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有效期的確定及變更

藥品申請註冊時,應提供三批擬上市包裝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樣品加速試驗和長期留樣試驗資料,加速試驗6個月,長期試驗至少12個月。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藥品有效期的確定及變更的知識,歡迎閲讀。

藥品有效期的確定及變更

  藥品有效期的確定及變更原因

藥品申請註冊時,應提供三批擬上市包裝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樣品加速試驗和長期留樣試驗資料,加速試驗6個月,長期試驗至少12個月。

其結果為確定藥品的包裝、貯藏條件和藥品的初步有效期提供技術支持。

藥品上市後,繼續對生產規模的樣品進行長期留樣的穩定性試驗,以確定產品的實際有效期。

由於在註冊階段進行的穩定性研究,一般採用中試規模的樣品,不能完全代表實際生產規模的產品,因而試驗結果具有一定侷限性;

也有一些企業為使產品儘快獲得上市批准,並未進行足夠長時間的穩定性試驗,沒能考察較長時間內藥品的穩定性情況。

在藥品獲准生產上市後,企業會採用實際生產規模的藥品繼續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

依據後續進行的穩定性考察結果,對藥品的包裝、貯存條件和有效期等進行進一步的確認,因此可能會帶來有效期的變更。

另外,上市後的藥品,還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對製備工藝、處方組成、原輔料、規格、包裝材料等進行變更,

這些變更可能會同時影響藥品的穩定性,有必要根據相應的穩定性研究結果,進行包括有效期變更在內的關聯變更申請。

  有效期變更的管理

現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局令第28號)將有效期的變更列為補充申請事項。

藥品有效期的變更包括延長有效期和縮短有效期兩種情況,根據變更的程度可分為II類變更和III類變更。

若申報品種的生產工藝、處方、質量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貯藏條件等藥學方面情況發生變化,

可能對藥品質量產生較顯著的影響,屬變更類別程度較高的III類變更,在常規的穩定性考察外,還需進行其他相應的研究工作。

  穩定性試驗與藥品有效期

穩定性試驗包括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和長期留樣試驗。

影響因素試驗的目的是明確藥品可能的降解途徑、初步確定藥品的包裝、貯藏條件和加速試驗的條件,同時驗證處方的合理性和分析方法的可行性;

加速試驗的目的是明確藥品在偏離正常貯藏條件下的降解情況、確定長期留樣試驗的條件;

長期穩定性試驗的目的是確認影響因素試驗和加速試驗的結果,明確藥品穩定性的變化情況,確定藥品的有效期。

有效期變更的研究一般採用至少3批生產規模樣品,按照上市註冊時批准的穩定性試驗方案進行考察,主要依據長期穩定性試驗結果確定變更後的有效期。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也可採用中試規模產品進行穩定性試驗,同時與變更前穩定性試驗數據進行比較。

如果穩定性試驗方案與原產品上市註冊時不一致,如檢查項目和實驗方法發生改變,需按照藥品註冊標準變更等有關技術要求進行相應的研究工作。

延長藥品有效期應不超過穩定性長期留樣試驗已完成的時間,藥品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穩定性試驗確定藥品有效期的具體要求

影響穩定性研究結果的主要試驗要素包括:温度、相對濕度、光照、包裝材料、生產規模、考察項目和分析方法等。

穩定性研究中應根據藥品特點和質量控制的`要求,選取在藥品保存期間易於變化,並可能會影響到藥品的質量、安全和有效的項目,

考察項目設置應儘可能全面,應能充分反映產品的變化情況。

如“無菌”、“熱原/細菌內毒素”應至少在穩定性研究開始和結束時各檢查一次,“水分”、“pH值”等每個時間點均應進行考察。

藥品的外觀性狀、理化性質、化學性質和微生物性質是否發生變化,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

  1外觀性狀變化

判斷藥品外觀性狀是否發生變化,主要依據藥品的質量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質量標準中外觀性狀的描述和規定的範圍。

  2理化性質變化

理化性質主要包括理化常數、酸鹼度(pH值)、脆碎度、崩解時限、融變時限等。

判斷理化性質是否發生變化主要依據藥品的質量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質量標準中規定的限度和藥典通則的相關規定。

  3化學性質變化

大多數情況下,主藥含量可以根據加速試驗的結果用反應動力學的方法推算出來,

將主藥含量限度定為在整個有效期內不低於標示量的90%目前也被普遍接受,當然,10%的含量變動範圍僅僅適用於主藥降解產物的安全性可以接受的情況。

如果在温度和主藥含量間沒有找到相應的數學關係,或者藥品性質的改變有時間依賴性,則只能對穩定性試驗數據進行迴歸分析確定產品的有效期,而不能推算藥品的有效期。

此時,長期留樣試驗的時間和結果就是決定產品有效期的唯一依據。

  4微生物性質變化

對非無菌製劑,應對其中的微生物進行控制。對處方中不含防腐劑的產品,判斷微生物性質是否發生變化主要依據藥典通則的相關規定。

對處方中含有防腐劑的產品,則應控制防腐劑的含量,確保其在產品有效期內都能發揮作用;防腐劑的含量變化不受標示量90%的限制。

對無菌製劑,應進行容器密封性挑戰試驗,以確保產品在有效期內達到無菌要求。但是,微生物性質不能從1~2批樣品的研究結果進行外推。

此外,還需注意“有關物質”和“含量測定”檢查時所使用對照品的相關信息,最好在原始記錄或其他申報資料中註明工作對照品的來源、批號、純度、有效期等。

對於質量標準老舊簡單的藥品,若需對有效期進行變更,則需要提高質量標準對藥品質量的可控性後,再進行相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