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0號(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期間繼續徵收反傾銷税的公告)
2010年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徵收反傾銷税,期限為5年。徵税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期間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繼續徵收反傾銷税。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碳鋼緊固件(税則號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10、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8號、2011年第56號和2011年第84號相關規定徵收反傾銷税。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