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建议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开始加大力度投入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去;而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资金供给中的规模偏好已经形成,很难在现有的渠道内予以解除。因此,除了继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外,构建有效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体系是同样必要和紧迫的。

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建议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市场

(一)政府应该担负起风险投资市场的培育任务,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来看,由于受原有的投资模式和国有企业运用模式的影响,一开始就很自然地选择了以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为主导的风险投资模式。这种由政府直接担当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模式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方面投资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也会对民间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政府有限的财力不足以支持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改变现有的风险投资模式,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风险投资产业中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

(二)政府应当致力于规范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政府应当加快相应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的建设和完善来约束和规范参与风险投资各方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管应当是释读的,不能将风险投资管死了。

(三)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在风险投资市场成长和成熟的过程中,政府是重要的推动力量。为了鼓励和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二是加快与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三是积极推进主板市场以外较低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风险投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继续加大政策性资金的支持力度

(一)适度扩大基金的规模

虽然这类基金不同于风险投资和商业信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而是更注重基金本身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是基金规模的扩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其作用的发挥。科技创新对于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日益重要,可以预想的是随着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断增长,对于创新基金的需求也会呈上升的趋势。因此,适度扩大创新基金的规模是必要的。

(二)建立和完善基金运作模式

如何减少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的干扰直接关系到基金本身的运作效果。因而,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基金运作模式非常重要。理想的运作模式应该能够阻止针对基金项目的寻租行为,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各级政府官员对基金投放的干预,另一方面对参与基金运作的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以此来保证能够按照其政策初衷正常运作。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建立以地方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而且中央政府财力有限,建立以地方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更为可行。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规模数量适当的担保机构,直接参与到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中央政府原则上不涉及具体的企业担保,对于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地方才力不足的困难,可以通过中央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中央政府应当致力于建立酝酿已久的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并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省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再担保体系。

(二)坚持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互为补充

目前,担保机构一般可以划分为政府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三种类型,三者的服务对象的选择上有所区别,坚持三者的共同发展有助于形成多渠道互为补充的信用担保市场,从而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期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建立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渠道

政府担保机构的盈利性远不及商业担保机构,也没有互助担保机构的成员保费收入。因此,应该建立一个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的、长期稳定的资金补偿机制。

  四、发展主板市场以外的“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的推出可以打通一部分成长期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为处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制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相对与国有大企业和少数大型民营企业有着银行信贷和主板市场的大力支持,成长期民营企业则面临着发展资金的短缺,因此发展适合成长期民营企业需要的资本市场对于民营企业的成长意义重大。“二板市场”的.推出还可以为风险投资创造一条理想的退出渠道,从而解决了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现实问题。除此之外,通过发展“二板市场”不仅可以优化企业自身的融资结构,还可以缓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压力。“二板市场”分流一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金融体系的风险,这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

尽管目前发展“二板市场”还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发展“二板市场”的长久障碍。我们主张通过路径的选择来规避发展“二板市场”过程中可能和潜在的风险,并通过发展过程中的不断规范来化解这些风险,这种发展策略是合理可行的。

  五、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一)建立控制和分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制度措施

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以便提高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自身素质和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二是尽快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对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以便保证在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或破产时能够实施及时有效的投资救援或存款理赔,增强客户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心,提高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二)逐步解除地方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干预

在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应当彻底解除地方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干预。事实上,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信贷干预是造成其陷入发展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解除地方政府的信贷干预有助于中小金融机构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增强活力,并能为民间资本的进入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限制

民间资本有着进军金融业的强烈愿望,但其所有者对于政府主导的中小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存在不小的质疑,毕竟中小金融机构在现阶段依然面临着沉重的历史包袱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这些都会对民间资本的进入构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管制,允许发展民营银行。现阶段,可以通过试点的形式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少量的民营银行,即使是被证明由于目前不具备民营银行的生存条件而失败了,也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如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应该会对当前的中小金融机构改革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拓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

针对目前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融资能力不足等一些实际困难,在政策上应该给予中小金融机构必要的支持,为其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例如应该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中央银行可以以贴现的形式扩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融资,必要时也可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以再贷款支持;解除政府部门禁止下属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