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球隊-籃球比賽規則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五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目前公認籃球水平最高的籃球聯賽組織是美國的國家籃球協會。

籃球球隊-籃球比賽規則

  籃球球隊

(一)球隊

1.每球隊應包含隊長在內,被賦予比賽權力的球員不得超過12位。

2.球員所穿制服應包刮:

(1)球衣:前後應同一底色,比賽時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2)T恤:球衣內可以穿着T恤,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3)短褲:前後應同一底色,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4)緊身褲: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緊身內褲,惟不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3.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顯著不同的平面實體號碼。號碼清晰易見,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釐米;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於10釐米;號碼的筆直寬度不得小於2釐米。

4.球隊最少準備兩套球衣:

(1)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隊伍(客隊),應着深色球衣。

(2)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隊伍(主隊),應着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

(二)球員受傷

1.若球員受傷,裁判可以停止比賽。

2.如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裁判應等到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球停止進攻或死球時,始可鳴笛停止比賽。

3.比賽中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有開放性傷口的球員應被替補離場。

(三)教練的職責與權利

1.教練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於必要時,僅能在死球停表時,得以謙恭有理的態度向職員詢問,以獲得必要之訊息。

2.若球隊抗議比賽結果時,教練應在比賽終了時,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紀錄表“抗議球隊教練簽名欄”上簽名。

  籃球比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1.比賽時間應爲4節。

2.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延長賽之前,其休息時間爲2分鐘。

3.中場的休息時間爲15分鐘。

4.比賽表訂開始時間前,應有20分鐘的休息時間。

5.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應進行每次5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爲止。

6.比賽終了前,幾乎在計時鐘信號響起同時,遇有犯規,應比賽結束後進行罰球。

7.若由於此罰球而進入延長賽,任何在比賽時間終了後的犯規,視爲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

(二)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1.跳球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第一節開始。

2.其他各節開始於發界外球后,當球觸及一位場上球員或被一位場上球員合法觸及時。

3.一隊出場球員不足5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4.所有比賽的下半時,兩隊應互換球籃。

5.所有延長賽,應繼續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三)球的狀態

1.球能成爲活球或死球。

2.遇下列情形,球成活球:

(1)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

(2)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遇下列情形,球成死球:

(1)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2)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后又另有罰球。

(3)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4)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5)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4.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1)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①任一裁判鳴笛。

②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③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2)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四)跳球與球權輪替

1.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爲跳球。

2.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3.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4.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5.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6.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7.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后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8.發生下列狀況則爲跳球:

(1)宣判爭球時。

(2)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3)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4)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5)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9.球權輪替:

(1)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

(2)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

(3)第一節開始跳球后,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

(4)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臺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5)球權輪替:

①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②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A)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處及:

(B)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C)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五)中籃與計分法:

1.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爲中籃。

2.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罰球中籃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算2分。

3.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

4.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5.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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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界外球:

1.發球應站在裁判指定正確位置上發界外球,並由裁判遞交球給發球員。

2.發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1)超過5秒球才離手。

(2)當發球的同時,踏進場內。

(3)發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停擱在籃圈支架上,或在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中籃。

(4)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5)不得發球越過籃板,傳給場內球員。

(6)發界外球球員,不得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正常的一步(約1釐米)以上,在球傳出之前,不得超越裁判所指定的一個方向。

3.其他球員,不得:

(1)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2)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2釐米時,與發球員至少要有1米的距離。

(七)請求暫停:

1.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

2.每次暫時應給予1分鐘時間。

3.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1)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臺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2)對隊投籃得分。

4.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

5.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6.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1)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2)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后,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3)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后,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爲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7.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八)球員替補:

1.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2.在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1)球成死球且停表時,裁判向紀錄臺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3.替補手續應儘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爲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4.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2)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爲死球時。

5.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九)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1.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1)球隊的行爲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2)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爲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爲0分。

(十)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1.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判定失敗。

2.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爲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未來的積分統計得1分。

3.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