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精選練習及答案

1.交易前的準備階段、交易磋商與訂立合同階段、出口合同的履行階段。

2017年國際商務單證員考試精選練習及答案

(1)交易前的準備階段主要包括國際市場調查、制定商品經營方案、尋找客戶、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廣告宣傳、商標註冊等。

(2)交易磋商與訂立合同階段主要指買賣雙方就買賣某項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通過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等環節進行磋商,從而取得一致意見,達成書面合同的過程。

(3)履行合同階段主要涉及備貨、報檢、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保險、發貨、制單結匯、出13覈銷、出口退稅、如發生貨損而產生的索、理賠等環節。

2.用一個簡短的概念或三個外文縮寫的字母來說明價格的構成及買賣雙方交接貨物地點及有關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以確定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應盡的義務。

1. 貿易術語的使用既可節省交易磋商的時間和費用,又可簡化交易磋商和買賣合同的內容,利於交易的達成和貿易的發展。

3.信用證開立之前應以買賣合同爲基礎申請,但信用證一經開立出來,就與買賣合同沒有關係,成爲一個獨立的契約。

4.相同點:(1)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都屬於遠期匯票。

(2)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都是出口人。

(3)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在匯票的使用上,都有出票、提示、承兌、付款、背書、貼現、拒付、行使追索權等。

不同點: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承兌的.遠期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銀行,銀行承兌匯票是建立在銀行信用的基礎上。銀行承兌匯票的信用等級較高,更易於在金融市場上貼現轉讓,進行流通。

5.合同、信用證、<>、<>、其他相關制單資料。

國際商務單證繕制與操作試題一、審覈分析根據合同審覈信用證是每年全國單證考試"規定動作",也是從業人員必須掌握的技能之一,因爲儘管憑信用證付款在各種付款方式中的比例逐步下降,但信用證仍是最主要的方式。

該種試題考覈重點大同小異。本年度考覈並不要求考生對不符合合同的地方進行修改,這樣,考生在回答本題時可根據所學知識,結合所給條件對比分析並列明信用證存在的問題即可。

經審覈該證存在的問題如下:(括號中的數字表示SWIFT MTT00格式中的數字編碼。)

1.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名稱(59)與合同賣方(Seller)不符。合同中顯示的是"SHANGHAI SHENG DA C0.,LTD.,"而信用證中是"SHANGHAI DA SENG C0.,LTD.".

2.開證申請人(50)的地址不符。合同中規定的是"28,IMAMGONJ",信用證中則誤爲"26,IMAMGONJ".

3.商品名稱不符。合同中買賣的貨物(COMMODITY&SPECIFICATION)是"STEEL TAPE RULES",而信用證中(45A)裏卻顯示"TAPE RULES",缺少了"STEEL"字樣。

4.商品規格不符。合同中有兩種規格:JH一392W和JH一380W,而信用證中顯示的是"JH一395W和JH一386W".從對應的數字可以直接發現兩者的不同。

5.單價不符。合同中表格第3列顯示的單價是"USD3.60/DOZ PAIR CFR CHITFAGONG"和"USIM.20/DOZ PAIRCFR CHITI’AGON",而信用證(45A)中則顯示"HKD3.60 PER DOZEN CIF CHITFAGONG與HKD4.20 PER DOZEN CIF CHITFAGONG".

6.總金額不符。合同中的表格第4列(AMOUNT)列明的金額是USD9,300.00(以美元表示),信用證(32B)中的金額爲CURRENCY HKD AMOUNT 9800.00(以港幣表示,同時數字錯誤)。

7.包裝不符。合同規定貨物包裝爲"Packin9:In Cartons"(紙箱裝),而信用證中規定"PACKING:EXPORT STANDARD SEAWORTHY PACKING"(出口標準的適宜海運包裝)。單純從使用詞彙也可以判斷出兩者的不同。

8.裝運期不符。合同規定的期限是2008年5月任何一天(During May,2008),信用證(44C)則規定"LATEST DATE OF SHIPMET:MAY 2,2008"(最遲裝運期爲2008年5月2日),這樣就比合同規定的裝運期足足提前了29天。

9.裝運港(Loading port)不符。合同規定在我國Shanghai發貨,信用證(44A)顯示"ANY CHINESE PORTS"(中國任意口岸)。

10.分批和轉運要求不符。合同中規定的是"Partial’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允許分批和轉運),而信用證(43P)規定不準分批(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43T)"TRANSSHIPMENT:NOT ALLOWED"(禁止轉運)。

11.使用的貿易術語和單據要求不符。因爲合同使用的是CFR術語,規定由買方辦理保險手續(Insurance: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所以受益人不需要提交保險單據,而信用證(45A)中則顯示CIF術語,並且在單據條款中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這與合同顯然不符。

12.付款期限不符。合同中關於付款條件(Terms of payment)明確規定採用"Sight Letter of Credit"(即期信用證)支付,而所開立的信用證(42C)中規定的匯票付款時間卻是"DRAFIS AT 60 DAYS SIGHT"(憑60天遠期匯票支付),明顯不符。

13.信用證到期地點不符。合同中付款條件明確規定信用證在我國到期("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而信用證(31D)中顯示的到期地爲"MAY 23,2008 IN BANGLADESH"(在孟加拉國到期)。

以上所有內容均可以按合同和信用證進行對比找出其差異。

14.所採用的貿易術語和單據顯示的內容不符。本合同和信用證採用的是CFR交易條件,按此條件成交,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應註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不可顯示"FREIGHT COLLECT". 15.根據我國目前有關產地證的規定和做法,對孟加拉國出口時不應使用GSP FORM A產地證,這種產地證主要用於我國向發達國家出口部分產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