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專利問題與專利審查實審模式

創業板GEM(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board是主要爲處於創業期、規模小、具有高成長性、創新性或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業、新興企業和高科技企業專門設立融資通道和成長空間,併爲風險投資資本提供合法、有效、便利的退出機制的證券(股票)交易市場。根據2009年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首發辦法》)第1條的規定,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核心是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服務的資本市場類別,這裏的“自主創新企業”主要是具有創新性的知識產權優勢的中小企業。創業板市場在上市條件上優越於主板市場,可以爲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快捷的融資服務,以扶持企業快速成長。

企業上市專利問題與專利審查實審模式

創業板所強調的“自主創新”,是甄選企業是否適合在創業板上市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專利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關鍵指標之一。《創業板首發辦法》第14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如果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則被認爲是不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且中國證監會發文,要求對首次公開募股(IPO)的公司進行全面覈查,覈查內容則包括專利、商標等重要事項。這一要求引發了不少企業臨時申請專利、購買專利的狀況,然而這些臨時抱佛腳的做法只會使企業身陷“專利門”。以國內晶硅片切割刃料的龍頭企業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爲例,原定2010年5月20日上市的新大新材突然在2010年5月19日發佈公告稱申請暫緩上市,被曝是因爲其主營業務生產技術涉嫌侵犯河南醒獅的“半導體材料線切割專用刃料”國家發明專利及其公司產品特有名稱。 像這樣的案例在最近幾年屢見不鮮,看似簡單的專利權屬問題卻能令企業蒙受巨大損失,專利侵權已成爲IPO殺手。

  一、創業板上市企業專利問題

創業板上市企業的顯著特點是企業的高成長性和自主創新能力強,而能反映企業創新能力的主要指標是專利申請數量。因此,絕大多數創業板企業都在招股說明書裏羅列企業的專利,來體現其作爲高科技企業的創新能力。但是所羅列的專利一般都存在下列問題。

  1. 企業間專利申請數量不均衡

從2009年10月第一批創業板股票上市截至2010年末,一共有153家企業通過我國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得以在創業板發行股票並交易。通過對創業板企業專利申請情況的統計分析,可以看出企業間專利申請數量不均衡,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企業對專利申請的重視程度不同。統計數據顯示,排名前5的創業板企業專利申請數量佔到總申請量的20%以上,申請專利最多的一家企業的申請量高達259件,但是多數企業對專利的重視程度還是不夠 。

  2. 發明專利所佔比重不高,科技含量有待提高

衆所周知,發明專利審查嚴格且審查週期長,授權條件也多,因而發明專利最具“含金量”,一般將其作爲評價一個國家或企業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統計數據顯示,在3360件創業板專利申請中發明專利有1436件,實用新型專利有1308件,外觀設計專利有616件,分別佔創業板企業專利申請總量的42.7%、38.9%和18.3%。也就是說,最具“含金量”的發明專利僅佔不到一半的比重。究其原因是企業爲了儘快獲得專利權而申請比較容易得到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放棄申請時間長、審批嚴格的發明專利。另一方面這也反映出我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確實不夠強,核心技術偏少。

  3. 專利申請的時間比較集中

創業板上市公司已獲得的專利權較少,但正在申請的發明專利卻不少,而且申請時間集中在上市前夕的2008~2009 年。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企業上市的需求,我國證監會在2009年7月26日正式受理創業板企業的上市申請,2009年10月末,第一批創業板股票上市交易。證監會在考慮企業是否滿足上市條件時,會參考企業的專利申請情況。然而,對於企業而言,要準備上市一般需要至少1年的時間,而部分企業的籌備時間在2~3年,因此,申請時間集中在2008~2009 年。

  4. 專利權屬問題

上市企業專利權屬問題主要表現爲以下幾種:

(1)企業已申請專利,但該申請仍在審查中,企業尚未獲得授權;(2)因專利期限屆滿而專利權失效;(3)因專利權轉移而不再擁有專利權;(4)因仍處於專利權侵權糾紛中導致專利權屬不清。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現有高效審查方式的研究與實踐

“專利門”問題對企業敲響警鐘,研發有價值、高含金量的核心技術纔是企業未來發展的正確方向,這對企業核心技術專利申請的專利審查工作也提出了時間維度與質量維度的雙重需求,要求在傳統審查工作的基礎上縮短審查週期,並要求保證高質量地對這一類專利申請進行審查,以確保企業核心專利的穩定性,並及時爲企業專利佈局提供依據。

而爲了滿足不同的社會需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也在傳統審查方式之外,出臺了加快審查、集中審查、優先審查、巡迴審查等日漸豐富的專利審查方式。

  1. 傳統審查

對於一項發明專利而言,從其申請到結案主要包括2個階段,初步審查階段和實質審查階段,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實質審查週期力爭縮短到22個月,而初步審查週期主要由公開時間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34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爲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18個月,即行公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其中實質審查階段主要由一名審查員進行審查。

  2. 優先審查

2010年4月,專利局試行《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對涉及綠色技術和低碳技術的重大“綠色發明”專利申請、涉及科技重大專項中的“重要發明”專利申請以及涉及諸如世博會等國家重大事件中產生的需要加快的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目的在於促進中國經濟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和可持續發展,加強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有效實施,及時審查對國家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或影響的專利申請,從而有助於在國內外及時形成專利佈局和佔領市場。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佈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也已於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3. 巡迴審查

2010年8月,專利局內部通過《關於開展實審巡迴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在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階段構建了巡迴審查方式。巡迴審查旨在通過專利審查服務於創新主體的實際需要。

  4. 集中審查

2009年,專利局機械發明審查部和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開展試點工作,對集中審查工作的案卷提取與分配、審查質量的抽查與檢驗以及審查人員的工作量分配等具體實施方案進行了探索研究。2009年8月,審查業務管理部出臺《系列申請提案辦法》,規定可以針對系列申請集中提案,2010年1~10月,754件專利申請通過系列申請提案進行了集中審查。

  5. 專利權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