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轉讓合同錦集8篇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轉讓合同錦集8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苗圃轉讓一事,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特訂立如下條款,以資雙方遵照執行。

一、甲方將名下苗圃場地使用權、現有苗木及廠房一棟(七間)整體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伍拾壹萬元整。(注:原與花園村合同期至20xx年3月6號止,20xx年起,土地承包租金由乙方支付)

二、甲方理順花園村及五組村民的事物,做到不留後患。

三、合同簽訂當日,乙方須將全款轉入甲方指定賬户,經甲方確認相關款項到賬後,轉讓合同正式生效。若一方出現違約,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轉讓後,甲方與花園村的合同中止,甲方的權利與義務轉移給乙方,由乙方與花園村及五組履行合同。甲方的一切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以便執行與存查。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户行賬號: 開户行賬號:

年月日: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 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一、公司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長沙市嶽麓區蓮花鎮桐木集鎮的芝林大藥房藥店轉讓給乙方經營,建築面積為90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享有權利與義務。

二、 甲方將店轉讓給乙方,所有費用共計轉讓費玖萬元整,乙方接手後,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及GSP證的更換,所產生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公司備存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享有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及享有所有權的廠房、設備、材料等轉讓與乙方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業用地及廠房、設備、材料等基本情況

工業用地屬於 ,位於 ,

土地權屬性質為集體,用途為工業,土地面積約為 平方米,甲方因享有對該工業用地的使用權,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廠房位於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享有對該廠房的合法所有權。廠房內設備、材料等詳見附件一清單。

二、轉讓標的及價款

1、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協議第一條列明的土地使用權、廠房、設備、材料等。

2、轉讓價款共計 元整(金額大寫 元)。

三、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轉讓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後,乙方應首付甲方人民幣 元整(金額大寫 元),餘款待甲乙雙方辦理完土地、廠房、設備、材料等的交接手續之日(以雙方簽署交接單為準)一次性向甲方結清。

2、轉讓款由甲方開具收據。

四、承諾與保證

1、甲方承諾並保證其對本協議項下的工業用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及對廠房、設備、材料等享有合法的所有權。

2、甲方承諾並保證其未對本協議項下的工業用地、廠房、設備、材料等設定任何抵押或債務,且第三人不會對本次轉讓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3、本次轉讓前,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或其它糾紛,概由甲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理清,與乙方無關。

4、甲方應於乙方支付首付款後 日內與乙方辦理土地、廠房、設備、材料等的交接手續。

五、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按時按量將轉讓標的交付予乙方,每逾期一日,甲 方應按轉讓總價款的萬分之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及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如甲方違背其在本協議中的承諾與保證,或甲方中途悔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及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六、爭議管轄

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機井合同書

甲方委託乙方在鑽壹口水井,為確保工程順利完成,明確責任,協同配合搞好機井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執行。合同條款如下:

一、機井規格與單價:

⑴米以內機井鬆散層口徑公分,巖石層口徑 公分 以下口徑為 公分,單價是每米元。

⑵不包水量、不包水質、不包材料和税條。

二、施工機井結構:

鬆散覆蓋層,開孔口徑為 公分,終孔口徑 公分為方便安裝水泵抽水,成井結構上大下小,鬆散層入成井管材,巖石層不下管。

三、機井的核算:

⑴ 單井初定設計深度為 米,機井不出水或出水量不滿足甲方要求時,深度可以增減,但要在鑽打範圍之內(若遇地層特殊變化,雙方研究同意後,可以增減深度,增減部分按實際單價增減費用)。

⑵ 機井鑽進最深度為以內。

四、甲方責任:

⑴ 甲方負責施工人員的住宿、宿舍照明,生活及生產所用水電安排;負責解決施工場地與障礙物的拆除工作,通車便道和平整井位場地及施工用水用料,應及時購買下井管材料。

⑵ 合同簽訂後,乙方作準備若因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材料運輸損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20%作為違約金。

⑶ 在乙方進場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元作為進場費用。否則乙方離開場地。

五、乙方責任:

⑴ 乙方在簽訂合同後15天內必須趕到現場並且施工(除天然災害影響和意

外故障以外)。

⑵ 合同簽訂後甲方準備若因乙方單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預付工程款的20%作為違約金。

六、驗收標準:

⑴ 米以內機井鬆散層口徑是 公分,硬層口徑是 公分 以下至終孔口徑 公分。

⑵甲方接到乙方口頭或書面通知後一天內應同乙方到現場驗收,否則作為驗收,乙方撤離現場。

⑶機井不包水量、不包水質、不包材料等。

七、付款方式:

⑴ 當機井工程完畢並經甲方驗收後,甲方按機井鑽進的實際深度與乙方結算,並且2天內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⑵ 若逾期支付,甲方應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總額的10%作為違約金。

⑶ 甲方可以現金或賬户付款。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時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乙方農行賬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讓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該土地的所有權,具有對該土地所有權進行轉讓的權力,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所有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乙方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向陽堡鄉鋪上村:

第三條:本合同合同項下的土地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小寫:元)。

第四條:乙方有權在受讓土地上進行房層建設,種植、養殖或轉讓等活動。並擁有土地上所建築物的產權。

第五條:合同生效後,若該土地依法被國家或企業佔用,與該宗土地有關所有賠償都歸乙方。

第六條:因土地問題發生糾紛有甲方負責處理。

第七條:雙方應按照誠信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共二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中介:

轉讓合同 篇6

賣車方(甲方):

買車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報廢的××牌叉車轉賣給乙方,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該叉車於×年×月×日成交。成交價格人民幣×萬×仟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轉讓款。

2、甲方保證該叉車來源合法,保證該叉車無產權糾紛。

3、甲方將該叉車的狀況(包括外觀、性能等)向乙方作了無保留説明,乙方已將該叉車狀況作了充分的瞭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購買。

4、甲方將該叉車轉賣乙方後,該車發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交通違章事故等一律由乙方負責。

5、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6、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7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繫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説、無效説和部分有效説。[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説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説,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裏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説,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8

甲方:xx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 xxx

丙方:xxx

身份正號碼: xxx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現就乙方原租用甲方:原富怡廠(石吉路5號),面積1000平方米,轉讓給丙方,使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 甲乙同意乙方將原乙方租用的位於吉坑村石吉路5號轉讓給丙方,原甲,乙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合同自20xx年xx月xx日起由丙方履行。20xx年5月1日之前應上交給吉坑居民小組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繳納,自20xx年xx月xx日起,應交費用由丙方繳納。

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此地塊上的所有建築物一併轉讓給丙方,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徵用等,有關此地塊之上所有建築物的賠償歸丙方,與甲,乙方無關。

3 原甲,乙雙方簽訂的《租地協議書》作為本協議附件。

4 租地面積為1000平方米。

5 租期為20年,由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6 租地租金為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每月每平方米2。50元人民幣計,每月2500元。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每月每平方米3元人民幣計,每月3000元。

7 乙方應每月30日前向甲方上繳當月租金,超過半年不付,甲方有權將建築及土地收回。

8 乙方的一切建築必須符合國家的所有規定,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9 合同期內,國家的税收和上級有關部門收取的各種費用由乙方負擔,如遇國家徵用該段土地,乙方無條件服從,不動產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

10 合同期滿不動產無償歸甲方所有,如乙方有意續租,在相同條件下優先租給乙方。

11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代表人:

乙方(蓋章):

代表人:

丙方: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