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考覈

考覈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整個考覈工作由考覈主體、考覈客體、考覈內容與標準、考覈程序及方法、考覈環境等因素構成,欲提大學聯考覈工作質量,切實起到考覈制度的監督激勵作用,那麼企業中層管理人員應該如何進行考覈呢?一起來看看!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考覈

  一、考覈隊伍素質及考覈機構職能有待加強

考覈隊伍是績效考覈制度的具體實施者,作爲考覈主體,其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直接影響到整個考覈工作的結果和質量,目前該公司的考覈工作人員均未參加過專業的系統知識培訓,在政策認知水平、考覈業務流程、考覈工作技巧等方面缺乏宏觀認識和準確把握,因此須加強考覈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實行考覈員制度,定期組織考覈幹部到黨校、幹部行政管理學院學習,加強對考覈人員的政策水平、理論業務知識等相關培訓,建設一支一流素質的考覈員隊伍。

目前的考覈機構,除了年終考覈臨時成立的考覈領導小組及考覈辦公室,日常的考覈業務歸屬在人力資源部人事管理的業務範圍,但僅限於企管部綜合評議分的收集整理,缺乏理論上的探索創新。爲能保證考覈制度的與時俱進,須建立健全績效考覈工作機構,成立考覈工作辦公室,加強對考覈工作的專題調研,對幹部考覈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和突破,對相對複雜的考覈工作進行實例分析,探索解決途徑。

  二、羣衆評議參評對象設計有欠合理

目前的考覈辦法,羣衆評議範圍僅僅侷限於本單位下屬職工,屬於“自己評自己”,很不合理。同時,由於利益上的連帶關係,大多數職工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自己上司的評議往往持保守態度,因此羣衆評議結果的好壞無法真實反映領導幹部的羣衆基礎,自然也就不能發現問題所在。羣衆一詞的定位直接影響到管理幹部自身的行爲方向,而且所有單位都是對外開放的,從某個角度講,配合、協作相關部門共同完成工作任務更接近於公司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羣衆評議的範圍應該擴大到全公司範圍,考慮到操作上的困難,實行網上羣衆評議便顯得勢在必行。

  三、考覈指標不夠細化及無法量化

目前的考覈指標僅有概括籠統的名詞解釋,尚缺乏具體的細化標準,考覈過程中,考覈主體對被考覈者的五項內容打分基本上是印象分,並沒有可供參考的具體評分標準,此外,“德能勤績廉”五項考覈中,除了“績”較易量化外,其餘指標都難以衡量,比如“廉”怎麼界定?跟人吃了兩頓飯,算不算不廉?政治學習幾次沒去,算不算無德?這些尺度把握上的模糊性導致考覈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難免會“失真”。

考覈內容的具體衡量標準,是考覈活動的準則及標尺,對考覈結果的真實有效起着決定性作用,因此科學合理的考覈內容標準乃是整個考覈的基礎性工作,對此,須不斷細化指標,增強可操作性。針對“績”,我們須加強職位分析,明確每一個崗位的任職資格、專業素質、業務素質、崗位職責等要素條件,建立領導幹部職位說明書庫。“廉”的方面:主要看遵守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對親屬及其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的情況;忠於職守的表現情況等。比照國外的公務員管理制度,北歐國家和新加坡,公務員公款喝了100塊錢以上的酒就被視爲“不廉”,要受處罰;美聯邦政府則對公務員的具體行政行爲標準做出界定,它設有一個專門部門把聯邦級公務員的工作能力、數量、質量和適應能力等分解成詳盡的多項因素,以此作爲考覈公務員的依據,對工作表現不良者,提出警告直至予以解僱。因此對於管理幹部的`考覈還必須配合相關具體的制度建設,使考評儘量客觀化、科學化,避免領導評議中的“印象分”。

  四、考覈結果受到參評對象素質的制約

現行的對於中層管理幹部的考覈辦法,參評對象涉及直接上司、分管員工、同級三個方面,而煤炭企業作爲勞動密集型產業,這一特性無疑決定了其員工整體素質偏低和金字塔狀的人才結構現狀,這一現狀自然也被反映在幹部考覈工作當中:(1)理性認知水平偏低,人情因素所佔比重較大,往往“老好人”、“庸人”的考覈分數很高,考覈結果與實際績效相脫節。(2)某些員工不能正視上司和同事的批評與建議,將工作上的問題與不和上升爲個人恩怨,利用考覈機會“公報私仇”。(3)大部分員工缺乏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思想深處認爲“官官相衛”,不敢真實地對領導進行評議,不能充分運用組織賦予他們的權利。上述狀況的改善有待於員工整體認知水平的提高,公司也將會在本公司內網加大幹部考覈工作相關政策及制度的宣傳力度。

  五、須建立健全考覈工作相關制度的保障

考覈工作需多方部門和領導羣衆積極協助配合,這就要求出臺相關的制度保障,明確考覈工作組的正當權力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義務。比如談話人的責任可以明確規定爲:積極配合和支持考覈工作人員開展考察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介紹情況。如果故意捏造事實,混淆視聽,對被考覈者刻意中傷的,必須追究其責任。除此,對於考覈工作紀律也應做出專門規定,儘管每年的考覈工作,考覈領導組再三強調,禁止吃請和接受一切形式的賄賂,但口頭上的禁令畢竟不能起到強有力的約束和保障。因此,須制定相關制度,諸如不準接受考覈對象的宴請、饋贈和營業性娛樂活動,不得收賄賂賂,不準借考覈之機爲自己或親友謀取私利等等,以此加強對考覈工作的監督,引導考覈工作人員秉公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