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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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作爲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刑法、民法、訴訟法等其他法律相同的特徵,如它們都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爲規範,都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憲法的特徵

憲法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基本特徵: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一個國家有許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憲法是其中的一種。但是,憲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根本法地位。馬克思曾用“憲法――法律的法律”來說明憲法的根本法地位。

(1)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我國憲法序言中宣佈:“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的奮鬥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謂根本制度就是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及其基本原則,它包括國家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社會經濟制度(國體、政體問題)等涉及國家全局的根本性問題。所謂根本任務保證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促進根本任務的完成,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問題涉及的也都是國家的根本問題。至於其他法律,是在符合國家根本制度的基礎上而規定的某些方面的制度。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層意思:一是一切規範性文件都要依據憲法制定,是憲法的具體化,或者說,憲法是其他一切其他法律的淵源, 如刑法只規定犯罪和刑罰問題,民法只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二是一切規範性文件都不能和憲法相牴觸,否則要被撤銷和宣佈無效,換言之,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須從憲法中找到出處或“合法性”;三是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最高行爲準則。所以,我國憲法序言宣佈:“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5條第3款也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3)憲法有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憲法內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要求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更加嚴格的程序。我國憲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不是與會代表——單選)的三分之二以上(單選)的多數通過。”較之其他法律,憲法修改的程序更爲嚴格。

2.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規定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它表明我國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國家的目的是爲了保護人民。憲法保障公民的權利,授予和限制國家權力,是近代憲法的精髓。綜觀世界各國憲法,對公民權利通常採取兩種方式:(瞭解即可)一種是列舉式。如我國憲法第二章用18個條文列舉了公民的26項基本權利。另一種是限制式。如美國憲法前10條修正案,限制議會通過制定法律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不管是哪種方式,憲法都要爲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劃分界限,是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終極法律依據。

3.憲法是國家的“政治法”: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表現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律所表現的是被上升爲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憲法作爲國家的根本法,它所體現的也是上升爲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共同意志。但是,統治階級不能隨心所欲地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爲國家意志,它必須考慮本國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並以這種關係作爲依據確定憲法的某些內容。

所謂政治力量對比,首先是指階級力量對比,憲法所表現的階級力量的對比關係是非常明顯的。具體表現爲兩個方面:一是階級力量強弱的對比關係。——決定誰是統治階級。憲法是由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制定的,它表明統治階級的力量比被統治階級強大。二是階級力量強弱懸殊程度的對比關係,統治階級在憲法中所確定的統治方式即以這種強弱懸殊程度爲依據。前者決定憲法的歷史類型和本質;後者決定本質相同的各種憲法之間的形式以及若干內容方面的差異。

在政治力量的對比中階級力量的對比固然居於首要地位,但它絕不侷限於階級力量對比,政治力量對比較之階級力量對比的含義更爲廣闊,既包含着與階級力量有直接聯繫的同一階級內的各個階層、各個派別,如資產階級中有工業資產階級階層、金融資產階級階層,政黨中有民主黨、共和黨等;也包含着與階級力量既有若干聯繫又有重大區別的各種社會集團,如具有民族凝聚力的民族團體組織,具有性別、年齡等因素形成共同利益的婦女、青年組織等;還有因政見不同而在一個階級、組織、集團中出現的各種政治派別。

憲法所表現的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是全面的。其他法律也表現政治力量對比關係,但它只是着重於某個側面,如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就只表現關於民族方面的政治力量對比關係。憲法和一般法律相比,具有全面地、集中地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特點。

  (三)憲法的分類

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各國憲法存在的形式也是多樣化的,因此可以對憲法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照生產關係或社會制度的類型,可以分爲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

(2)按照憲法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爲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具有統一憲法典表現形式的憲法——如我國憲法和美國憲法;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統一憲法典表現形式的憲法——如英國憲法。

(3)根據憲法修改程序,可以分爲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經過特別的機關或者制憲會議按照特別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憲法,剛性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別嚴格,有些國家的憲法中甚至規定了不可修改的“剛性”條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多數是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是指不需要經過特別機關和特別程序,與普通法律一樣程序制定的憲法。需要注意的是:現在世界各國,除了英國憲法之外,幾乎再沒有什麼嚴格意義上的柔性憲法了;所以這樣的分類已經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4)按照憲法制定主體可分爲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法律//教育網欽定憲法是指由君主授予或者以其詔令頒佈的憲法;民定憲法是指由議會或者制憲會議或者舉行公民投票制定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由君主和民衆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君主和人民的代表機關協定而制定的憲法。

隨着憲法實踐的發展,憲法分類方法本身也在不斷髮展和完善。現代憲法分類強調憲法內容、憲法文化與憲法地域的特點,從規範與現實的相互關係中區分不同類型憲法之間的共性與差異性。如根據憲法的社會基礎和不同的表現形式,現代憲法還分爲原始憲法和派生憲法、規範憲法和名義憲法、聯邦憲法和單一制憲法。另外,根據憲法文化的特點,憲法還分爲歐洲憲法、亞洲憲法、非洲憲法和美洲國家憲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