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作為向社會提供審計、諮詢等專業服務的執業人員,應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職業技能。下面梳理了註冊會計師考試《税法》知識資料:消費税計税依據,供大家參考借鑑。
消費税計税依據
(一)從量計徵的計税依據
銷售數量的確定:
銷售應税消費品的,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為應税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為納税人收回的應税消費品數量;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税消費品進口徵税數量。
(二)從價計徵的計税依據
從價計徵的銷售額是納税人銷售應税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1.全部價款為包含消費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額。
2.價外費用的規定與增值税的價外費用規定基本相同。
3.包裝物押金收入。
包裝物如果不是連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來説不應併入應税銷售額,如果此項押金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則應併入 應税銷售額計算增值税和消費税。但是,對於酒類產品(除啤酒和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均應併入酒類產品徵收增值税和消費税。其中,由於啤酒和黃酒的消費 税實行從量徵税,因此這兩種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入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只需作為徵收增值税的銷售額,與消費税無關。
(三)計税依據的特殊規定
1. 納税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税消費品,應按照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量徵收消費税。
2.適用最高價格的情形: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提示】消費税中,只有這幾種情況採用最高售價計算消費税,其他情況都是按照正常售價計算;增值税中沒有最高售價的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