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范文

工作总结是通过对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回顾。那么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工作总结怎么写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辐射安全工作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范文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二、办理对象

我国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

三、核准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核准条件:

1、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文件;

2、具备“三同时”检查合格文件;

3、有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4、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制定有合适的监测方案;

6、辐射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且身体健康;

7、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其它相关要求。

四、办理程序

1、涉源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许可证》。

3、涉源单位凭《许可证》办理《放射源转移四联单》。

4、涉源单位凭《放射源转移四联单》购置放射源。

5、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申报登记。

6、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

7、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运行。

对不合要求的',提出存在问题、整改具体要求和整改时限。原单位整改完毕,写出整改总结报告,并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其办理放射源转移联单,并将放射源返回原销售单位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五、办理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接到《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发证。

六、《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涉源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

七、《许可证》复验

《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涉源单位应当在复验期限前三个月向《许可证》有尖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复验申请,原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法规标准的安全防护要求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并在《许可证书》副本上加贴复验防伪标签,其《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

复验申请材料包括:

1、《许可证》副本;

2、涉源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从事辐射活动情况及未受到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3、《许可证》所涉及许可范围和内容的变更情况;

4、放射源进口联单、转移四联单复印件及汇总表;

5、环保行政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辐射安全管理上岗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7、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工作中故障或事故处理情况;自主管理组织活动情况;放射源退役、储存及处理情况;《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逾期未换发或复验《许可证》者,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

八、《许可证》变更

1、已领榷许可证》的涉源单位,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批具备变更许可范围和内容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延续原有效期不变。

2、涉源单位迁移工作场所,另设工作场所或者在工作场所外另设工作点,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另设工作场所(工作地点)的,《许可证》注明工作场所(工作地点)。

3、涉源单位更改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应当经所在地省辖市环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更改名称、负责人、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2)、《许可证》原件

经《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新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3)、涉源单位更改名称、负责人、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九、《许可证》遗失补发

《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及补发《许可证》申请,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同意,予以补发《许可证》。

十、《许可证》注销

《许可证》注销时,涉源单位须递交辐射工作项目的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放射性原材料及谢性废物的处置情况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注销。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篇(二)

一年来,我单位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做好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着手,不断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现将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我单位对放射防护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监测防护小组,对本单位放射安全及防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管理,培训管理;放射设备的定期检测。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查,排查放射防护隐患,解决放射防护问题及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对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放射防护所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设施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各相关规章制度,射线装置的监测、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情况良好;完善了监测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健康管理,培训管理等。

三、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场所的放射防护、报警、警示标志、应急出口等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完善,基本达到相关的规定。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都持证上岗;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从事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上岗;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都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定期派员参加环保部门和卫生行监督部门举办的学习班,不断提高放射防护相关专业知识水平。

购买了个人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在放射检查室加强对受检者放射防护。

整体而言,在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场所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较细致的工作,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篇(三)

结合我公司实际,从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范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我公司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核子秤装置概况

我公司目前拥有核技术应用项目1台DF5500型核子秤,安装于一期选矿厂磨选车间,主要用来对皮带输送带上的铁矿入磨量进行计量。此台核子秤由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含有1枚铯-137放射源,源的出厂活度为1.48GBq(2006年8月22日出厂)。该项目的总投资为25万元,于2006年9月13日通过福建省环保局审批,项目于2006年12月投产试运行,2007年2月13日取得福建省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闽环辐证[00036]).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方面

137Cs属于密封放射源,放射源安放在铅罐内,使用方式为非接触式测量,放射源(包壳)没有与被测物料直接接触,也不会造成放射源损伤。在铅罐表面和磨选车间传输带均已放置了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三、管理措施方面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令)的要求,公司已配备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安全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核子秤工作人员均参加了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确保核子秤安全运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

与此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核子秤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含了《放射防护人员岗位职责》、《核子秤维修制度》、《核子秤安全操作规程》、《环保标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防范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四、应急救援方面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制订了《核子秤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做好各项预防措施,做到安全与操作并行。

五、档案管理方面

公司建立了核子秤的档案资料,建立设备台账,做到帐物相符,认真保存各项内业资料,将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监测报告等技术档案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我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厂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保障了辐射零事故、零伤害。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的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培训学习,确保辐射工作长期安全,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