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證書註冊條件及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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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證書註冊條件及提交材料

  執業藥師證書首次註冊及再次註冊材料: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覆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爲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覈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