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貨物運輸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貨物運輸合同模板合集六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至誠至信、合作共贏的原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商,就乙方承運甲方貨物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此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數量: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浙江金華;貨物到達地點:上海寶山區

第三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1、運輸費用:按元/噸結算(提供正式增值稅發票);

2、運輸期限:十天內完成貨物運輸任務;

3、貨物運輸任務全部完成後,乙方憑甲方委託收貨人簽字確認的發貨清單並開具正式增值稅運輸發票到甲方財務處結算運費,甲方在7天內以現金或轉帳支票形式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雙方職責

1、甲方按照約定的時間準備好貨物,確保託運貨物符合國家法規運輸要求。

2、甲方提前壹天以電話或電傳形式通知乙方發運計劃,提供收貨人的詳細地址、電話、並通知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

3、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質材料,主要包括:營業執照、道路運輸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人機構程式碼證等影印件。

4、乙方確保將貨物安全、及時、完好地運達指定地點。

5、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甲方交運時在貨物中夾帶、匿藏危險品或禁運品。

第五條 途中承運約定:

1、承運貨物後,乙方應囑咐駕駛員蓋好雨布,綁好貨物,做好運輸前的準備工作,並在貨物運輸交接單上簽字。如貨物到達目的地有損壞、缺失、以及雨水等原因導致貨物損失的後果,由乙方按產品成本價承擔。

2、運輸途中的過路、過橋費等其他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因超高、超寬、超限等一切違法行為,造成交管部門處罰的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按《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可有效。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 傳真: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服務內容、運輸線路及服務價格

1、服務內容:乙方為甲方提供國內公路、鐵路、航空門對門物流服務,服務含裝卸、運輸、包裝、資訊等內容。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的運輸方式運輸,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事先約定的運輸方式。

2、運輸線路與服務價格:《運輸線路與服務價格》見本協議附件一;

第二條、業務運作要求

1、甲、乙雙方在每日貨物交接時,乙方需安排指定的車輛、司機上門取貨,乙方不得擅自更換車輛及司機,如有變更,乙方需事先提供書面變更函件,並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實施,如乙方未按此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授權委託書》見本協議附件四。

2、乙方取貨前,甲方需提前通報乙方貨物體積大概數量,以便乙方安排倉位。

3、乙方應在每日10:00按時到甲方倉庫取貨,甲、乙雙方人員需在現場共同清點貨物,並在《發貨明細交接表》上簽字確認,詳見附件六;貨物到達甲方合作商倉庫後,乙方需與甲方合作商人員現場共同清點貨物,並在《發貨明細交接表》上簽字確認。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每天反饋當天到貨資訊。

4、乙方在運往甲方合作商倉庫的途中產生丟失或破損,乙方需在當日內將丟失、破損的訂單資訊反饋至甲方,由甲方另行處理;乙方需將破損的商品當場帶走並退至甲方倉庫,丟失的依據本合同理賠程式進行處理。

5、甲方通知乙方退貨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到甲方合作商倉庫及時取貨,乙方需與甲方合作商人員現場共同清點貨物,並在《退貨明細交接表》上簽字確認,詳見附件七。到達甲方倉庫時,甲、乙雙方需現場清點貨品,如交接單與實物相符,雙方簽字確認,如出現有實物,交接單無資訊的貨品,甲方拒收;如出現無實物,交接單有資訊的,甲方按乙方丟失處理。

6、退貨交接時甲方合作商需提供外包裝完好的貨品,且外包裝膠帶、一次性標籤不得有破損,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合作商在《退貨明細交接表》上註明破損情況或拒收。

7、貴重物品發貨時由甲、乙雙方單獨進行交接,使用水溶性膠帶包裝,封口處貼上一次性防偽標籤,查驗完畢後在《發貨明細交接表》上簽字確認。到達目的地後由甲方合作商與乙方共同查驗包裝情況,膠帶、標籤無破損可以交接簽收,膠帶、標籤有破損,甲方合作商可拒收。

8、貴重物品返貨時,由甲方合作商與乙方單獨進行交接,未開箱的貨品,乙方需查驗甲方的水溶性膠帶、一次性防偽標籤,如有異常可拒收。開箱的貨品,甲方合作商需貼上自有膠帶或一次性防偽標籤,然後與乙方現場單獨交接確認。

9、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的日期進行返貨,如未按期返貨導致甲方合作商產生超期退貨,或其它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10、對於相對固定的收貨方,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送達地址、收貨人及聯絡方式等資料;對於臨時性的收貨方,甲方需在發貨前填寫乙方的發貨委託書,將臨時性的收貨方的送達地址、收貨人、聯絡方式等內容填寫清楚。

