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20年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房屋租賃合同20年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租賃合同如下:

一、房屋現狀及構造

甲方將其自有的位於 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對承租房屋的情況已完全瞭解,同意按房屋的現有狀況接收房屋。

二、租賃期限

本合同房屋租賃期限為二十年,即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三、租賃費的計算及交納時間

本合同房屋租賃費用二十年共計元,乙方於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租金。乙方交清房租後,甲方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四、合同期內,租賃房屋及相關水、電、曖設施的.維修由乙方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在合同期內,乙方有權合法使用承租房屋,自主生產、自主經營,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不得影響甲方村民的正常生活。

六、在合同期內,乙方有權將房屋轉租,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出賣或抵押承租房屋。

七、租賃期間,乙方應依法合理使用、管理租賃物,並保持良好的狀態。租賃期內,乙方因需要,可對租賃房屋進行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合同期內,雙方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履行,如一方違約單方終止履行合

同,應按合同的租金總額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九、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政策變動或政府幹涉等,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另行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租賃費按乙方實際使用期限計算。

十、合同期內,因政策或村委等拆遷改造,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必須無條件將承租房屋交還給甲方,租賃費甲方不予返還,但因徵地所得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款等其他補償款歸甲方集體所有。

十一、合同期滿後,乙方可繼續無償使用承租房屋。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作出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的協議未達成前,仍執行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乙方交付租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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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