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詳細」

內地高科技或高增長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必須滿足下述條件:一是香港聯交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一般條件;二是聯交所對內地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附加條件;三是中國證監會規定內地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香港創業板上市條件「詳細」

  一、香港聯交所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條件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一家公司創業板上市,需滿足以下幾方面條件:

1、公司管理及上市前準備:上市前的24個月,公司股權結構及管理層須基本相同;公司的董事、公司祕書、會計師、監察主任、授權代表、審核委員成員等人員需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須聘有經核准的股票過户登記處;公司須以合同形式在上市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會計年度委託合格的保薦人;申請人須按規則提交會計報告,會計報告需包含上市文件刊發前兩個會計年度,會計報告有效期為6個月。

2、業務活動:一般公司需24個月的活躍業務記錄;公司可以沒有盈利,但至少24個月在建立業務方面有實質性進展;公司須清楚列明其業務目標,並説明達成目標的方法;公司或其控股的公司須有一種主管業務,而非兩種或多種不同業務;

3、法律法規:公司依法註冊在香港、中國內地、百慕大或開曼羣島;公司經營活動遵守註冊地的法律法規和自身的公司章程及細則;公司章程及細則需符合《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4、上市前股權結構及流通比例:管理層股東及大股東在上市時持有公司的發行股本不低於35%;公司首次公開招股(包括任何配售),如上市時籌資額低於10億港元,發售給公眾的股份不能低於(已擴大)已發行股本20%,此時由公眾持有的股份市值不低於3000萬港元;如上市時籌資額等於或超過10億港元,發售給公眾的股份不能低於(已擴大)已發行股東15%,此時由公眾持有的股份市值不低於2億港元;如果公司希望首次向公眾公開招股的股份低於(已擴大)已發行股本25%,但在首次公開招股股份不能滿足公眾認購數量時,發行人必須增加發售,最多至發行股本的25%,以滿足公眾需求。

  二、聯交所對內地企業的附加條件

1、在香港,須委任授權人接受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書及通知書,並將授權人接受法律程序文書及通知書的地址及其它聯繫方式,及以上情況的任何改變通知聯交所;

2、內地公司到聯交所上市,須在香港或聯交所同意的其它地區設置股東名冊,除特殊情況外,轉讓過户登記須在香港地區進行;除非聯交所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證券才可在創業板買賣;

3、如果內地公司發行H股以外的股票,除非聯交所酌情准許,否則100%的H股必須由公眾人士持有;公眾人士持有的H股一般不得少於現有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且預期市值不得低於3000萬港幣。

  三、中國證監會對內地企業的規定

內地企業除滿足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外,還需滿足:

1、企業是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準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覆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説明書;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