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1)被投資單位實現淨利潤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2)被投資單位發生淨虧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或淨虧損時,在被投資單位賬面淨利潤的基礎上,應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進行適當調整:
(1)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按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2)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3)在評估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重大時,應當考慮潛在表決權的影響,但在確定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份額時,潛在表決權所對應的權益份額不應予以考慮。
(4)在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淨利潤(或虧損)額時,法規或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損益應當予以剔除後計算,例如,被投資單位發行了分類為權益的可累積優先股等類似的權益工具,無論被投資單位是否宣告分配優先股股利,投資方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時,均應將歸屬於其他投資方的累積優先股股利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