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輔導主要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 號) 的規定,持有企業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業前5 名股東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爲該企業的保薦機構。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爲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

上市輔導主要程序

 2、輔導機構提前入場。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爲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準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署輔導協議,登記備案。待改制重組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後,企業和輔導機構簽訂正式的輔導協議,在輔導協議簽署後5 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4、報送輔導工作備案報告。從輔導開始之日起,輔導機構每3 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1 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5、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隨着輔導的進行,輔導機構將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督促企業完成整改。在上市輔導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企業可嘗試徵詢業內專家或權威部門的.意見,以少走彎路。

 6、企業向社會公告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企業應在輔導期滿6 個月之後10 天內,就接受輔導、準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 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 次以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後,證監會派出機構如果收到關於企業的舉報,可能組織對舉報的調查,企業應積極配合調查,消除發行上市的風險隱患。

 7、輔導書面考試。輔導機構將在輔導期內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 次書面考試,全體應試人員最終考試成績合格

 8、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如果認爲輔導達到計劃目標,將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如果認爲輔導沒有達到計劃目標,可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輔導工作結束。證監會派出機構接到輔導評估申請後,將在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如認爲合格,將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發表對輔導效果的評估意見,輔導結束;如認爲不合格,將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輔導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