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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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與分類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與分類

  1、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分類:按gb6441-86分為20類。

01 物體打擊02 車輛傷害03 機械傷害04 起重傷害05 觸電06 淹溺07 灼燙08 火災09高處墜落010 坍塌011 冒頂片幫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藥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鍋爐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傷害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除上述之外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還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1)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其中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且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注:較大以上事故1小時內電話快報省級,重、特大1小時內快報國家,隨後補報文字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7.1

2、報告內容(掌握)

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注: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