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研法碩(非法學)專業綜合試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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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研法碩(非法學)專業綜合試卷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1~45小題,每小題1分,共45分。下列每題給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符合試題要求的)

1.

【解析】C。社會法學派強調研究“現實的法學”,研究法律現實的各個方面。

2.

【解析】A。中華法系是主要特點之一是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體現了立法結合的精神。

3.

【解析】B。法律繼承的根據和理由主要表現在:(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了法律的繼承性。(2)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的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3)法作爲人類文明成果決定了法律繼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進的歷史事實驗證了法律的繼承性。

4.

【解析】A。訴訟法律關係是依據訴訟法律規範而形成的、存在於訴訟程序之中的法律關係。當基本法律關係和普通法律關係受到破壞或引起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時,由於提起訴訟,訴訟法律關係便產生了。訴訟法律關係既存在於訴訟程序中出現的各司法機關之間,也存在於各訴訟參與人之間,還存在於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之間。

5.

【解析】D。法學上的自由是指主體的.行爲與法律的既有規定相一致或相統一。

6.

【解析】A。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當前有六個方面的改革要求:(1)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2)優化司法職權配置;(3)是推進嚴格公正司法;(4)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司法;(5)加強****司法保障;(6)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7.

【解析】A。有效補救免責,指對那些實施違法行爲,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採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8.

【解析】C。類比推理是一種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它是根據兩類對象的某些屬性的相似性推出它們在另一些屬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動,也是一種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時可以在確定兩個案件的事實存在相似性的情況下,推定兩個案件適用的法律以及判決結果也應相似。這就是所謂的“類似案件,類似處理”。

9.

【解析】C。所謂融貫,是指法律體系本身的價值與事實、整體與部分、規則與原則、原理與精神的系統性、連貫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體系與外部社會之間的內外融貫。

10.

【解析】B。誠實守信原則。其內涵分爲兩個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佈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無論是向普通公衆公佈的信息,還是向特定人或者組織提供的信息,行政機關都應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是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対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11.

【解析】A。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有:第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第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第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第五,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12.

【解析】B。運用法治思維解決問題,要求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行使國家公權力時,無論是決策,還是執行,都應始終關注至少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即目的是否合法、權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13.

【解析】A。守法的狀態是指人們對法律的遵守程度。包括守法的最低狀態、守法的中層狀態和守法的高級狀態這三種類型。其中守法的最低狀態是不違法犯罪。

14.

【解析】C。人民羣衆的監督是指由人民羣衆直接進行的法律監督。這種監督的主體是公民個人,客體是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大衆傳媒。人民羣衆的監督行爲是ー種法律行爲,它或者直接促使監督客體糾正錯誤、改進工作,或者可以啓動訴訟程序或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任何破壞或阻止人民羣衆行使監督權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王某發現當地個別政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爲,遂將收集的證據交給電視臺可以體現出人民羣衆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主要指藉助傳媒手段進行的新聞輿論的監督。它既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在法律監督領域的具體應用,也是人民羣衆的監督在新聞、出版領域中的體現。輿論監督最能體現社會監督的廣泛性、公開性和民主性,能夠十分有效地影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爲,起到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電視臺報道後,引起廣泛的關注可以體現出輿論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爲監督主體進行的監督。它既包括國家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機關的法律監督,也包括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時對行政相対人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可以分爲四類,即一般行政監督、專門行政監督、行政複議、行政監管。當地政府爲此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認定報道反映的問題屬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體現了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

15.

【解析】A。假定又稱條件,是規則中關於適用該規則的條件的規定,即法律規則在什麼時間、空間對什麼人適用以及在什麼情境下對人的行爲有約束力的問題。法律後果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遵守規則或違反規則的行爲予以肯定或否定評價的規定。假定(條件)、行爲模式是法律後果的前提,法律後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條件)和行爲模式的認定。

27.

【解析】C。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8.

