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輔導操作實務

企業上市輔導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範化培訓、輔導與監督。發行與上市輔導機構由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原則上應當與代理該公司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爲同一證券經營機構。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企業上市輔導操作實務,歡迎閱讀。

企業上市輔導操作實務

  一、企業上市輔導的主要內容

企業上市輔導的內容,由輔導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備知識,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來確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組織由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的、有關發行上市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其他證券基礎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督促其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

2.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運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規範公司組織結構,完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等。

3.覈查企業在股份公司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產權關係是否明晰,是否妥善處置了商標、專利、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法律權屬問題。

4.督促企業實現獨立運作,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企業規範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係,妥善處理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建立規範的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6.督促企業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7.對企業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診斷並解決問題。

8.協助企業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準備工作。輔導機構和企業可以協商確定不同階段的輔導重點和實施手段。輔導前期的重點可以是摸底調查,形成全面、具體的輔導方案;輔導中期的重點在於集中學習和培訓,診斷問題並加以解決;輔導後期的重點在於完成輔導計劃,進行考覈評估,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準備工作。

  二、企業上市輔導的主要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 號) 的規定,持有企業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業前5 名股東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爲該企業的保薦機構。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爲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

2.輔導機構提前入場。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爲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準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署輔導協議,登記備案。待改制重組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後,企業和輔導機構簽訂正式的輔導協議,在輔導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4.報送輔導工作備案報告。從輔導開始之日起,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5.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隨着輔導的進行,輔導機構將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企業完成整改。在上市輔導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企業可嘗試徵詢業內專家或權威部門的意見,以少走彎路。

6.企業向社會公告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企業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後,證監會派出機構如果收到關於企業的信,可能組織對信的調查,企業應積極配合調查,消除發行上市的風險隱患。

7.輔導書面考試。輔導機構將在輔導期內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全體應試人員最終考試成績應合格。

8.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如果認爲輔導達到計劃目標,將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如果認爲輔導沒有達到計劃目標,可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輔導工作結束。證監會派出機構接到輔導評估申請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如認爲合格,將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發表對輔導效果的評估意見,輔導結束;如認爲不合格,將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輔導時間。

  三、公司上市券商輔導的主要工作

目前券商角度國內上市流程大體是這樣的:

(1)尋找客戶,明確大致服務意向和服務條款後初步盡職調查,如無大問題簽訂合同;

(2)如中介機構(券商+會計師+律師)未齊備,則協助組建完成。如有融資需求,協助完成;

(3)根據各家公司風控的不同要求完成較爲全面的盡職調查,通過內部立項;

(4)根據申報期的要求準備招股書稿和底稿、財務覈查底稿等等等等,並與會計師、律師的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相互協調,確保出具的時間點趕上申報期;

(5)通過公司質控的風險控制流程,類似一次小發審會;

(6)向證監會申報,等排隊。排到初審以後答覆反饋意見,答覆第二輪反饋意見,答覆反饋意見的反饋意見,等等等等;

(8)上發審會,過會以後等拿批文,沒過會回去喝西北風;

(9)拿到批文以後開始路演、薄記詢價等等等等,目前IPO的價格管制導致基本不用花心思賣IPO;

(10)發行完成,數天以後敲鐘上市交易;

(11)2或3年持續督導。

  四、公司上市會計師輔導的主要工作

企業股份在證券市場上市,是其業務和實力的綜合效果,也是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里程碑。當中涉及繁複的程序,專業的審覈,冗長的耗時,不菲的代價。股份上市雖然能給企業帶來莫大的好處,但也必須經過一個非常的痛苦過程,所以企業在決定上市時應充分衡量上市的利弊與責任。

企業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上市地,安排合適的上市模式,利用最佳的上市時間,能夠在市場達到怎樣的規模與效果,往往是上市顧問團隊的一項重要課題。專業的評估固然不可少,細則的規範基礎更是上市的重點和難題。

