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單證員考試《操作繕制》考點:海運保單的繕制技巧

  一、海運保險單據的繕制基本要求

2016單證員考試《操作繕制》考點:海運保單的繕制技巧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是保險人(承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或要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憑證。是當事人索、理賠的依據,在 CIF/CIP合同中,出口商提交符合規定的保險單據是必不可少的義務。其業務做法是投保人根據合同或L/C規定向保險機構提出投保要求(以傳真等形式發送投保單/發票/貨物明細單等),保險機構或其代理同意後出具正式單據,一般爲三正二副。除L/C另有規定,保險單據一般應做成可轉讓的形式,以受益人爲投保人並由其背書。保險單(大保單)、保險憑證(小保單)、預約保險單(開口保單Open Cover)、保險批單(Endorsement)和暫保單/承保條(Cover Note/slip)是較常見的種類。

  二、海運保險單據的內容及繕制

不同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據內容大同小異,多以英國勞合社船貨保險單(S.G. Policy)爲藍本。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有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勘驗人、賠付代理人等。

被保險人(Insured)即保險單的擡頭,正常情況下應是L/C的受益人,但如L/C規定保單爲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r of xxx bank,應填寫“受益人名稱 + 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in favor of xxx bank”;如L/C要求所有單據以xx爲擡頭人,保單中應照錄;如L/C要求中性擡頭(third party或in neutral form),填寫“To whom it may concern”;如要求保單“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填寫“受益人名稱+ to order”;L/C對保單無特殊規定或只要求“endorsed in blank”或“in assignable/ negotiable form”,填受益人名稱。

中外保險公司都可以以自己名義簽發保單併成爲保險人,其代理人是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代表貨主;勘驗人一般是進口地對貨物損失進行查勘之人;賠付代理人指單據上載明的在目的地可以受理索賠的指定機構,應詳細註明其地址和聯繫辦法。

1.保險貨物項目(Description Of Goods)、嘜頭、包裝及數量等貨物規定應與提單保持一致。

2.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是所保險的貨物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的最高賠償限額,一般按CIF/CIP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加成如超出10%,超過部分的保險費由買方承擔可以辦理,L/C項下的保單必須符合L/C規定,如發票價包含佣金和折扣,應先扣除折扣再加成投保,被保險人不可能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付,保險金額的大小寫應一致,保額尾數通常要“進位取整”或“進一取整”,即:不管小數部分數字是多少,一律捨去並在整數部分加“1”。

3.保費(Premium)和費率(Rate)通常事先印就“As Arranged”(按約定)字樣,除非L/C另有規定,兩者在保單上可以不具體顯示。保險費通常佔貨價的比例爲1%~3%左右,險別不同,費率不一(水漬險的費率約相當於一切險的1/2,平安險約相當於1/3;保一切險,歐美等發達國家費率可能是0.5%,亞洲國家是1.5%,非洲國家則會高達 3%以上)。 運輸方面的要求。

4.開航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通常填提單上的裝運日,也可填“As Per B/L”或“As per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起運地、目的地、裝載工具(Per Conveyance)的填寫與提單上的操作相同。

5. 承保險別(Conditions)。是保險單的核心內容,填寫時應與L/C規定的條款、險別等要求嚴格一致;在L/C無規定或只規定“Marine /Fire/Loss Risk”、“Usual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可根據所買賣貨物、交易雙方、運輸路線等情況投保All Risks、WA或WPA、FPA三種基本險中的任何一種;如L/C中規定使用中國保險條款(CIC)、倫敦協會貨物條款(ICC)或美國協會貨物條款 (AICC),應按L/C規定投保、填制,所投保的險別除明確險別名稱外,還應註明險別適用的文本及日期;某些貨物的保單上可能出現IOP(不考慮損失程度/無免賠率)的規定;目前許多合同或L/C都要求在基本險的`基礎上加保War Risks和SRCC(罷工、暴動、民變險)等附加險;集裝箱或甲板貨的保單上可能會顯示JWOB(拋棄、浪擊落海)險;貨物運往偷盜現象嚴重的地區/港口的保單上頻現TPND(偷竊、提貨不着險)。

6. 賠付地點(Claim Payable At/In)。此欄按合同或L/C要求填制。如L/C中並未明確,一般將目的港/地作爲賠付地點。

7. 日期(Date)。日期指保單的簽發日期。由於保險公司提供倉至倉(W/W)服務,所以出口方應在貨物離開本國倉庫前辦結手續,保單的出單時間應是貨物離開出口方倉庫前的日期或船舶開航前或運輸工具開行前。除另有規定,保單的簽發日期必須在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之前。

8. 簽章(Authorized Signature)。由保險公司簽字或蓋章以示保險單正式生效。單據的簽發人必須是保險公司/承保人或他們的代理人,在保險經紀人的信箋上出具的保險單據,只要該保險單據是由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或由承保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可以接受;UCP規定除非L/C有特別授權,否則銀行不接受由保險經紀人簽發的暫保單。

9.保單的背書。保單的背書分爲空白背書(只註明被保險人名稱)、記名背書(業務中使用較少)和記名指示背書(在保單背面打上 “To Order Of XXX”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三種,保單做成空白背書意味着被保險人或任何保單持有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並得到合理的補償,做成記名背書則意味着保單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後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在貨物出險時,只有同時掌握提單和保單才能真正的掌握貨權。

10.保單的份數。當L/C沒有特別說明保單份數時,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險單,如有具體份數要求,應按規定提交,注意提交單據的正(Original)、副本(Copy)不同要求。

11.保單的其它規定。號碼(Policy Number)由保險公司編制,投保及索賠幣種以L/C規定爲準,投保地點一般爲裝運港/地的名稱,如L/C或合同對保單有特殊要求也應在單據的適當位置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