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

來的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1月1日生效,爲個人投資提供基礎和保證。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修訂後的法案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制度,爲創業提供了一個新的組織管理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

  一.意義與獨資企業的特徵

以下簡稱“企業”,對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及個人投資者所有的資產總額,承擔對企業債務的營利性組織的個人投資者的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主體特徵

只有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一個獨資企業的設立。這被稱爲投資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和公司之間的差異。在中國的合夥企業法,合夥投資者雖然是自然人的,但數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最少爲2人,投資者不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業的非法人組織結構。當然,在有限責任公司之際,投資者只有一個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業地產的特點

所有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爲個人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也稱爲所有者)是企業產權(包括企業的初始出資成立於性能和在存在企業財產積累)的唯一所有者。基於這點關係,對企業的`經營及管理事務投資者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預。對於個人性質的產權而言,屬於個人私人財產所有。

3。特點的責任

其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財產的投資者。這是獨資企業和責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謂的投資者承擔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財產的本質區別,是指企業因各種原因產生的溶解過程中的操作,如不營業財產清償債務,投資者應當對個人特有財產清算。此外,如清晰時,投資者申請的家庭財產作爲個人出資設立登記,應當,按照家庭共同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商業實體不具有法律人格。雖然企業都有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名稱,並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從事商業行爲和參與各項的訴訟活動,但它卻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首先,企業本身是沒有財產所有權,及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利;第二,企業不獨立承擔責任,但由投資者承擔了無限的責任。特點和夥伴關係。企業同時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它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性質屬於組織,相應的行爲能力和權利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法律各項行爲行徑。

  二.一人公司的含義與特徵

一人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或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個公司有以下特點:

1,股東的唯一性

投資者即一人公司股東只有一人,“人”在這裏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的區別通常是兩個以上的人。

2、資本的單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股份,不同於一般公司資本由兩名以上股東出資形成。

3、責任限制

爲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質特徵,適合東方只限於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承擔責任的獨立,以其全部財產,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的簡化

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法行使職權的股東鍛鍊一個人的力量。在公司股東行使法律權威上市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股東簽署和保存。

3、責任限制

爲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質特徵,適合東方只限於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承擔責任的獨立,以其全部財產,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組織機構的簡化

公司不設股東會。一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法行使職權的股東鍛鍊一個人的力量。在公司股東行使法律權威上市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股東簽署和保存。

1。投資者是不同的。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公司,也可以是由一個法人的資金,也可以是由國家提供資金。

2。不同的主體資格。屬於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作爲一人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成立的時候應該確立法人地位。

3。責任是不同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需要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僅限於負責公司的數量,即負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註冊資本。爲個人獨資的企業,法律並沒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規定的註冊資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最低註冊資金100000元,當公司設立的足額繳納。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據。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稅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個人獨資企業都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一個公司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