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保證書

今天我違反《封山禁牧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林地放羊,造成植被破壞,我願意接受政府的處理,我保證今後不會再違反封山禁牧政策,並在7天之內將羊子變賣,否則願意接受政府的從重處理。

禁牧保證書

保證人:

2012年 月 日

護林防火禁牧保證書

為使森林、牧坡、草地、房舍等地方不發生火災,在禁牧區內放牧,我們全家堅持做到以下幾點:

1、有事情(如割柴、放牧等)須進山時,決不帶火種;

2、在節假日決不燃放煙火爆竹;

3、不在野外祭祖上墳燒紙;

4、決不帶火種在野外生火取暖;

5、在院需要生火解決問題時,警惕大風颳出火星;

6、如有火災發生,視情節輕重上級給予100元以上的罰款或受法律的制裁,誰點火誰坐牢;

7、如發現有火災發生,要立即報告有關單位,並積極帶頭滅火;

8、絕不在禁牧區內放牧,如有違反,甘願按政策規定受處罰。

村各户户主簽名按指印(正面不足時背面簽名):

x鎮封山禁牧承諾書

鎮人民政府:

為了保證我鎮封山禁牧工作順利開展,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我特向鎮政府做出如下承諾:

一、認真執行省市縣有關封山禁牧的政策法規,絕不在封山禁牧區域從事放養牛、羊等草食動物;絕不非法採伐林木;絕不違法獵捕、採集野生動植物;絕不非法採礦、採石、採砂、取土傾倒廢棄垃圾;絕不移動、損毀封山禁牧標誌、標牌和界樁等設施。

二、主動管理好自己的`退耕區域,如發現有偷牧者進入,積極向上級部門檢舉揭發。

三、積極響應上級號召,大力發展舍飼養羊,做到以草定畜,科學養殖,並配合有關部門人員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四、積極配合鎮政府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如因我們的行為導致出現私自放牧,將甘願接受政府的處罰決定,並進行責任追究。

承諾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