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知識點整理「必考」

在每年的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分析事故類型幾乎是必考內容,相關題目通常在安全生產管理知識、事故案例分析兩科試卷中出現。如果平時理解不夠透徹,考試時難免犯暈。現將一部分事故定義及範圍分享給大家,助大家考試答題一臂之力。

2017年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知識點整理「必考」

  一、物體打擊

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主體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二、車輛傷害

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鈎、跑車事故。

  三、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捲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常見傷害人體的機械設備有:皮帶運輸機、球磨機、行車、捲揚機、乾燥車、氣錘、車牀、輥筒機、混砂機、螺旋輸送機、泵、壓模機、灌腸機、破碎機、推焦機、榨油機、硫化機、卸車機、離心機、攪拌機、輪碾機、制氈撒料機、滾筒篩等。但屬於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四、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五、觸電

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於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棵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六、淹溺

指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於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七、灼燙

指強酸、強鹼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温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於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八、火災

指造成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此類事故居於消防部門統計的事故。

  九、高處墜落

指出於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於腳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於地面的墜落,也適用於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十、坍塌

指建築物、構築、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十一、冒頂片幫

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於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於礦山、地下開採、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十二、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採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湧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十三、放炮

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採石、採礦、採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十四、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十五、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於火藥與炸藥生產在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於振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為,貯藏時間過長或因存藥過多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以及熔鍊金屆時,廢料處理不淨,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爆炸事故。

  十六、鍋爐爆炸

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幹0.7表大氣壓(0.07兆帕)、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以下簡稱鍋爐),但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十七、容器爆炸

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容器爆炸是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後,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作,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凡不屬於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氣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5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於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於其他爆炸。十九、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適用幹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二十、其他傷害

凡不屬於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