11、如甲方有大量貨物需要乙方發運,甲方需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倉位運輸。

12、乙方在貨物運輸途中,如有交通事故、惡劣氣候、車輛故障、道路擁堵及其它不可預知原因造成貨物延誤或滅失,乙方需在2小時內通知甲方,如未按此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13、需要乙方進行重複包裝、合併包裝的貨物,由甲方通知乙方進行包裝,關於包裝種類,乙方需與甲方協商確定,此類包裝為乙方提供,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14、甲、乙雙方需提供業務對接人資訊,以便工作聯絡,見附件五《甲乙雙方業務對接人資訊》。

第三條、業務指標考核

1、運輸時限要求見本協議附件二《貨物運輸時限與考核辦法》。

2、乙方運輸時限延遲(甲方要求推遲送貨的除外),甲方對乙方進行時效延誤處罰,具體考核辦法見本協議附件二。延遲送貨如對甲方或甲方客戶造成重大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由於乙方的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惡劣而遭到甲方及甲方合作商投訴,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並在事後應盡一切可能消除此類事件給甲方造成的不良影響。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隨時提供貨物在途資料,運輸車輛資料、駕駛員資訊等真實內容,乙方應在1小時內回覆甲方,如乙方未及時回覆甲方每次處罰100元;乙方如果有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資訊,甲方處以乙方200元罰款;如果乙方違反以上兩條約定,且造成甲方重大損失,甲方處乙方500元罰款。

5、乙方在裝卸貨物時,應認真遵守作業程式和裝載標準,不得野蠻裝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貨品包裝破損而導致拒收的貨物,乙方需支付50元/單的賠償,如貨品破損乙方需按照貨品的含稅售價進行賠償。

6、乙方對甲方委託運輸的貨物應做到當日委託、當日取貨、當日發出、不得延誤,如有兩天以上集中發貨情況,經甲方查實後,則扣除當日運輸費用。如遇到(交通、天氣、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意外原因不能及時發運,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作相應安排,並免於對乙方的處罰。如乙方未按時上門取貨,甲方處以乙方300元/次罰款。

7、對於甲方一次委託發運的貨物,乙方不得以倉位不足或其它理由分批次、分時間運輸,如有違約,甲方處以乙方每次500元罰款;對於加急運輸貨物由雙方另行協商處理辦法。

第四條、貨物運輸安全與理賠

1、自乙方接受甲方貨品後,造成貨品丟失、破損、滅失或被乙方業務人員侵佔,以及外包裝破損不能二次銷售的等,乙方應在上述事件發生後十個自然日內按商品的售價進行全額賠償。

2、自乙方接受甲方貨品後,造成貨品的贈品丟失、破損或被乙方業務人員侵佔等,乙方按甲方商品採購部門提供的贈品價格賠償,上述事件發生後十個自然日內完成賠付。

3、本合同中所涉及的賠償、罰款及違約金等,甲方有權在與乙方結算運費時直接扣除。

4、乙方在運輸時需確保簽收人是甲方指定的收貨人或經收貨人授權的第三人,如因乙方疏於履行該義務,造成甲方貨物的損壞或滅失,乙方需在甲方索賠後5個工作日內賠償甲方的直接與間接損失,如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支付賠償費用,甲方有權在應付給乙方的費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費用結算

1、月結:甲方每月6日前與乙方對上個月的出庫及退貨(甲方LD系統中出庫完成及退貨入庫確定為準)訂單的服務費及其它一切費用進行對賬,乙方收到甲方的對賬單後3個工作日內與甲方進行確認,若3個工作日內未確認,則按甲方賬單金額結算。甲方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通知乙方開具服務費發票(發票型別為: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乙方在7個工作日內將發票寄給甲方,甲方收到發票後7個工作日內付款,如發票未按時寄達,則順延至下月結算。

2、因法定節假日及乙方原因造成遲延付款,甲方不承擔任何遲延付款責任。

3、服務方式:

服務方式費用結款方式

普通貨物送貨服務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將貨物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該項服務費用由甲方根據當月實際發貨量月結。

(備註:①當月的普通貨物送貨費用,由甲、乙雙方於次月5日依甲方簽收的運單憑證進行核實對賬後,依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結算;②貨到付款服務的費用由乙方在每次提供送貨服務時,按本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直接向收貨方收取,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該項費用。)

第六條、保密責任

甲、乙雙方承諾不將在本合同項下的合作價格、合作條件及履行本合同所獲取的對方的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經營資訊、商業計劃、客戶資訊、各類資料等)以洩露、轉讓、有償或無償地以任何形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則,應承擔洩露此等資訊給對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七條、擔保約定

乙方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向甲方提供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大寫:萬元整)的履約保證金。

