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效力

在現代社會,公司被認爲是一種契約,其設立應符合現代民法或者合同法關於契約成立的一般條件;公司設立瑕疵實際上是指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效力

  一、瑕疵出資的類型

根據資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們可以把公司資本瑕疵劃分爲如下幾種類型:

1、出資虛假瑕疵

2、出資不足瑕疵

3、出資價值瑕疵

4、出資權利瑕疵

5、出資形式瑕疵

6、出資比例瑕疵

  二、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效力

在現代社會,公司被認爲是一種契約,其設立應符合現代民法或者合同法關於契約成立的一般條件;公司設立瑕疵實際上是指公司在設立時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就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效力,分析、總結各國公司法,法律態度大致有三:

1.瑕疵設立對公司有效。該理論主張,即便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所設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都不得以公司設立存在瑕疵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該公司設立行爲無效。持有該理論者認爲,公司作爲商事組織的基礎和核心,當它經歷了複雜程序和過程並最終成立時,它已經不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實體,而是已經同社會公共利益緊密關係在一起。如果公司僅僅因爲發起人在發起和設立公司時存在某些問題或者瑕疵而允許少數人對該公司提起無效之訴,則將會危害到大多數人的利益。

2.公司瑕疵設立無效。該理論主張,如果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則公司的設立行爲應屬無效,公司股東或董事等可以據此向法院提起公司設立無效之訴。法院判決確認該公司設立無效後,就產生了該公司設立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人即溯及既往地不存在和消失這一法律後果。持有該理論者認爲,如果法律對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某些個體不予以保護,則顯然違反了利益保護原則;與此同時,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設立人的非法行爲,對他們在設立公司過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爲不予以嚴厲的打擊,則勢必導致法律成爲慫恿他人違法的工具這一嚴重後果,公司法關於公司設立的強制性規定也就形同虛設。

3.瑕疵設立可撤銷。該理論主張,如果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則公司的設立行爲不屬無效行爲,而僅僅是可撤銷行爲。此種原則爲我國臺灣公司法所採取。根據我國臺灣公司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公司負責人在進行設立登記時有違法的問題,如果公司股東沒有實際繳付股款,而公司負責人以申請文件表明已經繳付,則有關公司登記部門可以撤銷公司登記,從而使公司消滅。

公司設立瑕疵的效力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公共政策的問題,它取決於對公司組織的維持或公司少數人利益的保護的考量。對以上兩種公共利益的'考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無法兼顧兩者而採取某種平衡的方法。有鑑於此,我國法律應當站在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角度去規定公司設立的法效力問題,認爲即便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存在某些不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的地方,只要公司已經獲得了營業執照,則公司法不應當允許國家有關機關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設立存在瑕疵爲由而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

實際上,我國公司法體現了這樣的公司企業維持原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規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可以看出:

一方面,即便由於股東的出資高估使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實際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我國公司法也認可此種公司的人格獨立,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都不得以公司設立時其資本低於法定最低資本而主張公司無效。

另一方面,在確立公司企業維持的前提下,我國公司法也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即在公司資本沒有達到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的情況下,在確保公司人格獨立的前提下,明確了股東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