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四複習題及答案

  案例一:(本題25分)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四複習題及答案

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險公司的駕駛員。1997年6月17日晚,某縣公安局組織公安幹警在縣內一交通幹道設若干關卡檢查過往車輛。當晚6時許,王某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經過一關卡時,站在機動車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車檢查,王某為急於趕路沒有停車,而是以每小時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繼續向前行駛,並連續闖過了兩個關卡,沒有停車。在前方執行公務的人員分別站在路障之間的空檔處。其中,民警陸某站在該路段北側非機動車道接近人行道處。王某駛近並看到這一情況後,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員的停車指令,駕車衝向非機動車道陸某所站之處的路障,致使汽車撞倒陸某並將陸某鏟上車蓋,汽車擋風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後並未停車救人,反而加速逃離現場。陸某被撞翻滾過車頂墜落於距撞擊點20米處,致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問題:

請結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為的性質,並請説明理由。

第三部分: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案例二:(本題25分)

為了控制汽車總量,緩解城市道路的擁堵狀況,某市政府於2002年開始實行私車牌照拍賣制度,使該市成為全國第一個採用車牌拍賣措施的城市。然而,車牌拍賣在該市並不是一件新鮮事,早在1986年,該市就曾對汽車牌照進行拍賣,當時該市實行單、雙號牌限制通行,而擁有此種牌照(拍賣的牌照)的車在該市可暢通無阻,於是一張私車牌照的價值可高達10萬~30萬元。1998年,為刺激本地所產轎車的銷售,該市又推出了“本地產私車牌照,2萬元起拍,而非本地產的,10萬元起拍”的車牌拍賣措施。此舉曾引起軒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車工業大省的強力反擊。2002年該市採取無底價競拍私車牌照的措施,其根據是該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機動車管理條例》。到目前為止,該市通過競拍方式投放的私車牌照共141295張,拍賣車牌所得收入達40.91億元。該市先後從私車牌照拍賣收入中安排了28億元集中用於道路建設,改善交通環境。

然而,與此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其他問題:該市私車牌照拍賣價格持續走高,僅僅一年多的時間,價格上揚了80%。如果按照重量計算的話,該市私車牌照的價格已經超過了黃金。這令許多購車人望而卻步,只好另擇他路,於是異地上牌大行其道。這不僅令該市的牌照拍賣制度形同虛設,而且還增加了交通流量和道路負荷,並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與此同時,中低檔轎車在該市的市場也受到了一定影響。據有關部門統計,由於轎車消費的高門檻,低檔轎車在該市的市場正在日趨萎縮。

可見,車牌拍賣牽動着億萬買車族的心,影響着政府形象,也影響着該市汽車消費的走向。該市政府的這一舉措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來自各方面的挑戰。

問題:

請從行政法的角度談談你對某市採取拍賣私車牌照的措施的認識。

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述你認為正確的觀點和理由;

2.説明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參考答案】

案例一:

[參考答案]

1.王某對自己的行為致陸某死亡的後果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

王某在闖關之後,已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高速駕車逃逸,在看到陸某的停車指令時,反而駕車衝向非機動車道陸某所站之處的路障,可以認定,王某對自己的這種行為可能發生的後果是明知的;當陸某被撞以後被鏟上車蓋。將汽車擋風玻璃撞碎,王某反而加速逃離現場,據此可以認定,王某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陸某死亡的結果的發生是持放任的態度,屬間接故意。

2.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比較合適,因為從案例中看,王某在衝撞陸某之前,已經認識到當時只可能撞到陸某一人,這可以從王某駕車衝向陸某所站之處的路障這一行為看出,也就是説,王某的行為不可能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造成危險,其可能傷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因此不宜將王某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王某對自己高速駕車可能發生撞死陸某的危害結果是明知的,而且從撞到陸某以後,反而加速逃逸來看,王某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又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主觀上是一種間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王某的心理態度和此要求明顯不符,也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前所述,王某對自己的行為造成陸某死亡主觀上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客觀上實施了相應的犯罪行為,撞到陸某後逃逸,致使陸某死亡,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因此,對王某的行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是比較合適的。

3.如果人民法院是在1997年新刑法實施以後開始審理此案,就涉及到適用新刑法還是適用舊刑法的問題,也就是新刑法的溯及力的問題。我國是採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刑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新刑法。本案中王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新刑法尚未實施以前,在新刑法實施以後審理此案,就涉及到新刑法的溯及力的問題,根據我國新刑法規定的.溯及力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來看,我們可以選擇對王某的行為定罪相對較輕的刑法來適用,也就是説,如果1979年刑法對王某的行為定罪較輕的話,就適用1979年刑法;否則就適用1997年新刑法。