在上市的操作諸多規範中,會計和稅務往往是企業上市籌備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如何規範基礎以符合上市的要求,除了原始基礎和依據的充分性外,還需要作出其中風險與成本的評估,以及技術和技巧上的安排,因此,企業上市操作必須非常重視會計和稅務的規範工作。

企業在未有意向上市前,財務會計稅務基礎往往考慮較爲簡單,並可能存在較多的不規範記錄和核算基礎的隨意性,此時的財務會計覈算結果,往往不能符合上市對會計稅務的要求,需要作出重大的規範工作。

如何作出財務會計基礎規範工作,應從如下方面作出安排:

財務制度建設與執行規範

資產權屬記錄

存貨的規範記錄

業務情況是否適合上市的概念

財務指標是否符合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的基礎建設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

符合條件的上市目標須明確和切合自身發展需要

上市將帶來風險或負面影響的評估與分析

上市的成本與代價分析

  五、公司上市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改制重組、設立股份公司

1. 協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組方案,確定股份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範圍等。在此項工作中,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儘量避免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是關鍵,要使之符合相關要求,同時不致影響公司的整體利益。

2. 方案一經確定,律師將展開盡職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關資料、實地考察、與相關人員談話及向有關部門調查覈實等。

3. 指導企業相關人員,規範企業行爲,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架構,爲股份公司的設立鋪路。

4. 協助企業編制並簽署《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文件。

5. 在完成調查覈實工作後,律師將依據改制方案及實際情況,就股份公司的設立編制《法律意見書》,該文件內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資產、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等,是設立申報材料中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

6. 協助企業及中介機構準備申報材料,並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7. 參與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工作。

8. 企業及中介機構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階段:股份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

1.股份公司設立後,在券商輔導期內,律師將協助完善企業制度,強化企業管理機制,嚴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規範企業行爲,達到發行與上市的目的。

2.參加或列席公司相關會議,協助公司高管人員的工作,協助企業起草經營過程中的法律文書。

3.收集股份公司相關資料,依法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編制股份公司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4.參與起草《招股說明書》,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作出公正的判斷,並就其中相關問題提出專項法律意見。

5.依法出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6.與各中介機構共同協助企業編制發行申報材料,儘可能使之完美,力爭早日通過審查。

7.完成企業或中介機構的其他工作。

8.在上述工作過程中,律師將及時提供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隨時解答法律諮詢,爲企業排憂解難。以上是我所從事各項證券業務的主要工作內容。我們將以公認的律師職業道德,憑藉強大的業務實力爲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盡職服務,以達到客戶利益的最大滿足。

  六、公司上市資產評估輔導的主要工作

企業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出資設立公司的,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或者接受其他企業的非貨幣資產出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委託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進行;其他的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評估行爲,可以參照執行。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資產評估工作一般包括資產清查、評定估算、出具評估報告。

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總結四點:

第一點: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非貨幣資產出資必須請證券資質的評估機構。

第二點: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成立擬上市的主體需要證券資質的評估機構梳理資產,進行資產重組。

第三點: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成立擬上市的主體需要證券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股改成爲股份制公司。

第四點: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非貨幣資產出資有非證券資質的評估機構,一般券商都會要求有證券評估資質的評估所來複核

  七、企業上市前需要準備的時間

以向證監會申報材料爲基準時間倒排時間表,關鍵時間點如下:

基準時間:向證監會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之前3-6個月內:完成上市輔導的申請及備案工作。(具體時間依據各地證監局對上市輔導的時間要求而定,通常要求3-6個月)同時,各中介機構應完成上市申報材料的製作工作。

2、上市輔導申請時間之前3個月內:完成股份公司改制(改制前應完成賬務的調整工作,相關會計報表數據已經相關中介機構認可,淨資產數據在改制後不存在繼續調減而導致出資不足的情形)。

