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執業藥師業務規範》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導讀:去年11月份,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網站發佈《執業藥師業務規範(試行)》。最新消息,執業藥師認證中心再次發佈《規範》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新修訂稿將於2017年1月1日施行,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新版《執業藥師業務規範》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比修訂後的《規範》,徵求意見稿從共6章31條增加至7章44條。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中,“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徽章上崗以示身份”被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

總得來看,此次徵求意見稿與原《規範》相比,主要變化有兩點:

  一:優化藥物治療管理,升級執業藥師專業服務

在徵求意見稿中,第四章“藥物治療管理”成爲區別於往年的重點條例所在。“藥物治療管理”指的是執業藥師監護患者合理用藥,優化其藥物療效的一項高級專業服務。徵求意見稿中提到,開展藥物治療管理的執業藥師,應具備溝通技能和評估患者用藥的實踐技能。

不僅如此,徵求意見稿更是用了十二條規定詳細闡明瞭藥物治療管理的內容。其中包括:採集患者個體信息,評估患者是否存在藥物治療問題;

從患者藥物治療的適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藥依從性方面進行用藥評估;針對患者的每種疾病,與患者共同確立治療目標並擬定用藥行動計劃等。

  二:突出不良反應監測,明確執業藥師職責

在原《規範》裏面,“不良反應監測”只是以單條條例出現,而在徵求意見稿裏面,則用了一個章節闡述其具體內容。在“不良反應監測”這一章節中,明確了執業藥師職責,保障了患者的相關權益。

徵求意見稿稱,執業藥師應當承擔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責任,對使用藥品進行安全跟蹤,發現藥品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記錄、填寫報表並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

另外,執業藥師在日常的用藥諮詢和藥物治療管理中,應特別關注患者新發生的疾病,判斷患者新發生的疾病是否與藥品的使用有關,一旦發現應當及時糾正和上報。

  【以下爲《規範》徵求意見稿全文】

 《執業藥師業務規範(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執業藥師的業務行爲,保障公衆合理用藥,踐行優良藥學服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直接面向公衆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應當對公衆合理使用藥品負責。

第三條 執業藥師業務規範是指執業藥師在運用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專業素養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爲規範。

執業藥師的業務活動包括處方調劑、用藥諮詢、藥物治療管理、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第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從倫理、服務健康、自覺學習、提升能力,達到本規範的基本要求。

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徽章上崗以示身份。

第五條 執業藥師應當掌握獲取醫藥信息資源的技能,通過各種現代化媒體收集整理、歸納分析各類有價值的醫藥信息,用於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六條 執業藥師所在單位應當爲執業藥師履行本規範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並保障執業藥師開展優良藥學服務。

  第二章 處方調劑

第七條 處方調劑包括處方審覈、處方調配、複覈交付和用藥交待。執業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劑處方藥。

處方調劑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等各項規定。

第八條 處方審覈包括處方的合法性審覈、規範性審覈和適宜性審覈。

第九條 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合法性進行審覈,包括處方來源、醫師執業資格、處方類別。

執業藥師對於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條

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規範性進行審覈,包括逐項認真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是否完整,書寫或印製是否清晰,處方是否有效,醫師簽字或簽章與備案字樣是否一致等。

執業藥師對於不規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適宜性進行審覈,包括:

(一)規定必須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牀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複給藥;

(六)是否有潛在臨牀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羣用藥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兒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對於存在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方,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要求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發代用藥品。

第十二條 處方審覈合格後,執業藥師應當依據處方內容正確調配藥品,調配時應做到:

(一)按照處方上藥品順序逐一調配;

(二)藥品配齊後,與處方逐條覈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和用法用量,並準確書寫標籤;

(三)對貴重藥品及麻醉藥品等需按規定登記;

(四)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時,應逐張調配,以免發生差錯;

(五)調劑時應防範易混淆藥品的調配差錯,如名稱相近或音似、包裝外形相似及同品多規格的藥品等;

(六)調配好的藥品應在外包裝上分別貼上用藥標籤,內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對需要特殊儲存條件的藥品應加貼醒目標籤提示患者。

第十三條 調配中藥飲片時,分劑量應當按“等量遞減”、“逐劑復戥”的方法。有先煎、後下、包煎、沖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應當另行單包並註明用法。

調配好的中藥飲片包裝袋均應註明患者姓名、劑數、煎煮方法、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中草藥處方中的貴重飲片、醫療用毒性飲片須雙人複覈調配,調配完畢後雙人確認簽字並登記賬冊。

第十五條 交付前,執業藥師應當覈對調配的`藥品是否與處方所開藥品相同、數量相符,有無錯配、漏配、多配。

第十六條 交付時,執業藥師應當覈實交付對象,按處方順序將藥品逐個交與患者、患者家屬或看護人,並按處方醫囑(必要時可參考藥品說明書)進行用藥指導。對於沒有行爲能力的患者,應向家屬或看護人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基本內容應包括:

(一)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用藥適應證;

(三)用藥劑量:首次劑量和維持劑量。必要時需解釋劑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對於“必要時”使用的藥品應特別交代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藥方法:日服次數或間隔時間、療程,特別是有特殊要求(時辰要求、日劑量頓服、用前振搖、不能與某種藥物同服等)的用藥,應做特別交待,必要時在用藥標籤中標註;

(五)預期藥品產生藥效的時間及藥效維持的時間;

(六)忘服或漏服藥物的處理辦法,關注患者的用藥依從性;

(七)藥品常見的不良反應,如何避免及應對方法;

(八)自我監測藥物療效的技巧;

(九)如何避免同時使用的其他藥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議。

第十七條 處方調劑應實行藥品調配與複覈交付雙人覈對制度,急診、夜班等特殊情況可另行特殊規定。

執業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章 用藥諮詢

第十八條 用藥諮詢指執業藥師有針對性地對患者和公衆進行的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與宣傳。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患者及公衆提供用藥諮詢服務,通過直接與患者、家屬及公衆交流,解答其用藥疑問,介紹藥物和疾病的知識。執業藥師接受諮詢時通常情況下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在諮詢過程中應遵循禮儀,尊重患者隱私;

(二) 耐心探詢患者諮詢的問題,採取開放式和閉合式相結合的提問方式,瞭解患者日常用藥情況,判斷患者既往用藥的正確性;

(三) 爲使患者能正確理解,儘量使用描述性語言;

(四) 可採用面對面或電話溝通與書面解釋相結合的方式;

(五) 儘可能爲患者提供書面的指導資料,尤其是:

1.首次使用該藥的患者;

2.使用治療指數低的藥物的患者;

3.用藥依從性差的患者。

(六)對以下特殊人羣需要進行特別關注:

1. 年老且記憶力下降的患者;

2.兒童;

3.孕期及哺乳期婦女;

4.用藥後曾出現過藥品不良反應的患者;

5.肝腎功能異常的患者;

6.用藥後療效不明顯的患者;

7.精神疾病患者;

8.特殊環境工作的患者。

第二十條 對購買非處方藥的患者或消費者,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專業指導,內容主要包括:

(一)詢問近期疾病情況;

(二)詢問近期用藥情況;

(三)詢問患者是否有藥物禁忌證、過敏史等;

(四)對患者非處方藥的選用給予建議與指導。

第二十一條 執業藥師指導患者用藥的五項原則:

(一)瞭解患者對醫學和藥品知識的掌握程度;

(二)輔導患者如何正確使用藥物;

(三)確認患者是否已經瞭解你的建議;

(四)肯定患者及家屬用藥的正確行爲;

(五)提醒患者應該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