許多名詞性修飾語及專業用語,外行很難區分哪些是修飾詞,哪些是貨物。例如開證行以“CARBON STEEL FLANGES I/O FLANGES CARBON STEEL”爲由拒付。有的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與實際貿易合同要求發運的貨物不一致。例如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描述爲“NEW TIRES TRUNK AND FEEDER BUSES”,受益人提交的發票裝箱單顯示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規定相同,但保險單和提單顯示的出運貨物是“NEW TIRES”,顯然“NEW TIRES”看起來只是信用證規定的貨物之一併不能視爲其貨物統稱,經聯繫受益人確認貿易合同的標的即實際出運的貨物就是輪胎,單據無法更改只能內保出單,結果開證行以保單和提單貨物描述不完整堅持拒付。

遇到上述類似的問題,建議謹慎對待。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應對照貿易合同全面審覈信用證條款,逐條落實可操作性,對於與合同不一致、前後矛盾、模糊不清易引起爭議的條款應立即聯繫申請人要求修改信用證,否則可能面臨拒付風險。

  二、交單期問題

逾期交單是實務中常見的不符點之一。造成逾期交單的原因很多,其中容易被忽視的是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地不在受益人所在地。信用證受益人應特別重視信用證有效期、交單期和交單有效地的規定,儘可能要求開立在任一銀行可兌用的信用證,即信用證41場爲: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UCP600規定,只要規定的單據在交單期內提交給信用證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並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受益人可以選擇將單據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一般建議交給指定銀行,如受益人將單據交給非指定銀行的往來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往來銀行將單據寄往指定銀行還是直接寄往開證行,並且給往來銀行明確的寄單指示。

例如受益人是青島某公司,公司爲便於審覈和更正單據將單據交給其往來銀行A銀行青島分行,而信用證指定銀行爲B銀行廣州分行,開證行是西班牙某銀行。如交單時間離交單截止日僅有2天的時間則應選擇授權A銀行將單據寄給B銀行;如時間充裕在交單截止日之前能夠到達西班牙開證行,受益人也可授權將單據直接寄給開證行,既節約了指定銀行費用也避免了單據和收匯路線迂迴曲折,但受益人要承擔由A銀行寄往開證行途中單據丟失的風險。經常遇到公司臨交單截止日才匆忙交單,經審單無單據問題,但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地在國外開證行,即便立即寄往開證行,也無法如期到達,結果造成逾期交單而被開證行拒付。

信用證項下建議受益人儘早交單,不僅可以避免逾期交單的實質性不符點,一旦開證行發現單據另有不符點提出拒付,受益人還可以通過在交單期內提交相符的單據予以彌補。根據國際慣例,在交單期提交經更正或替換後相符的單據,開證行仍將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三、單據內容過於繁瑣

受益人單據內容過於繁瑣、重複,導致單據自身數據內容矛盾、單單之間數據不一致,這常常是開證行拒付的`原因之一。例如有的單證員唯恐單據內容不夠詳細和周到,在信用證沒有特別要求的情況下將所有的單據包括受益人證明、保險單、和提單都詳細列明瞭信用證關於貨物描述的全部內容,如形式發票號,貨物的規格、尺寸、顏色甚至單價等內容。或者發票在不同的位置重複、多次顯示合同號、信用證號和貿易術語等;發票、箱單顯示信用證未要求的大寫金額和包裝數量及詳細的裝船細節等等。這樣的制單方式無異於自設陷阱,給自己找麻煩。正所謂言多必失,在制單過程中因爲顧此失彼,錯寫、誤拼等造成數據內容的不一致、前後矛盾,大小寫不一致等,都可能成爲開證行據以拒付的不符點。事實上根據UCP600第14條審覈單據的標準,如果信用證未規定單據的具體出具內容,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且做到單單一致、單證相符即可。因此建議受益人制作單據時在滿足單據自身功能和信用證要求的前提下儘可能刪繁就簡,不要過多體現多餘的數據內容,避免亂中出錯、授人以柄。

  四、單據的功能問題

實務中因提交的單據不能夠滿足其功能方面的需求而被拒付的情況也不鮮見。根據國際慣例,單據應該從形式和內容上滿足其功能需求,ISBP745對於原產地證明書、裝箱單、重量單、受益人證明及各種檢驗檢疫證等單據的基本要求和功能體現都有說明,而實務中個別單據的功能需求卻常常容易被忽視。下面簡介兩個實務案例