【解析】B。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並報鄉、民族鄉、鎮得人民政府備案。村委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委會與政府之間是指導關係不是領導關係。

29.

【解析】D。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判。最高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30.

【解析】A。有權監督憲法的只有全國人及其常委會,個人可以提審查建議,不能提出審查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撤銷不能改變。

31. B《左傳》有“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的記載,據春秋後期晉國大夫叔向的解釋:“己惡而掠人美爲昏,貪以敗官爲墨,殺人不忌爲賊。”,犯此三項罪者,均應處死刑。

32. C

《周禮註疏》卷三十六〈秋官司寇?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對於不能正確識別犯罪客體的誤傷,不能恰當預見犯罪後果的誤傷,以及沒有主觀故意的過失等三種違法犯罪行爲,可以給予減輕刑事責任的寬宥處理。

33.C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私家刑書”是春秋時期鄧析所作的《竹刑》。

34.A

《法經》共有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盜法》是侵犯官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法律規定,《賊法》是關於人身傷害、破壞社會秩序的法律規定。李悝認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所以將《盜法》和《賊法》列在法典之首。《網法》也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捕法》二篇屬於訴訟法的範圍。《雜法》是關子“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着“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35. B

秦律規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處罰。確立以身高爲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時尺寸比現在小,六尺約合現今1.38米)。

36.D

引發該改革的導火索是"緹縈救父"這一事件,文帝感其德孝遂於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當完者,完爲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

37.C

廷尉是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漢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前1)又改爲大理。新莽時改名作士,東漢時複稱廷尉。漢末復爲大理。魏黃初元年(221)改稱廷尉,後代沿襲未改,至北齊罷廢,易名爲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複覈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複覈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者,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複覈。清制與明同。

38.A

坐贓罪是指監臨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員“因事受財”構成的犯罪。

39.C

典賣契約是ー種附有回贖條件的特殊類型的買賣契約。典賣行爲須採用加畫騎縫記號的複本書面契約形式,其成立要件與買賣契約ー樣,即“先問親鄰”“輸錢印契”“過割賦稅”“原主離業”。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權利外,業主的權利還有:得到錢主給付的典價;在約定的回贖期限內,或沒有約定回贖期限及約定不清的,在30年內可以原價贖回標的物。錢主的權利則包括:契約期限內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對於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待贖期中的轉典權;待贖期中業主不行使回贖權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錢主以上權利統稱“典權”。

40.B

元朝以中書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書省以中書令爲長官,由皇太子兼領。皇太子一般不到職視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職實際負責政務,統稱宰相。中書省下仍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掌管國家各方面行政事務。

41.D

鑑於歷代臣下結黨造成皇權削弱,統治集團內部矛盾導致國亡民亂的教訓,明朝嚴禁臣下結黨,在《大明律》中增設“奸黨”罪,並羅列了該罪的種種表現: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大小官員巧言進諫,請求寬免死罪之人,暗中邀買人心者;司法官不執行法律,而聽從上級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甚至“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構成奸黨罪,一律處以斬刑。明朝對於奸黨罪處罰嚴厲,決不寬貸。僅洪武年間,以奸黨罪被誅殺的文武官吏就達幾萬人,反映了皇權****的極端發展。

42.C

發遣是清朝特別創立的一種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即將罪犯發配到邊疆地區給駐防八旗官兵當差爲奴的刑罰,比充軍重。清代發遣的對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一般只限本人,情節輕微的,還有機會放還。《大清律例》規定的發遣罪名有134項之多。

43.D

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宣爲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爲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訂原則產生的理論論爭。沈家本、楊度等人基於對清朝所面臨的社會危機及對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張大力引進西方近代法律理論與制度。而以張之洞、勞乃宣爲代表,包括地方督撫在內的清廷上層官僚、貴族,認爲修訂新律應“渾道德與法律於一體”,尤不應偏離中國數千年相傳的“禮教民情”。

44.B

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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