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承包合同模板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的承包合同模板五篇

承包合同 篇1

一、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概念

企業內部承包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一個新名詞。企業內部 承包合同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合同型別,它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製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係,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有很多關於內部承包合同的定義:一種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與內部承包職工之間通過簽訂一份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由企業內部職工來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的經營方式”。另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將自己的一個部門或分支機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管理形式”。還有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根據以上概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有幾個特點:

(一)企業將特定的經營任務交由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完成;

(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

(三)企業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以下簡稱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企業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建築企業相比於一般的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這是由於建築企業產品的特點所決定的,和其他工業產品相比,建築產品體積大、複雜多樣,價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築產品關係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築產品的質量及安全極為重視,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結合建築企業的特殊性與內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徵,我們可以將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建築企業與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以企業名義承接的工程專案交由承包人組織施工,建築企業對財務、工程質量、技術等方面加以管理、監督,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向建築企業繳納一定管理費的經營合同。

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指的是其屬於哪一種合同關係,適用何種部門法。關於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勞動法律關係:“企業內部實行生產責任制,由企業及企業的車間與工人之間訂立責任制合同,這些都只是企業內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種生產管理手段,當事人之間仍然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地位不平等,應屬於勞動法等法律調整,不應當受合同法調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就內部承包合同而言,雙方具有簽訂合同主體地位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同的內容具有對價性,合同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嚴格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屬於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一種型別,其受合同法的調整,還是受勞動法的調整,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一)合同法與勞動法的區別

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之爭,體現出合同法與勞動法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二:其一、勞動法和合同法的調整物件不同,屬於不同的部門法;其二、勞動法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1、合同法和勞動法的調整物件不同,屬於不同的部門法

民法屬於私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勞動法屬於經濟法,調整勞動法律關係,雖然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並不平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的權利,勞動者有服從管理的義務,基於此,國家通過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顯,《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勞動法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依法自願簽訂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而勞動法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能違背國家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勞動法成為獨立部門法的主要原因,“民法上個人自由主義的僱傭契約既然不足規律勞動關係,勞動法乃應運而生,發展成獨立的法律領域”。

(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否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1、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確立的是勞動關係,即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法律保護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有一個基本的特徵,那就是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一點顯然不同於勞動關係。內部承包合同充分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建築企業與承包人的約定是圍繞著工程專案施工、質量、技術、管理費等方面內容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這些都不同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係。因此,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2、勞動部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也指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

(三)建築企業內部承包是否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 所謂合同,王澤鑑先生指出:“系當事人依其合意自主決定其權利義務”。《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據此,我們可以得出合同的基本特徵和判別標準: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內容表現為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各自的民事權利義務;

(3)合同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

對比分析,我們認為,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應受合同法的調整,原因如下:

1、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

第一、雖然建築企業內部承包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其下屬機構或職能部門或職工個人,但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第二、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是建築企業和承包人達成的民事權利義務,其中建築企業的權利在於取得管理費,義務在於對承包人加以監督、管理,承包人的權利在於獲得專案的贏利,義務在於服從企業的監督、管理,並上繳管理費。

第三、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系雙方自願簽訂,協商而成。

2、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則。民法的精髓在於私法自治,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於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築企業與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意思表示充分自由。從這個角度來看,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也應受合同法的調整。

3、勞動法之所以不同於合同法,是因為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事實上不平等,為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國家強行限制締約自由。建築企業與承包人雖然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在內部承包合同中不存在承包人與用人單位地位上的不平等,而是一種互利互惠的雙贏行為,不需要國家對承包人加以特別保護。反過來說,如果如果存在內部承包過程中雙方地位不平等,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的現象,建築企業內部承包也不會有如此強大的生命力。

4、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糾紛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以上分析,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屬於合同法規範的受理範圍,如果發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然而,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度以及是否對之予以保護。實踐中,不少人以內部承包之名行轉包、掛靠之實,對此應予區別。

(三)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四)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綜上,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建築企業與其下屬的承包人平等自願簽訂的合同,其符合私法自治原則,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假借內部承包合同之名簽訂的轉包、掛靠合同無效 必須明確,實踐中存在假借內部承包之名而實為轉包、掛靠合同,對於這類承包合同,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據此,掛靠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據此,轉包合同無效。