案例1:開證行爲韓國某銀行,信用證要求提交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質量檢驗證明),受益人提交了ANALYSIS CERTIFICATE(分析證),分析證的內容含有關於貨物的一些專業分析指標,但並沒有“QUALITY”及“INSPECTION”的字眼, 受益人稱該分析證就是所謂的質量檢驗證明要求內保出單。開證行以“QUAL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NOT PRESENTED(未提交質量檢驗證明)”爲由拒付。經反覆交涉,開證行堅持認爲受益人的分析證明不是質量檢驗證明不能滿足質量檢驗證明的功能需求,最終該單據以開證行退單告終。

案例2:巴基斯坦某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要求提交PACKING LIST (CONTAINER WISE),受益人提交了名稱爲PACKING LIST(CONTAINER WISE)的裝箱單,裝箱單顯示了貨物毛、淨重及箱數但沒有顯示集裝箱號和相關內容。審單人員提示裝箱單應該顯示集裝箱的裝箱情況,受益人則稱一直如此出單開證行從未因此拒付,要求內保出單。結果交單後收到開證行的拒付通知,所提不符點是:PACKING LIST NOT CONTAINER WISE。受益人聯繫申請人接受單據後開證行扣除不符點費付款。

實務中就單據功能拒付的以檢驗證之類的證明類單據居多,我行交涉過的另外兩個獨立的案例,開證行分別以“AUTOCONTROL REPORT PRESENTED I/O AUTOCONTROL CERTIFICATE AS PER LC”,“CERTIFICATE OF QUALITY PRESENTED I/O GOODS CONTROL QUALITY CERT” 爲由拒付。經交涉,開證行均堅持認爲所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要求,最終開證行接受申請人放棄不符點,扣除不符點費付款或承付。經細查單據情況,開證行之所以堅持拒付,單據名稱與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名稱不相同是其一,而單據缺乏能夠充分體現其功能的證明內容則是關鍵。就此重溫一下ISBP 745 第Q1段對該類單據的基本要求和功能體現:“如信用證要求提交此類證明書,提交經簽署的單據表明信用證規定的名稱,或相似名稱,或沒有名稱,並通過證實所要求行爲的結果,例如分析、檢驗、健康、植物檢疫、數量或質量評估的結果,以體現其功能,即滿足要求。”

另外,受益人提交的受益人證明,船公司證明等單據容易出現的問題是證明內容原文照抄信用證語句,尤其是對於二者證明其一的選擇類的證明,出具人盲目照抄原文,導致證明根本起不到證明的作用,這種單據的出具方式同樣存在着被拒付的風險,事實上實務中這樣的拒付案例也是有的。

  五、運輸單據的問題

運輸單據中最常見的問題是關於承運人和簽署的問題。UCP600第19款至第25款分別對幾種運輸單據的簽署方式作了規定,ISBP對於這些規定又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以常見的海運提單爲例,根據UCP600第20款規定,概括的說提單必須表明承運人的名稱並且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或者由船長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無論誰來簽署都應該清楚地表明其簽署人的身份,代理人的簽字必須表明其系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常見案例如下:

案例1:提單表面沒有顯示誰是承運人,在提單簽署位置的簽章顯示“ABC CO. LTD SIGNED FOR THE CARRIER.”,該提單其實既未標明其簽字人的身份又未指明承運人,僅表明了簽字人是代表承運人簽字,因此因不符合UCP的規定被拒付。

案例2:提單顯示ABC CO. LTD AS CARRIER, 提單簽署顯示XXX CO. LTD SIGNED AS AGENT.,該提單因未標明簽字人是代表承運人還是船長簽字被拒付。

案例3:提單簽章位置預先印就了“BY ZHL LOGISTICS CO., LTD AS CARRIER”,即指明承運人爲ZHL LOGISTICS CO., LTD.,, 提單由代理簽章, 顯示”ZHL (QINGDAO) LOGISTICS CO., LT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提單另外通過打印方式顯示了另一個承運人名稱“CARRIER: SINOTRANS CONTAINER LINES CO., LTD”.開證行提出提單顯示兩個不同的承運人扣除不符點費承付。

信用證項下的運輸單據佔據極其重要的地位,國際慣例UCP600及ISBP中對於各種運輸單據包括運輸單據的出具、承運人、承運人身份的識別及簽署,裝、卸港,裝船批註、裝運日期,轉運、分批裝運等等諸多方面都有比較詳盡的的規定和說明且佔有慣例的最大篇幅。然而實務中運輸單據種類繁多,格式和出具方式千差萬別,國際慣例不可能涵蓋和解決所有問題。相比其他單據,對於運輸單據的審覈特別能體現信用證業務對於其從業者專業技術能力的要求,對於運輸單據的審覈不僅需要了解基本航運常識、熟知國際慣例的相關規定,對於歷來ICC國際商會的相關案例解釋及結論也要有相當的瞭解和深入的研究,實務中積累的大量實踐操作經驗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