3、改制之前N個月內(此過程需要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的時間):改制之前通常應完成擬上市公司的規範工作,並按照設計的上市方案(例如,股權結

構、引入投資者、股權激勵等)完成相關工作。此步驟是影響IPO成功與否的關鍵步驟,根據不同公司的規範程度以及設計的上市方案複雜程度,不同公司的時間

跨度存在很大區別,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判斷上市準備的時間。以下將擬上市公司經常存在的,對上市時間可能有較大影響的問題,簡單列示,企業可以自行比較是

否存在相關問題,來判斷自己準備時間的長短。

4、歷史上存在改制、剝離、設立需要上級部門或相關機構審批但審批程序及手續有瑕疵的,需重新取得相關手續。

5、存在代持、職工股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等情況的,需要逐一清理並作出承諾,相關中介機構需逐一覈實。

6、出資時存在瑕疵的,例如實際出資未到位、以沒有實際用途或價值明顯偏低的專利權出資、缺少相關驗資、評估程序等等,需要補足或補充相關程序。

7、收入覈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爲少交稅而隱匿利潤等,需重新追溯調整,補繳相關稅金。此情形需企業尤其注意,其可能直接影響企業是否具備上市申

報的條件而導致申報時間大幅後移。企業未上市時,通常有隱藏利潤少交稅的動機,甚至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滿足徵稅指標的情況下,授意企業不要超額交稅,然而如

果企業想要上市,一方面IPO對擬上市公司有業績要求,另一方面,IPO審覈時關注會計覈算的規範及納稅守法問題,因此爲順利上市,企業需要釋放原隱匿起

來的利潤,這樣就會帶來大幅的賬務跨年調整。若這種賬務調整涉及補繳稅金的金額較大,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滯納金、罰金,以及無法開具稅收守法證明,保薦機

構、律師無法發表稅收守法意見的情形,從而導致不具備IPO申報條件,相關年度無法作爲IPO申報期的問題。此情形實務中非常多,若有上市打算,必須及早

規劃業績及稅負。

8、財務覈算不規範、內控制度不健全,需進行相關規範後才能申報材料。例如,未進相關明細覈算、成本覈算無法與收入相配比等,需企業重新對申報前三年一期的賬務進行調整。且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機構進行相關審計確認。

9、爲解決上市前資金需求或改變單一持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需引入投資者,從尋找合適的投資者、談判、方案設計到最終投資到位,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有些企業還涉及自身股權結構、組織結構的調整,也需要預留充分的時間。

10、上市前爲激勵高管、穩定員工,可能涉及股權激勵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持股公司設立等也需要一定時間。

上述未做一一列示,但由上可見,上市準備時間因企業而異,很難泛泛而論,有時也與企業一把手的性格特點以及中介機構的專業程度有很大關係,從實務中一年內申報出去的算是很快的,準備三五年的情況也不少,這還未考慮期間證監會停止受理或對特殊行業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響。

  八.企業通過上市輔導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上市公司缺乏獨立性,會帶來許多問題,包括關聯交易頻繁,經營業績失真,業務不穩定,大股東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嚴重危害到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針對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上市公司獨立性問題,證監會在1998 年10 月發佈的《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證監發字[1998]259 號)中,對擬上市公司提出了人員、資產、財務“三分開”的要求。證監會於1999年5 月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的通知》(證監公司字[1999]22號)和2000 年6 月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 號),也對上市公司人員獨立和經營獨立的特殊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隨後,證監會在2001 年3 月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招股說明書》(證監發[2001]41 號)、《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48號)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 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 號)等文件中對擬上市公司進一步提出了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五分開”的要求。2002 年1 月,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 [2002]1 號),也要求上市公司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的“五分開”。2003年9 月,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股票首次發行上市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擬上市公司“五分開”提出了可量化的標準。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2006年修訂)》(證監發行字[2006] 6號)對此作了新的規定。