(四)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轉包、掛靠的區別

1、關於轉包的主要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1999年4月1日國務院釋出的《1999年整頓和規範建設市場的意見》附件第二條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專案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2、關於掛靠的主要規定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999年4月1日國務院釋出的《1999年整頓和規範建設市場的意見》附件第三條規定:“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凡通過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的,均屬掛靠承接工程任務,包括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種種途徑和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 其判定條件是:

(1)有無資產的產權聯絡,即其資產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劃轉現單位,並經公證;

(2)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義搞變相的獨立核算;

(3)有無嚴格、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聘用手續。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定為掛靠行為”。

3、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轉包、掛靠的區別建築企業內部承包與轉包、掛靠有本質的區別,綜合以下四點可以判斷:

(1)承包人是否為建築企業的內部成員。建築企業內部承包的承包人必須是建築企業的下屬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者職工個人,而轉包、掛靠合同中的承包人則與建築企業沒有任何人事關係。對於內部成員身份,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工資條,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等認定。

(2)建築企業對專案工程技術、資金、質量、安全等方面能否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建築企業內部承包條件下,建築企業能對工程專案能加以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以保證工程的安全、質量等符合國家規定。而轉包、掛靠中,建築企業沒有任何管理與監督,工程質量、安全存在極大的風險。

(3)能否體現建築企業的資質要素。國家設立建築企業資質的本意在於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建築企業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能為承包人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援。而轉包、掛靠顯然無從體現建築企業的資質要素。

(4)財務上是否統一管理。建築企業對承包人有管理的義務,在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而轉包、掛靠中,建築企業不能控制資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撥付給承包人,而不是建築企業的賬號,或者雖然撥至工程專案上,建築企業在扣除管理費後,餘款全部劃撥給承包人。

承包合同 篇2

甲方(委託人):xxx

乙方(承包人):xxx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進行居室裝修,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簽定以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地址:xxx宿舍三單元101室。

2、居室規格:三室兩廳

3、主要裝修範圍為室內所有工程,包括地磚、牆磚、衛生間頂、客廳、臥室吊頂、鋁塑板柱、木質地板、電視背景、刮瓷、門套、防盜窗、窗套、床、衛浴、推拉門、櫥房餐櫃。

4、委託方式:以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方式。

5、工程期限:2個月,開工日期為20xx年4月8日,竣工日期為20xx年6月8日。

二、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經雙方認定。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專案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三、委託人義務

1、開工前幾天,應為承接人入場施工創造條件,把影響施工的物品清理。

2、提供施工期間的水源、電源。

3、負責做好保衛、消防等項工作。

4、參與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的監督。

四、承包人義務

1、按期保質完成工程。

2、竣工後負責清掃施工現場

五、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總合計造價174880.00元(大寫人民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整)。包括材料及工人費用,一次性到位。

1、合同生效後,委託人將施工前三日首付給承包人24880.00元(大寫人民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整),其餘15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於裝修工程完工,雙方驗收合作後一次性付清給乙方。最遲可延遲到10月底付清尾款,如違約,將賠付承包商一定的違約金。

2、包修期限為20xx年6月8日至20xx年6月8日止。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終止。

附:裝飾工程預算表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xxx 負責人:xxx

承辦方:xxx(省份證號xxxxxxxx) 住xxx。街道xxx。居委3組64號

依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就xxx籃球場修建工程,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如下承包合同書。

一、工程概況:xxx。陣地建設,籃球場修建,總面積630平方米。

二、工程內容:籃球場整體堡砍的建築,要求長35米,寬18米,高8.5米,總工程590立方米。

三、合同期限:20xx年10月8日至20xx年12月30日。

四、合同價款:按實際方量計算,每立方米168元,共590立方米,即10萬元。

五、質量要求:叢力式底座為5米,天口1米寬,水泥砂漿灌縫,保質期限為10年,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及返工,由承辦方負責。

六、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除賠償損失外,另給付違約金2萬元。

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後支付2萬元,其餘部分,待工程經上級檢驗後,於20xx年4月1日前付清。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街道一份,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雙方簽字

發包方: 承辦方:

20xx年10月 日

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代表:XXX 地址:

就甲方XX煤層XXXX回採工作面採煤工程承包給乙方一事。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甲方管理。如果乙方人員不服從甲方管理。存在違章操作、冒險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甲方有權讓其停止施工,給予相應處罰直至解除協議。

