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義務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和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保險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義務

所以,在CIF術語中的賣方還必須就買方的貨物在運輸中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辦理保險.

因此,賣方須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

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最低保險金額通常爲合同規定的價款的1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應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自行辦理額外的保險。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爲完成交貨,則應採用CIP術語。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覈准書;

(3)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爲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的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覈准書;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合同屬“裝運合同”。

根據《2000年通則》,CIF術語的交貨點/風險點與FOB術語完全相同。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任務。

因此,和FOB一樣,採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裝運合同”。雖然在CIF術語後所註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紐約”)且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但是,CIF和其他C組術語(CFR、CPT、CIP)與FOB和其他F組術語(FCA、FAS)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的義務方面,其性質是相同的,採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

此類合同的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