企業在上市輔導過程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輔導機構的指導下,採取措施提高獨立性。企業的“五分開”主要是相對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下同)來說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員獨立。企業的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董事長原則上不應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也不得在股東單位領取薪水;財務人員不能在關聯公司兼職。

(2)資產完整。企業應具有開展生產經營所必備的資產。企業改制時,主要由企業使用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發行上市主體。企業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以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依賴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入,均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企業不得以公司資產爲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

(3)財務獨立。企業應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獨立覈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不得與其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依法獨立納稅。企業的財務決策和資金使用不受控股股東干預。

(4)機構獨立。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機構應獨立運作。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企業及其職能部門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企業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企業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其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5)業務獨立。企業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屬於生產經營企業的,應具備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關聯交易必須遵循市場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向證監會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時的最近1 年和最近1 期,擬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在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採購方面的交易額,佔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或服務)銷售或原材料(或服務)採購的金額,佔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外購原材料(或服務)金額的比例都應不超過30%。企業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應存在同業競爭。

  九、企業上市輔導--改制與設立

1.企業改制有哪些方式?

企業改制,應當在清產覈資的基礎上選擇改制方式。企業的改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整體改制方式

整體改制是較爲簡單的改制方式,是指原企業以整體資產進行重組,並對非經營性資產不予剝離或少量剝離而改制設立新的法人實體。

(2)部分改制方式

部分改制是指將原企業以一定比例的資產和業務進行重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或企業集團)仍保留餘下部分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資產和業務。

(3)共同改制方式

共同改制方式也稱捆綁式改制方式,是指多個企業以其部分資產、業務、資金或債權,共同設立新的法人實體(股份有限公司)。

(4)整體變更方式

即先採取整體改制、部分改制、共同改制等方式對原企業進行改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後,再依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

2.企業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不同所有制成份的企業來說,改制適用的程序和參與的主體不盡相同,而不同的改制目的也可能導致改制程序和參與主體存在差異。

改制重組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改制重組準備階段

①改制企業擬定改制目標、發展方向和業務規劃;

②各中介機構進場進行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改制企業的歷史沿革和產權構成,業務和資產結構,經營和財務情況,業務和市場規劃,以及土地、房產等資產的權屬情況等,爲下一步制訂可行的改制重組方案提供基礎數據。

③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劃分業務和資產範圍。確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

突出公司主營業務,有利於公司形成明確的業務目標、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保證股份公司和原企業均能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兼顧原企業的生存能力;

遵循資產和負債重組的配比性和相關性原則等。

④上報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擬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覆;

⑤明確改制基準日,完成資產評估立項工作,企業根據要求準備審計、評估工作所需財務資料。

(2)改制工作實施階段

①各中介機構正式進場對擬改制資產(或整體資產)開展審計、評估工作;

②根據擬定的股權設置方案,落實其他發起人及出資方式;

③向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覈准,確定股份公司的名稱;

④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向財政部門辦理評估結果備案;

⑤根據債務重組方案,取得主要債權人對債務處理的書面同意;

⑥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取得國資/財政部門的批覆;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覆(如需);

⑦簽署發起人協議,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設立文件;

⑧各發起人出資到位;

⑨驗資機構驗資。

(3)公司申報設立階段

①申請公司設立,取得設立公司的批准;

②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③辦理公司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設立後規範階段

①辦理建帳、稅務登記等事項;

②原企業相關經營合同主體變更;

③資產過戶,債務合同主體變更;

④落實股份公司機構設置方案,落實人員重組方案,重新簽署勞動合同;

⑤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創階段的工作。

如公司改制設立後立即進入輔導期,則上述“設立後規範階段”的工作內容亦屬於輔導內容。

3.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應遵循哪些原則?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有多種改制方式,但不管如何改制,都應遵循以下原則:

(1)直接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範運作;

