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全文)

爲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自律管理,經廣泛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管理經驗,並充分徵求意見,我會對2006年發佈的《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已經2012年11月26日我會第二屆第五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規則的全文,歡迎閱讀!

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全文)

第一條 爲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自律管理,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爲,保證房產經紀服務質量,保障房地產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指引,是社會大衆評判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執業行爲的參考標準,是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本規則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爲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代理、居間等服務並收取佣金的行爲。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三)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協助房地產經紀人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

(四)房地產經紀人,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或者資格互認,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並經過註冊,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五)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考試,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並經過註冊,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協助執行人員。

(六)房地產代理,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並向委託人收取佣金的行爲。

(七)房地產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向委託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務,並向委託人收取佣金的行爲。

(八)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委託人之間就房地產經紀服務事宜訂立的協議,包括房屋出售經紀服務合同、房屋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房屋承購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承租經紀服務合同等。

(九)房地產經紀服務,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爲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的相關服務,包括提供房源、客源、價格等信息,實地查看房地產,代擬房地產交易合同等。

(十)獨家代理,是指委託人僅委託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交易事宜。

(十一)佣金,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按照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向委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十二)差價,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促成的交易中,房地產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價格(租金)低於房地產承購人(承租人)支付的價格(租金)的部分。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認識到房地產經紀的必要性及其在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促進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應當具有職業自信心、職業榮譽感和職業責任感。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以向委託人提供規範、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爲己任,以促成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產交易爲使命。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在執行代理業務時,在合法、誠信的前提下,應當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在執行居間業務時,應當公平正直,不偏袒交易雙方中任何一方。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成爲學習型企業,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房地產經紀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督促其不斷增長專業知識,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維護良好的社會形象。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關心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成長和發展,營造人文關懷的企業文化,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倡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勇於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之間、房地產經紀人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建立優勢互補、信息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的和諧發展關係。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三)房地產經紀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五)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繫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公示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清晰。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佩戴標有其姓名、註冊號、執業單位和照片等內容的胸牌(卡),注重儀表、禮貌待人,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接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利用虛假的房源、客源、價格等信息引誘客戶,不得采取脅迫、惡意串通、阻斷他人交易、惡意挖搶同行房源客源、惡性低收費、幫助當事人規避交易稅費、貶低同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未經信息接收者、被訪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訪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撥打其電話、上門推銷房源、客源或者招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採取在經營場所外放置房源信息展板、發放房源信息傳單等方式招攬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不得影響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有損房地產經紀行業形象。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招攬、承辦下列業務:

(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交易的房地產和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的經紀業務;

(二)違法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三)明知已由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獨家代理的經紀業務;

(四)自己的專業能力難以勝任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優先選用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制定的示範文本;不選用的,應當經委託人書面同意。

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代辦房地產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應當與委託人另行簽訂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地產交易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地產有利害關係;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地產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地產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地產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並經交易當事人書面同意。

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