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定各類教師資格證的學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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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各類教師資格證的學歷條件

《教師法》規定,各類教師資格的`合格學歷條件分別為:

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2、取得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應當視為不合格學歷;

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它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具有特殊技藝者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時,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此項規定僅限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不適用於其他種類教師資格;

6、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目前,隨着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公眾對高質量教育需求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教師資格考試製度改革試點的實行,部分試點省份已提高了幼兒園、國小、國中等教師資格種類的學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