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簡稱。所謂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連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小編下面爲大家整理關於,歡迎閱讀參考:

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相鄰關係

  一、概念和特徵

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基於其對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可對不動產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如果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顧及他人權利的需求,將會導致權利人之間相互利益的衝突。爲此,法律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負有一定的消極不作爲或積極作爲的義務,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內容進行限制。從另一方面看,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有權要求其他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爲一定消極不作爲或積極作爲,構成對所有權或使用權內容的擴張。因此,相鄰關係的性質是所有權或使用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

我國法律對相鄰關係的基本規定見於《民法通則》第83條和《物權法》第7章。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相鄰關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相鄰關係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相鄰關係可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之間或公民和法人之間。

(2)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利益。

(3)相鄰關係因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相鄰關係涉及鄰地損害的預防和避免(如土地使用人挖掘土地時,應防止鄰近地基的動搖)、水的相鄰關係(如用水關係、排水關係)、鄰地使用(如通行關係)以及越界的相鄰關係(如竹木根枝的越界)。相鄰關係的基本內容是相鄰一方爲行使權利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則應給予必要的方便。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避免給他方造成損失。

  二、相鄰關係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對相鄰關係的基本規定,我國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的相鄰關係:

相鄰用水、排水和自然流水關係;相鄰通行關係;相鄰土地利用及防險關係;相鄰採光、通風關係等。現將這些土地相鄰關係的情形介紹如下:

(一)相鄰排水、用水和流水關係

多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對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的自然流水,應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對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給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義務,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權。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排水分自然排冰和人工排水。相鄰一方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他方財產,他方有權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流水關係涉及水流的變更和設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房屋滴水問題做了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如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相鄰通行關係

土地與道路或者通道之間沒有適當的聯繫,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須通過周圍地才能到達道路或通道,形成了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通行權。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通行權,周圍地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負有容忍通行的義務。土地相鄰通行關係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通行權人須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土地與道路或通道無適當的聯繫;爲土地使用所必要;非因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任意行爲所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通行關係作了以下規定:

(1)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准許其通行;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對於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另開通道。

(三)相鄰土地利用及防險關係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道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定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物權法》第92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四)相鄰採光與通風關係 《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相鄰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採光。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定修建建築物,影響他方通風和採光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三、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處理好相鄰關係,對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物權法》第84條規定了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因相鄰關係發生糾紛時,爲有效合理地發揮財產的效用,應從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

(二)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不動產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需要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對相鄰關係糾紛的處理,也需衡量各方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不動產相鄰各方因相鄰關係發生糾紛時,應本着互諒互讓和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請求有關機關解決。

  四、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別

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 法定和意定的區別。相鄰關係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然限制或擴張,是法定的;地役權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因協議而產生的權利的限制和擴張,是意定的。

(2) 是否獨立權利的區別。相鄰關係不是獨立的權利,是權利本身的限制或擴張;而地役權是獨立的權利,屬於物權的一種。

(3) 是否單獨取得或喪失的區別。相鄰關係所生的權利義務不能單獨地取得或喪失,它不因相對人的意思而取得、喪失和變更;地役權可因相對人的意思而取得、喪失和變更,其取得、喪失和變更有一定的原因。

(4) 是否需要登記的區別。相鄰關係的成立和對抗第三人不需經過登記;而地役權的成立需經登記。

(5) 無償和有償的區別。相鄰關係中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通常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取得既可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