乙方將上述資金通過網上銀行方式劃到甲方賬戶,即視為乙方將履約保證金移交甲方佔有。

乙方發生未按合同約定向甲方結清貨物理賠款,或違反甲方意志扣留甲方貨物,甲方有權無須通知乙方即可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劃乙方相應款項。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若乙方未向甲方結清貨物理賠款並返還全部貨物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返還部分或全部履約保證金。若乙方向甲方結清貨物理賠款並返還全部貨物的,甲方在收到清算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返還乙方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八條、合約的變更與解除

合同期內如因乙方的服務質量未能達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單方面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協議並不視為違約。如合同期內需要變更或解除協議,甲方會向乙方提前釋出書面通知。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附則

1、合同有效期從20xx年月日到20xx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協議附件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根據經濟合同法____省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託運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於

天內集中於

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

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e86.c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十、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如有未盡事宜,得按省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規定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合同管理機關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鑑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傢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

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物件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第五條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第六條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效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宣告;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裝置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第十一條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

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解除安裝;

(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第十八條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裝置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溼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裝置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訂立合同雙方:

____(簡稱甲方)委託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託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裝置),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於__天內集中於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絡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絡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乙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__年__月__日訂立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2條 本細則所指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佈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

本細則適用於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3條 託運人利用鐵路運輸貨物,應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按照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根據國家下達的產品調撥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逐級報請雙方上級主管綜合部門處理。其他貨物運輸,由託運人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他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車計劃表代替。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籤認後,合同即告成立。託運人在交運貨物時,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託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

第6條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託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和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託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誌;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貨車型別和車號;

十、施封貨車和集裝箱的施封號碼;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

第8條 託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託運的貨物;

二、需要包裝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要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按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笨重貨物還應在每件貨物包裝上標明貨物重量;

三、按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出示有關證件;

四、對整車貨物,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貨車裝備物品和貨物加固材料;

五、託運人組織裝車的貨物,裝車前應對車廂完整和清潔狀態進行檢查,並按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進行裝載,在規定的裝車時間內將貨物裝載完畢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六、在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須派人押運;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將領取貨物憑證及時交給收貨人並通知其向到站領取貨物;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辦理時,須提出貨物宣告價格清單,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託運人應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件價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貨物或每噸價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託運人可在託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車種,撥調狀態良好、清掃乾淨的貨車;

二、在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除特定者外,負責組織裝卸;

三、將承運的貨物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對託運人或收貨人組織裝車或卸車的貨物,將貨車調到裝、卸地點或商定的交接地點;

五、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領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託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清託運人在發站未交或少交以及運送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託運人責任發生的墊款;

二、及時領取貨物,並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限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應當在規定的卸車時間內將貨物卸完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至交接地點;

四、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卸車完畢後,應將貨車清掃乾淨並關好門窗、端側板(特種車為蓋、閥),規定需要洗刷消毒的應進行洗刷消毒,

第11條 託運人託運個人搬家貨物、行李每十千克價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宣告價格,要求保價運輸。承運人按保價運輸辦理時,按規定核收貨物保價費。

第12條 託運人向承運人託運貨物和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時候,都應進行交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託運人組織裝車的為封印、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苫蓋狀態或規定標記)有異狀或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在承運時,應由託運人改善後接收;在交付時,收貨人應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的時候,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履行完畢。

由承運人組織裝車並在專用線、專用鐵道內裝車的貨物,按承運人同收貨人商定的辦法,辦理交接驗收。

第13條 承運人在查詢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除不宜於長期保管的貨物外,從發出催領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或從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時起三日內通知託運人。託運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內提出處理辦法答覆承運人。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無法履行時,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領取貨物的時候,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因自然災害,貨物運輸發生阻礙,承運人應當採取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措施。因貨物性質特殊,繞路運輸或卸下再裝會造成貨物損失時,承運人應聯絡託運人或收貨人在要求的時間內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未答覆時,承運人可比照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並在規定的變更範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託運人或收貨人由於特殊原因,經承運人同意,對承運後的貨物可以按批在貨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辦理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但屬於下列情況,不得辦理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運輸限制;

二、變更後的貨物運輸期限,大於貨物容許運送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運輸合同在貨物傳送前,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託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間日曆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託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託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於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託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宣告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於宣告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鏽、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託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於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並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託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託運人的責任

一、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五十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曆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曆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於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佔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於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或裝置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

(三)託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於押運人過錯的。

第20條 由於託運人原因招致運輸工具、裝置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失,由收貨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遇有下列情況,承運人或託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以及停電影響裝車,超過二十四小時時;

二、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停止裝車時;

三、由於組織輕重配裝或已完成貨物噸數而未完成車數時;

四、由於海運港口、國境口岸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而少裝時。

第22條 承運人同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一百八十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六十日)。

託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託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六十日內)進行處理,答覆賠償要求人。

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覆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覆的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24條 對貨物運輸合同的糾紛,承運人和託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