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考辦辦理考籍業務有關規定及說明

導讀:關於新疆自考辦辦理考籍業務有關規定及說明已經公佈,4月和10月自學考試成績分別於5月25日、11月25日公佈,具體內容請看如下資訊。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新疆自考辦辦理考籍業務有關規定及說明

  一、成績公佈

4月和10月自學考試成績分別於5月25日、11月25日在新疆教育資訊網( )和新疆自考線上公佈。成績冊和課程合格證於5月28日、11月28日統一下發給各地(州、市)自考辦。

  二、成績查詢方式

1.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辦進行查詢考試成績。

2.通過新疆教育資訊網和新疆自考線上查詢考試成績。

3.自治區自考辦不受理個人成績查詢業務。

  三、成績複核程式和時間要求

考生如對分數有疑問,務必在成績公佈之後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核成績,逾期不予辦理。申請複核成績流程: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向地(州、市)自考辦申請複核成績。地(州、市)自考辦負責將申請複核成績考生的材料彙總上報至自治區自考辦,自治區自考辦接到申請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四、領取課程合格證(含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合格證)

考生成績合格後,可在成績公佈之後的20天內到發放准考證的單位(部門)領取課程合格證。考生領取課程合格證(含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合格證)時,請核對本人資訊,如發現資訊有誤,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地(州、市)自考辦或原報名單位申請。地(州、市)自考辦或原報名單位確認相關資訊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自治區自考辦考籍科。自治區自考辦不直接向考生髮放課程合格證。

  五、領取畢業證書

考生需在地(州、市)自考辦所規定的時間內領取畢業證書和《畢業生審批登記表》。考生領取畢業證後,請認真核對本人資訊,如發現資訊有誤,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地(州、市)自考辦提交錯誤資訊情況說明和相關畢業材料。地(州、市)自考辦確認相關資訊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自考辦提交相關責任報告和畢業材料。

  六、畢業證書查詢認證

考生或相關單位人事部門應登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 查詢認證。須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上進行學歷查詢認證是有償服務。考生領取畢業證後的半年內,須在學信網驗證所持畢業證資訊(網址在畢業證背面)。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跟發放畢業證書的地(州、市)考辦聯絡。考生可參考新疆自考線上網“考籍管理”欄目裡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上查詢認證自考學歷的簡要說明》。

自治區自考辦不受理考生本人及相關單位的網上查詢業務。

  七、畢業證證明(遺失證明)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畢業證書遺失、損毀,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可補辦的畢業證證明。辦理程式如下:

1.考生本人持身份證和畢業生審批登記表的影印件,到原發證地(州、市)自考辦查閱畢業生花名冊,由地(州、市)自考辦開具畢業資訊證明。

2.考生須在《新疆日報》或《新疆教育報》刊登畢業證遺失宣告。

3.考生本人持上述資料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畢業證(遺失)證明。畢業證證明只開具一次,請考生妥善保管。

  八、遺失畢業生審批登記表辦理程式

考生若遺失、損毀畢業生審批登記表,不予重新補發,只在《畢業生審批登記表》影印件上加蓋畢業稽核專用章。辦理流程:考生攜帶畢業證書、身份證原件,到原發證地(州、市)自考辦查閱畢業生花名冊,經地(州、市)自考辦查實後,將存檔的《畢業生審批登記表》影印並加蓋公章,同時開具介紹信,考生本人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影印件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相關手續。

  九、課程合格證遺失證明

考生若遺失、損毀課程合格證,應向所在地(州、市)考辦申請辦理成績證明,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辦查實後開具成績證明(成績證明格式各地州市考辦自行設計)。

  十、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合格證遺失證明

1.考生若丟失、損毀課程合格證,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原報名單位(部門)申請開具證明。報名單位開具證明前,需查閱成績冊,核實考生資訊。(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姓名、准考證號、身份證號、考試時間等)。

2.考生持原報名單位(部門)所開具的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到自治區自考辦辦理課程合格證遺失證明。此證明只開具一次,請考生妥善保管。

  十一、自考學歷認證

1.受理物件:需對自考畢業證書進行認證的單位或招生院校(2001年以前畢業的畢業生)。

2.提交材料: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招生院校的招生部門向自治區自考辦出具的學歷認證委託函、考生的畢業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其影印件。

3.辦理程式:用人單位或招生院校攜帶上述材料,在自治區自考辦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關於辦理自學考試電子轉考手續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教試中心函[2015]71號》檔案規定,自2016年1月1日開始,全國統一實行電子轉考。考籍電子檔案由省級考辦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資料交換平臺”進行寄發和接收(以下簡稱“轉考平臺”)。教育部考試中心確定並公佈辦理電子轉考的時間和電子檔案資訊格式。辦理轉出手續時間為:上半年為3月1日— 9日、下半年為9月1日—9日;辦理轉入手續時間為:上半年為3月1日— 31日、下半年為9月1日—30日;考生根據公佈的規定時間來辦理轉考業務,當次逾期者請在下次辦理的時間辦理。

  轉出手續

1、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

2、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並必須由本人辦理,不准他人代辦。

3、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並取得轉入地考籍後,再辦理轉出手續。

4、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准考證和轉入地准考證到參加考試的.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以下簡稱“轉出表”),對轉出資訊進行現場確認,並在 “轉出表”(附1)上簽字。

5、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對考生填寫的“轉出表”資訊核對無誤後且同意轉考的,在“轉出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

6、考生須本人持地(州、市)自學考試辦公室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的“轉出表”、 身份證、一寸免冠藍底電子照片(尺寸384*512)、所有的准考證、課程合格證原件到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考籍科辦理轉出手續。經自治區自學考試辦公室稽核同意後方可轉出。

7、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8、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州、市)考辦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9、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10、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轉入手續

1、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轉出手續中的第2、3、6、7、8、9、10條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資訊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2、轉考考生應當按轉入地省級考辦公佈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

3、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於5門、本科不少於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的畢業手續。

4、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轉入地准考證,到轉入地省級考辦,對轉入電子檔案資訊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並在轉入地省級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2)上簽字。

各地(州、市)自考辦提前做好宣傳工作,學習掌握電子轉考工作的相關要求,確保電子轉考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