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院該怎樣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下面是小編爲大家分享起訴離婚法院該怎樣判決離婚,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起訴離婚法院該怎樣判決離婚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可認定爲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爲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爲: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爲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爲,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爲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爲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爲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案列解析:

  一、案情簡述

冉某某與劉某某系同村村民,自幼相識。1998年確立戀愛關係,同年臘月按照習俗舉行婚禮後同居生活,1999年3月6日在原瀉巴鄉人民政府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1999年9月28日,原告生育一子劉知成。2005年冉某某、劉某某分別去外地打工,夫妻之間缺少溝通,2008年起夫妻分居。2014年3月25日、11月11日冉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爲由2次向本院起訴離婚。冉某某自2014年3月起訴與被告離婚後就中斷了與被告的聯繫,且未履行夫妻義務及撫養子女義務至今。二人的婚生子劉知成已輟學,在訴訟過程中已隨劉某某前往北京,冉某某委託代理人王小華在向其調查中表示:如果父母離婚願隨父親劉某某共同生活。2012年原、被告與被告父母在平昌縣江口鎮北沙村2社購買磚混結構房屋一棟,並已予以改建,審理中,原告表示放棄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二、 判決觀點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態度堅決,二人的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無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應依法支持。准許原告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婚生子劉知成由被告劉某某撫養成年,由原告冉某某從2016年4月開始在每月30日前給付撫養費500元至劉知成成年時爲止;限原告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後5日內給付被告劉某某因被告劉某某對撫養子女盡了較多義務的補償費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並預交上訴費300元,上訴於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律師解讀

(一)在訴訟離婚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在上述冉某某與劉某某的離婚案件中,冉某某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最終做出了同意離婚的判決,依據的就是法院認爲他們夫妻二人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

(二)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都有相關的規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後分居”、“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等。

(三)在現實生活中,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結婚之後的夫妻感情好壞、最主要的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各項因素。具體的細節就比如說結婚前談戀愛的時間長短、雙方結婚是基於互相喜歡還是被長輩或者其他人所強迫、婚後是否經常鬧矛盾、有沒有家庭觀念、夫妻一方有沒有出現不僅不照顧孩子還對孩子進行毆打等行爲、嚴重酗酒賭博、不能發生性行爲等情形。在離婚的時候,作爲當事人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的證明材料,比如對方好賭、家暴、吸毒的證明等。

(四)上述案例之所以兩次訴訟離婚都沒有判離,有一個考量因素就是他們二人婚前認識的時間夠久,相互瞭解,感情基礎比較深,雖然分居了但是雙方在每年過年都會回老家,還有聯繫。所以在前兩次的訴訟離婚時法院認爲他們之間的夫妻感情還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在第二次訴訟離婚沒有判離後,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在滿兩年的時候,法院直接判離。如果您自己覺得已經不能和對方繼續生活,堅持要選擇離婚,那麼作爲當事人,就一定要注意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如果法院沒有判離也不要接受法院的調解、不要撤訴,可以在拿到生效判決書的六個月零15天之後再行起訴離婚,在等待第二次離婚的期間,要和對方分居,留下自己分居的證明,比如租房材料、鄰居證言等,那麼在第二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時候,法院一般是會判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