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如何激勵員工?

目前,許多中國境內的公司作爲吸收、穩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公司規定,向其僱員發放(內部職工)認股權證,並承諾僱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可憑該認股權證按事先約定價格(一般低於當期股票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認購公司股票;或者向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的僱員,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轉讓本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者按一定比例爲該僱員負擔其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所以到了分配的時候,人們自然關心如何取得收入問題

稅收籌劃如何激勵員工?

一、期權的管理要求

(一)申報與扣繳。

爲了強化期權的管理,從兩方面明確了期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措施。一方面是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爲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另一方面明確自行申報。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二)報送有關資料。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在申報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將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處罰。

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和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應稅所得的自行申報員工,未按規定報送上述有關報表和資料,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稅款義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期權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思路

通過上述有關規定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稅法對期權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和管理存在不同的規定,這就爲納稅人籌劃個人所得稅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在這裏我們不妨作一個初步分析。一是在工資與期權之間的選擇。從被激勵對象的角度而言,如果自己可以在取得工資和期權之間作出選擇,應當考慮工資是既定的收入,而期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如果選擇期權,就存在取得收入數量多少的風險。二是發放方式的選擇。作爲工資薪金收入,根據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5%到45%的九級超額累進制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選擇期權,還可以在“財產轉讓”所得稅或者“利息、股息、紅利”等徵稅項目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