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高級會計師考試《實務》第五章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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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高級會計師考試《實務》第五章知識點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税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税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税,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税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税人未依法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税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税人的應納税款。

第四十條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税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税報告表。

  第六章 特別納税調整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税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税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税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税所得額。

第四十五條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税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税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八條 税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