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新手辦税指南之税務登記證件遺失補辦
【事項名稱】
税務登記證件遺失補辦
【事項描述】
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如實填寫《税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並將納税人名稱、税務登記證件名稱、税務登記證件號碼、税務登記證件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本事項為國税、地税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税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税務機關官方的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税服務熱線查詢。
聯繫電話:可在各地税務機關官方的`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税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税人辦理時限
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遺失税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二)税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後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序號 | 資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數 | 備註 |
1 | 《税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 原件 | 1 | |
2 | 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 | 原件 | 1 |
【辦理流程】
【政策依據】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規範納税人填報涉税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10〕106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税收徵管規範(1.0版)〉的通知》(税總髮〔201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