(3)有效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

(4)企業改制應注意業務發展目標,突出主營業務發展方向,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5)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符合《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進入股份公司的業務和資產應獨立完整,人員、機構、財務等方面應與原企業分開。在保證股份公司業務和資產獨立完整的前提下,對不相關聯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應遵循人員、業務,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等因素配比的原則。發起人或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將業務所必需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完整投入股份公司。發起人以經營性業務有關的資產出資,應同時投入與該經營性業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如以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折股的應由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驗資報告》,並應在《發起人協議》中詳細規定。

(6)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

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企業(適用於國有企業)改制時,可根據股本、盈利能力、淨資產等情況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

1、出讓取得的土地後將評估後的土地摺合爲股份進入股份公司,該股份界定爲(國有)法人股;

2、由國家將土地作價入股,界定爲國家股;

3、租賃方式,即由上市公司租賃使用有關土地,既可以向土地管理局直接租賃,也可在控股股東辦理出讓手續後,向其租賃使用(即通稱的“先出讓後出租”方式);

4、授權經營方式。困難較大。

5、控股股東辦理出讓手續後再轉讓給股份公司(缺點是產生了關聯交易,對股份公司不利)。

但根據國土資源部近期的不成文規定,企業改制時堅持“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的原則,應選擇房地整體出租或整體出讓、入股等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原則上不再適用“先出讓後出租”的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不少公司採用“先出讓後出租”方式。

(7)股份公司在改制重組工作中,應妥善處理下列問題:

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人員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學校、醫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機構;

對剝離後的社會職能以及非經營性資產,要制定完備的協議,其中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由股份公司租賃經營或授權代管;

剝離後的業務和資產,不得對股份公司產生經營和費用的依賴。

國有事業單位以其下屬企業法人的資產出資或集體企業,如需連續計算業績則應整體改制;由有限公司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如要連續計算業績則應整體改制。整體改制指由一個獨立企業法人變更組織形態設立股份公司,原企業法人的業務、資產、人員等經營要素應整體進入股份公司,不得人爲的剝離。

稅收問題:按照原來的通常做法,省級人民政府即可批准先徵後返政策,從而使許多上市公司適用15%的所得稅負。但根據國務院國發[2000]2號文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執行先徵後返政策,須報國務院審批(一般爲33%的所得稅)。而且隨着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頒佈施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爲25%。

(8)企業改制方案應力求資產的穩定、延續,在上市前若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則應考慮是否影響股份公司的業績連續計算,具體如下: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4.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應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即:有2名以上200名以下爲發起人、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制訂公司章程等。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僅僅是公司形態的變化,因此在變更時不能增加資本,也不能增加新股東。

對於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條件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變更行爲發生前進行重組。如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其出資對外轉讓。爲了連續計算業績,重組時要符合有關規定,如公司實際控制人不能發生變更,管理層不能有重大的變化,主營業務也不能發生重大的變化。

5.企業整體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應注意哪些事項?

整體改制,一般來說,就是將原企業的所有資產淨值摺合成股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股東成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整體改制是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特殊方式,並不僅僅是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因此,整體改制應當辦理原企業的註銷登記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設登記,企業應當向債權債務人發出通知和公告,並取得債權人同意。

整體改制是發起設立的一種方式,設立時要符合發起設立的一般條件。如果原企業不符合發起設立的一般條件,應在改制時解決。

6.民營企業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當前民營企業發展迅速,是我國經濟發展中最具潛力、最有前景的部份,民營企業改制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民營企業與家族經營常常密不可分,家族企業往往集所有權與經營權於一身,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產權界定不清還會導致家族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爲此,需建立健全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關聯交易迴避表決等制度在內的公司治理結構,使公司發揮最大經營績效,產生最大利益,並減少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利益衝突。

(2)健全財務制度,規範會計行爲。不少企業在財務上存在設置賬外賬、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的現象。爲了公司的持續發展,利用改制的機會,使得公司財務覈算規範化。例如稅務問題,如果在提交發行申請前存在偷稅或漏稅情況的,原則上應補清稅款,充分披露有關情況;對於地方政府給予企業優惠的稅收政策與國家政策不符的,應由律師對納稅的合法性出具意見,充分披露需要補稅的風險和補稅責任的承擔主體。