案例二:

[參考答案]

在交通過於擁擠的城市,對車輛進行臨時性的必要限制是合理的。但是,現行的車牌拍賣制度是否存在合法依據,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是否應該像該市這樣使用車牌拍賣的措施來實現減少交通堵塞的目的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一方面,車牌拍賣措施違反了現行法律,背離了依法行政原則。該市限額拍賣私車牌照的法律依據是該市人大制定的《機動車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6條第4款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另外,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收取費用是原則,收取費用是例外。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則必須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登記行政機關除收取工本費外,不允許收取其他費用。該市以競標的方式對私車登記收取額外費用,這直接與現行法律規定相牴觸。

另一方面,車牌拍賣違背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所謂比例原則,是指行政目的和手段之間的關係必須具有客觀的對稱性,國家行政機關在實現法定目的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過度的措施,以使國家活動對公民的侵害降低到最低限度。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必須在數個可供選擇的行政措施中選擇對公眾不會造成損害或造成損害最小的措施。該市為了達到緩解道路堵塞,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而採取拍賣私車牌照的方法,在客觀上不僅侵犯了市民的平等權,還成了低檔轎車進入普通市民家庭的絆腳石,致使中低檔轎車在該市的競爭力日趨下降。拍賣私車牌照的方法沒有實現行政機關所希望達到的控制汽車數量、舒緩交通擁堵的行政目的。相反,拍賣的直接後果卻是異地上牌大行其道,不僅增加了城市道路的負荷,還導致了該市税收的流失。

綜上所述,在國家行政領域中,拍賣手段的使用是需要具備相應條件的。當拍賣可能會帶來公民權益受侵、市場自由競爭受影響等一系列結果時,有關部門就應該三思而後行,慎用拍賣手段。

案例二:

[參考範文]

在這條標語背後,××縣政府似乎變成了一位擁有絕對裁判權的法官,這位法官可以決定一切。首先,他可以決定什麼是“發展”。他不需要參照新的綠色政績觀,不需要研讀憲法或法律,不需要思考高層決策者的大政方略,更不需要傾聽一下小老百姓的心聲;其次,他可以決定什麼叫“影響發展”。在這一刻,這位法官不必循章摘典,儘可以自行造法,只要他認定,所有商貿城規劃區域內的房屋都是在“影響發展”,所有抵制拆遷大軍者都是在“影響發展”,所有不能勸服自己親屬在拆遷合同上簽字的幹部職工都是在“影響發展”,那麼,這些房屋與這些人都是“帶罪之身”,他儘可以嚴懲不貸。

在這條標語背後,××縣政府似乎成為一個擁有絕對強制權的執法者。他擁有着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位執法者眼中,“處罰相當”、“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是不存在的。

擁有了絕對裁判權的××縣政府掌握了對公共利益的絕對決定權和絕對解釋權,掌握了對公民個人利益的絕對裁量權與絕對處分權。尤其在“國家尊重和保護****”剛剛寫入憲法,“以人為本”成為社會共識的今天,××縣這種侵犯公民權利的做法,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不受制約的“絕對權力”賦予了權力所有者足夠的高度,使得他們足以高高在上、俯視一切,當他們站得足夠高了,涉及上千户人家切身利益的拆遷工程也就成為“小事”了。如此不受監管的“絕對權力”也賦予了權力所有者們無所畏懼、無所忌憚的行事風格,當他們的膽量足夠大了,他們便可以在代表政府聲音的橫幅標語上明明白白地寫下赤裸裸的、充滿脅迫意味的語句,而按照××縣的解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發展地方經濟”。但是,搞經濟不能以犧牲公民的權利為代價,否則,就有可能蜕變為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利的掠奪!

現代意義的政府是不能夠擁有“絕對權力”的。政府的權力應是有限度的,政府掌控的裁判權與強制權完全不能夠超出法定的限度;我們的憲法、法律早已為各級政府的權力劃定了限度,只不過,在相當長的時間裏,××縣政府並沒有意識到政府權力的邊界在何處,久而久之,其乾脆忘卻了政府權力還存在邊界——越權的習慣根深蒂固,最終造成“絕對權力”的幻影長存於掌權者的心中。

因此,為消除不和諧的聲音,為建設法治國家,我們應當認真對待政治文明建設,真正做到依法執政,在對政府授權與控權的基礎上,實現行政權的衡平,構建我們的現代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