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天舉行一次碰頭會;
2、 每日例會與會人員有項目經理部及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堅持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蔘加;
3、 每日例會由項目經理召集,工地辦公室記錄歸檔;
4、 項目經理部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範圍;
5、 施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交例會討論,報工程總指揮批准;
6、 例會中做出的決定必須堅持執行;
7、 各種需要協調的問題提交每日例會協調解決;
8、 在每日例會中及時傳達有關業主(甲方)、監理公司及總指揮新精神及工程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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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第一例會制度 [篇2]
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堅持每天舉行一次碰頭會。
2、每日例會由相關項目經理召集,施工員、養護班長及施工班組負責人蔘加。工程祕書記錄歸檔。項目經理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範圍。
3、施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交例會討論,例會中做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
4、各班組間協調問題提交日例會解決,例會中及時傳達有關作業要求、及最新工程動態。
5、各生產部門間的協調問題、甲乙雙方的協調問題提交周例會解決。例會傳達公司最新工程動態、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施工現場第一例會制度 [篇3]
工地會議是施工監理活動已形成的一項制度。這個制度的核心是合同中的三方一起進行工作協調,以便溝通信息、落實責任、互相配合。工地會議應按施工合同段召開。 1 工地會議的目的
把握住不同形式的會議要達到的不同目的,這是開好工地會議的關鍵。除第一次工地會議外,不同階段的工地例會,其會議目的和內容應有不同側重。工地會議是監理工程師(簡稱工程師)及其代表對合同工程進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檢查、監督承包人執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情況,協調承包人和業主之間的關係,促使各方面認真履行合同文件中規定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2 工地會議分類
工地會議分為第一次工地會議和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地會議(簡稱工地例會)以及工地現場協調會和工地專題會議四種。
3 參加人員
工地會議均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專業工程師、合同管理人員和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項目經理、技術主管、計劃與合同管理等有關人員參加,還可邀請業主代表及業主方面承擔地方協調的工作人員出席。
會議由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並於事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有關各方。 4 第一次工地會議
4.1 總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相互遞交其代表的任命書,並介紹各自組織機構、主要人員及其職責分工.
4.2 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説明監理工作程序、監理報表、監理工作方法及為開展監理工作對承包人的要求等相關問題,並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資料:
(1) 監理組織機構框圖及監理人員名單、職務、崗位;
(2) 各級監理人員的職權,崗位責任;
(3) 各類監理圖表格式;
(4) 監理工作程序;
(5) 工程師需要強調的其他問題;
4.3 承包人或代表應詳細説明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總進度計劃、分項工程進度計劃、質量控制體系,並提交如下資料供監理工程師審批:
(1) 施工機構設置框圖,主要人員名單、職務、崗位;
(2) 施工組織設計;
(3) 工程總進度計劃、本年、本月的進度計劃;
(4) 質量控制體系和工地實驗室人員,主要儀器設備情況;
(5) 開工前施工準備情況的技術措施;
(6) 其他應由承包人於開工前向工程師提供的機械設備、試驗檢測儀器、工地建設等情況和清單。
4.4 協商確定工程進行中有關例行工地會議的事宜;
4.5 協商其他為準備開工需要協商的事宜;
5 例行工地會議—工地例會
5.1工地例會應由總監理監理工程師負責主持召開。
5.2出席會議的人員
會議參加者應為監理辦有關人員、承包人(項目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計劃統計、計量支付人員及指定分包人)、業主代表及有關助理人員、設計單位代表(必要時)、地方政府代表(必要時)。
5.3會議時間
工地例會應在開工後的整個施工活動內定期舉行,宜每月月底或月初舉行一次,具體時間間隔可根據施工中存在問題的程度由監理工程師決定。
5.4會議的內容
會議應按既定的例行議程進行,一般應由承包人逐項進行陳述並提出問題與建議;主持人逐項組織討論並做出決定或決議意向。會議一般按以下議程進行討論和研究;
(1)確認上次工地例會紀要,並檢查前次工地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對上次工地例會
紀要有修改要求時可加以修改,注意重複出現或一直沒得到解決的問題,要寫明是第幾次提出還沒有得到解決;
(2)審查工程進度:主要是關鍵路線上的施工進展情況及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和對策;
(3)審查現場情況:主要是現場機械、材料、勞力的數量以及對進度和質量的適應情況並提出解決措施;
(4)審查工程質量:主要應針對工程缺陷和質量事故,以及工程質量隱患、質量事故苗頭,就執行標準控制、施工工藝、檢查驗收等方面提出問題和解決措施;
(5)審查工程費用事項:主要是材料設備預付款、價格調整、額外的暫定金額等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問題及初步的處理意見或意向;
(6)審查安全事項:主要是對發生的'安全事故或隱藏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對交通和沿線居民的干擾提出問題及解決措施;
(7)討論施工環境:主要是承包人無力防範的外部施工阻撓或不可預見的施工障礙等方面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8)討論延期和索賠:主要是承包人提出延期和索賠意向,進行初步的澄清和討論,如有延期或索賠另按監理程序申報;
(9)討論有關管理、分包、變更和技術方面的問題,對分包、變更方面的問題進行初步審議和澄清,會後按程序進行申報;
(10)通報財務和天氣情況;
(11)監理工程師通報上月監理工作情況,包括對承包人工程進度計劃完成情況評價、工程質量評價、合同執行情況評價等;
(12)協商下次工地例會的時間、參加人員和討論的重點;
(13)其他需要討論的事項。
6 施工現場協調會議
6.1總監理工程師在整個施工活動期間,根據檢查或巡視工地現場安排、施工工藝以及勞力、機械、材料使用情況中,發現有關安全、質量、進度問題時,除指令施工現場負責人立即糾正或限期解決外,視具體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開現場協調會。
6.2協調會議只對近期施工活動進行協調和落實,對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重大問題只提出不討論,另行召開專門會議或下次工地例會再進行研究處理。
6.3會議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承包人或代表參加,有關監理及施工人員酌情參加。
6.4會議由承包人報告近期施工活動,提出近期的施工安排,簡要陳述發生和存在的問題。
6.5監理工程師對發現的問題做簡要評述,並根據當前施工進展情況安排旁站監理、工序檢查、抽樣試驗、測量複檢、計量測算、缺陷處理等施工監理工作。
6.6對執行施工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交換意見。
7工地專題會議
監理工程師視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問題,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才能解決問題時,可根據需要解決的問題重要程度,召集相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通過討論提出解決辦法,此種專題會議可以是技術性的,也可以是協調性的。
8其他
(1)每次會議前各方均應做好準備,特別是應寫好書面彙報材料;
(2)工地例會均要做好會議記錄,工地會議記錄對與會各方應有約束力,但在會議中決定的具體事項,仍應按監理程序進行申報、審批,或由監理工程師發出指令;
(3)會議中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賠要求,做好詳細記錄,以便日後作為索賠的佐證材料;
(4)工地例會紀要應分送與會各方,並上報業主,作為下次工地會議檢查執行情況的內容和依據;
(5) 工地專題會議也應按工地例會的要求,做好記錄,寫好紀要,以便大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