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比洞賽規則

高爾夫球賽最初的形態是比洞賽,其歷史比比桿賽要悠久得多,比賽激烈程度和可觀賞性也較比桿賽有過之而無不及。那麼,高爾夫比洞賽規則是什麼?

高爾夫比洞賽規則

  高爾夫比洞賽規則

 1 總則

比洞賽是在規定一輪中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比賽,但委員會另有規定時除外。

比洞賽中,比賽是以球洞爲單位進行的。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在一個球洞的比賽中以較少的杆數擊球入洞的一方在該洞獲勝;在有差點的比洞賽中,淨杆數較少的一方在該洞獲勝。

表達比洞賽的狀態時採用以下術語:幾洞“領先(holes up)”,“打平(all square)”或幾洞“待打(to play)”。

當一方領先的球洞數與待打的球洞數相等時,該一方被稱爲“等洞方(dormie)”。

2 一洞打平

雙方都以相同的擊球次數打完某個球洞,則該洞打平。

當一名球員已擊球入洞而他的對手尚差一次擊球即可打平時,如果該球員隨後受到處罰,則該洞打平。

 3 比洞賽的獲勝者

當一方領先的洞數多於待打洞數時,這一方在該場比洞賽獲勝。

如果出現平局,委員會可以延長規定一輪的球洞數目直至決出勝負。

 4 認輸整場比賽、一個球洞,或認可下一次擊球

在一場比賽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均可以認輸這場比賽。

在一個球洞的比賽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均可以認輸該洞。

當對手的球處於靜止狀態時,球員可以在任何時候認可對手的下一次擊球。此時可以認爲對手已經用下一杆擊球入洞,並且雙方都可以將這個球移開。

認輸整場比賽、一個球洞。或認可下一次擊球的決定不能被拒絕或撤銷。

  5 對處置程序的疑義;爭議和申訴

在比洞賽中,如果球員之間產生疑問或爭議,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由委員會授權的代表無法到場,這些球員必須繼續比賽,不得拖延。只有適時提出申訴,並且申訴者已經在當時向對手通報了他正在提出申訴(或者他想要進行裁決)以及有關該申訴或裁決的事實基礎,委員會纔會考慮這個申訴。

發生產生申訴的情況後,球員在下列時限內提出的申訴被視爲“適時”:

(i)他在該場比賽的任何一名球員從下一發球區開球之前提出申訴;

(ii)事情發生在該場比賽的最後一洞時,發現申訴情況後,他在該場比賽的所有球員離開球洞區之前提出申訴;

(iii)如果該場比賽的'所有球員已經離開最後一洞的球洞區之後才發現了產生申訴的情況,他在該場比賽的結果被正式公佈之前提出申訴。

對於該場比賽,之前某個球洞的申訴,只有它基於申訴者前所未知的事實,並且對手向其提供了錯誤信息(規則6-2a或9)的情況下,委員會纔會予以考慮。這樣的申訴也必須適時提出。

一旦正式公佈了該場比洞賽的結果,委員會便不再考慮任何申訴,除非它確信以下幾點:

(i)該申訴基於正式公佈比賽結果時申訴者仍然不知道的事實;

(ii)對手向申訴者提供了錯誤信息;

(iii)對手當時知道他在提供錯誤信息。考慮這樣的申訴沒有時限。

註釋1:球員可以忽略其對手的違規行爲,但他們不得協商排除規則的應用(規則1-3)

註釋2:比洞賽中,如果球員對其權利或正確處理程序產生疑問,他不得用兩個球完成該洞。

  6一般性處罰

如果沒有其他規定,在比洞賽中對違反某條規則的處罰爲該洞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