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放行程序

一般是在進口業務中,在貿易合同簽訂後,依據合同和相關單證對貨物加工、裝運、保險、報檢、報關、入關、結匯等部分或全部環節進行跟蹤或操作,協助履行貿易合同的相關進口業務。那麼進口放行程序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

進口放行程序

  一、進口貨物放行條件

放行必須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並辦理了徵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爲前提條件。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他進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進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準放行的。

  二、進口貨物放行手續

1.簽印放行。海關在貨物的進口貨運單據(如進口提單或運單)或特製的放行單上籤蓋“海關放行章”,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憑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貨物。同時簽發《進口貨物證明書》,對屬於進口付匯進口貨物的報關單,還簽發進口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

2.擔保放行。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函等方式,保證行爲的合法性,或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爲。在通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適用海關事務擔保:

①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並因此未能辦妥有關進口手續,收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②進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充有關單證的;

③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貨人要求海關緩辦進口納稅手續的;

④應徵稅貨物,收貨人請求緩繳稅款的.;

⑤暫準(時)進口貨物(包括ATA單證冊項下進口貨物);

⑥經海關同意,將海關未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於海關監管區之外場所的;

⑦進口加工貿易保稅貨物;

⑧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違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沒收的進口貨物、物品,當事人請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因上述原因未辦結海關手續,而收貨人要求海關放行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供擔保,這是擔保制度的一般原則。

3.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①擔保人應承擔的擔保責任,主要是被擔保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面、正確地履行其承諾的海關業務。

②擔保期間。是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起止時間。

③擔保責任的解除。被擔保人如能在規定的期間內履行了其承諾的義務,如按時補交單證,按時繳納稅款、按時繳納罰款等,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則依法予以解除,由海關及時辦理銷案手續,退還有關保證金等。

4.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海關法》明確規定了財產或權利擔保的範圍:

①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②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等;

③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④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5.擔保的手續。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並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

6.擔保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否則,海關將對有關進出口貨物按規定處理。遇有特殊情況時,應在擔保期內向海關申請延長擔保期限,由海關審覈批准展期。

7.擔保的銷案。擔保人必須於擔保期滿前憑《保證金收據》或留存的《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8.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①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擔保人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並處以罰款;

②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並處以罰款;

③暫停或取消擔保人的報關資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