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實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問題

導語:投資基金的投資領域可以是股票、債券,也可以是實業、期貨等,而且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總額的10%(這是中國的規定,各國都有類似的投資額限制)。這使得投資風險隨着投資領域的分散而降低,所以它是介於儲蓄和股票兩者之間的一種投資方式。

關於企業實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問題

根據國外的經驗,實業投資基金也應當有法可依,否則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不利,對區域的協調發展不利,而且對投資者也不利。

對實業投資基金的立法問題進行研究,適應了我國今後經濟發展的需要。實業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即風險投資基金)。要知道我國的產業和科技投資領域需要有大量的民間資本進入。一個國家的經濟建設、尤其是高新科技產業的發展,不能僅僅依靠國家投入。只有把民間資本吸引到資本市場裏來,纔有可能快速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目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投資高新科技產業的,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但這類投資組織的侷限性在於經營資本額受限制,也就是說,企業吸收多少資本,只能進行一定規模的投資經營。如果採取規範的投資基金形式,可以使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設立基金,吸收民間投資,增大資金數量,並由專家負責基金的理財和投資運作,從而大大促進產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的發展。

不僅如此,由於目前一方面不少機構有資金而找不到好的項目;另一方面,許多投資項目因缺少資金而發展不起來。實業投資基金可以充當投資者和項目之間的橋樑。投資基金不僅具有籌資功能,它的優勢更在於能夠通過基金的投資機制尋求最佳的投資對象。這是因爲,基金管理人是專門負責某一方面投資的專家,能夠比較方便地找到最好的投資對象。以創業投資爲例,國際上從事創業投資的風險係數很大,一般而言,這種投資的成功率約在3%左右,而由創業投資基金操作的投資的.成功率可以達到40%,也就是說,由專業人士操作的風險投資能將投資成功率由通常的3%左右提高10餘倍甚至更多。如果不促進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也就限制了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形式對我國經濟建設和高新科技產業發展的作用的發揮。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實業投資基金的立法也是必要的。由於缺少實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所以從事高新科技產業投資的只能是創業投資公司,而這類公司的行爲同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有矛盾。依據公司法,一家公司從事的投資不能超過公司資本額的50%,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的公司,要受到這種限制。如果採取投資基金形式來進行創業投資,所從事的投資就可以超過這個限制。依據公司法,投資者投入公司的財產屬於公司的法人財產。但如果採取投資基金形式,在基金關係中,投資者投入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基金的具體運營要由基金管理機構和專業人才負責操作,以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這對鼓勵投資者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是有利的。

前面已經提到,投資基金按募集方式分類,可以分爲公募基金(向社會公開募集)和私募基金(向特定對象募集、人數受限制)。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公募,要發展實業投資基金,尤其是創業投資基金,只有公募基金是不夠的。根據國外的經驗,雖然公募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投資,但創業投資更需要有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一般投向上市公司的證券,私募基金主要投向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通常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公募基金雖然也可以進行這樣的投資,但由於風險大,基金管理人顧慮較多。私募基金卻不一樣,爲了取得高回報,有的投資者願意冒風險,這是公募基金所不如的。因此,私募基金從事創業投資,可以使創業投資業發展得更快。

無論是證券投資基金還是實業投資基金,無論是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爲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都應當負有民事賠償責任。這是立法中必須注意的問題。人們時常議論:一個上市公司違法了,應當給予處罰,但所罰的錢是歸政府的。違法者一般是不怕罰而怕賠,所以,對私募的實業投資基金也要規定民事責任。這樣,才能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行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