(3)需要有企業發展的長遠規劃。企業在制定發展目標時,應從長遠考慮,在正常經營時就應該考慮包括髮行上市在內的融資策略,使資金跟得上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而不能等到企業面臨資金困難時纔想到去融資。同時,考慮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時,要考慮投資方向的科學性,認真地進行可行性研究,以適合企業的發展,避免上市之後即出現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情況,影響公司的市場形象。

7.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 年第1 號)、《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外經貿資發[2001]538 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需滿足如下要求:

①以發起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須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爲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爲外國股東。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爲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爲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3 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不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在股份公司設立批准證書籤發之日起90 日內,發起人應一次繳足其認購的股份。

②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有最近連續3 年的盈利記錄,可申請變更爲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③已設立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如果營業時間超過5 年、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也可申請轉變爲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④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過增資擴股、轉股、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或境外上市外資股等方式,變更爲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設立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 萬元;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不低於25%;經營範圍符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2)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還需滿足如下要求:

①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公司經營範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②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③上市發行股票後,外資股佔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④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8.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必須先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爲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500 萬元。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發起人應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並提交創立大會表決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要求確定公司名稱,並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9.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序,主要包括:

(1)發起人制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確定設立方式、發起人數量、註冊資本和股本規模、業務範圍等。

(2)邀集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書。

(3)擬定公司章程。

(4)申請公司名稱預先覈准。

(5)申請與報批。資金投向涉及到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項目、技改項目、外商投資等有關事宜的,還要分別向有關政府部門(如國資委、發改委、商務部)報批。

(6)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取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7)召開創立大會,建立公司組織機構。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的,發起人繳付全部出資後應召開全體發起人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並通過公司章程草案。創立大會對上述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發起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8)設立登記並公告。由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驗資報告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10.哪些人可以成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企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主要爲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新設設立,即發起人出資新設立一個公司;二是改制設立,即企業將原來性質爲國有、集體或有限公司資產(包括淨資產)進行評估確認後作爲原投資者出資,爾後採取對企業進行增資擴股等方式改製爲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發行或向特定對象發行,從而設立公司。

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1)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不得爲自然人。

(2)企業法人。

(3)除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投資和經營活動的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先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纔可作爲發起人。

(4)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爲發起人。

(5)具備法人的條件並經依法登記爲法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職工持股會組織等因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不能成爲發起人。

(7)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1.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也需承擔一定的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具有以下權利:

(1)參加公司籌委會;

(2)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後,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

(5)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的基礎上,可以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本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發起人不得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不得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

(5)發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12.什麼是控股股東?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及其他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

(2)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5)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爲。

13.控股股東有哪些需要規範的行爲?

控股股東可以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控股股東需要規範以下行爲: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福利性機構及其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覈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14.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哪些組織機構?

完善的治理結構應當體現決策、執行、監督相分離的原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以下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定,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爲5—19 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 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 至2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行使以下職責: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3 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 名召集人。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爲3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行使以下職責: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15.上市公司爲什麼要聘請獨立董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在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制衡控股股東和經理人權利、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發揮着特殊的作用。相對於內部董事而言,獨立董事更能夠站在比較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促進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則。一般來說,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質量;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約機制,督促公司規範運作。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 [2001]102 號)的要求,獨立董事在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獨立董事不能在股份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並且與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獨立董事應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除獨立性以外,還應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經驗。

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況有:在股份公司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間接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或是股份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在直、間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是股份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一年內有前三種情況的人員;爲上市公司或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服務的人員及在相關機構任職的人員;公司章程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報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應有一定法定特權;獨立董事應對股份公司關聯交易發表意見;獨立董事有知情權;獨立董事應具備一定的工作條件和享受一定津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