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銀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人們投資意識的增強,借款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簽訂借款合同成了不得不接觸的一個主要環節。藉口人在簽訂銀行借款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三點:

簽訂銀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係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註明借款用途並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二)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寫。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

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三)簽訂合同後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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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銀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篇2]

一、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作為借款合同的必備附件。

簡單説,就是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

為什麼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呢?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第一時間要求我們提供被告的準確身份資料,我們必須提供,否則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沒有債務人的身份資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時候,才向債務人要身份資料,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肯定不願意給。

沒有資料就立不了案,怎麼辦?屆時只能委託律師去公安機關調查,如果朋上債務人不是本地人,那還得到外地公安機關去調查,相當的麻煩。

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債務人提供身份資料。債務人向你借錢的時候,什麼要求都是會答應的。

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債務人借錢,為什麼要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呢?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簡單説,一人負債,夫妻償還。

所以,在實踐中,借款債務訴訟,我們都是把夫妻倆作為共同被告。同理,債權人也應該提供關於被告夫妻關係的證據,如果不在債務人向你借款的時候準備,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才收集,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一定能夠收集到相應的證據。

三、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為什麼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呢?因為:合同法211條規定“借款不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所以,利息必須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種: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種:打官司法院判決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即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四、關於複利的約定。

什麼是複利? 就是利滾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於司法解釋對複利的態度不支持,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儘量不要約定複利。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視的權利。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為什麼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呢?舉例:法院判決給付還款本金10萬元,合同期內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債務人每月還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後本金,那麼債務人一輩子還不完。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順序,那麼債務人用4年2月可以還清本金,再用4年多還清利息。

可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約定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後本金,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積極支付利息。

六、應該明確約定訴訟律師費承擔。

當債務人逾期還款,要打官司解決的時候,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好還是委託律師全程跟進。那麼由此而發生的律師費,應該由債務人承擔、由違約方承擔。但如果你不明確約定,法院就不會支持。

七、關於債務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2種形式:

1、保證人。這是最簡單的擔保方式,擔保人簽字即可。

通常我們要求債務人的親屬提供擔保。理由有2點:1)如果其近-親屬不同意擔保,那麼就要打個問號,為什麼連近-親屬不信任債務人?2)尤其要求債務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擔保。

因為,如果債務人有心逃債,經常會將財產轉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擔保,可以斷其逃債的念頭。

2、抵押登記。

比如房屋、汽車等財產。但抵押登記的手續比較繁瑣,要辦理公證,登記,手續費。

八、要求債務人披露財產。

在信任的情況下,我們不需要辦理財產抵押登記,但可以要求要求債務人告知其財產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如: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債權人、其他財產的複印資料。

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一旦有動靜,債權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財產。

九、應該約定管轄條款

什麼是管轄條款?就是萬一要打官司的時候,我們去哪裏打官司的條款?債權人應當事先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條款。

因為:如果不事先約定,那麼法院執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説,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地頭去打官司。是實踐中,這絕對是對債權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