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要點: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税的具體規定

  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税的具體規定

税法(一)要點:電力產品徵收增值税的具體規定

  (一)電力產品增值税的銷售額

電力產品增值税的計税銷售額由兩個部分組成:

1.為納税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税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2.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併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税。

  (二)電力產品主要徵税辦法見下表:

納税人情況徵税方法
地點具體方法
發電企業獨立核算機構所在地按照現行增值税有關規定納税
非獨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納税人資格且不具備一般納税人核算條件的
發電企業所在地1.預繳且不得抵扣進項税:
預徵税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税率
2.月末按照隸屬關係由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税(上級結算):
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
應補(退)税額=應納税額-發電環節預繳增值税額
供電企業在供電環節預徵、由獨立核算供電企業統一結算供電企業所在地1.預繳且不得抵扣進項税:
預徵税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徵率
2.月末按照隸屬關係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税:
應納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
應補(退)税額=應納税額-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税額
  (三)發、供電企業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

1.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並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2.供電企業採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銷售對象屬於企事業單位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於居民個人的,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3.供電企業採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4.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於非應税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5.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6.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按《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