二:乙方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相關《作業規程》和各《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遵守礦方及上級管理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完成甲方給予的安全生產任務。

三:乙方負責採煤工作面所需人員的組織,並接受甲方培訓合格,經檢查身體符合要求,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勞動合同》送勞動局報備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安排人員上崗作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安排人員上崗作業,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平時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甲方做好各項迎檢工作。(注:體檢費用,工作人員工作滿1年的,由甲方負責報銷,否則自己負責。)

四:工程承包情況:

1、乙方需向甲方提交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人民幣的工程保證金,且每月扣除工程款的3%作為安全風險低押金和人員穩定保證金,以保證其工作的正常進行,如因乙方不能勝任該工作,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該工作不能正常繼續進行,甲方不再退還其工程保證金和人員穩定保證金。(特殊情況下離礦人員,經甲方同意,可退還其該人員穩定保證金)如該協議履行完畢,甲方退還其工程保證金和人員穩定保證金。

2、乙方保證完成的採煤產量為:

(1)M29號煤層每月5000噸。採煤工程工資以98.00元/噸計。每月以26個工作天數計算。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天數不足26天的,按比例減除產量。如果乙方超額完成產量,每超出1000噸,所採出的煤炭的採煤工資統一增加2.00元。每超出20xx噸,統一增加4.00元,以此類推。同樣,未完成產量任務,每少1000噸,統一扣款2.00元每噸,最低以94.00元/噸計。

(2)M18號煤層每月12000噸。採煤工程工資以45.00元/噸計。每月以26個工作天數計算。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天數不足26天的,按比例減除產量。如果乙方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每超出1000噸,所採出的煤炭的噸煤工資統一增加1.00元。每超出20xx噸,統一增加2.00元,以此類推。同樣未完成產量任務,每少1000噸,統一扣款1.00元/噸,最低以40.00元計。

3、採煤工作面前期準備工作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人員由乙方負責組織,切眼貫穿後採面的一切工作由乙方全權負責。包括打炮、放炮、打柱、回柱、移溜、增減刮板、開停刮板、皮帶機、採面上失效支柱的更換、運送、進、迴風巷工字鋼支架的撤除運送、採面所需的支護材料的運送。乙方負責把所採出的煤炭運至煤倉。煤炭在其他地段的運輸由甲方負責。

4、採面所需的支護材料由乙方負責。各類損壞的機電裝置,由乙方負責運送到井外或其他指定地點且運送費用由乙方承擔。

5、採面整體搬家所需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人員由乙方組織。搬家時回撤採面的材料費用,一般以下列規定標準執行:搬運距離在200m以內的,支柱2.0米以下的10元/棵,2.0米及以上的20元/棵,絞樑10元/棵;刮板機機頭三大件以400元/件為準。機尾過渡槽200元/件;溜槽40型30元/塊,30型20元/塊。搬運距離超過200m的,按比例增加費用。回撤採面材料時,根據回撤時的難易程度雙方協商確定價位。

6、採面回撤的失效支柱,損壞絞樑等需送出修理的材料、裝置,乙方負責運送到地面。乙方必須負責採面兩巷工字鋼的回撤,並負責運送到地面。每個採面兩巷的工字鋼以編號計。工字鋼回撤每班由現場管理人員確認後由帶班礦長簽字認可。丟失的工字鋼乙方以300元/架作為賠償。(經甲方認可正常丟失的,乙方不負責賠償)如出現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7、支柱的遺失必須控制在萬噸煤5根,絞樑7棵的基數為正常損耗。(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回收的支柱超過規定的經甲方確認,責任不在乙方的,乙方不負責賠償)。支柱遺失超過的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如果在施工期間無支柱丟失現象,甲方給予獎勵。

8、採煤產量以實際銷售量為準。銷售煤除去掘進煤量,為採面所出的煤。(掘進煤以每掘進1米10噸計)。如果甲方在此期間進行矸石粉碎,還應扣除矸石量。

9、乙方必須保證所採出的煤炭的質量。煤矸比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內,超過千分之五,雙倍扣除其產量。

10、乙方在施工期間出現的工傷,非骨折傷,由乙方負責。骨折以上人身傷害的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出現工傷視其責任,對相關責任人員按《XXXX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如乙方履行協議期間未出現傷殘等級鑑定為八級以上傷亡事故的給予安全獎勵20000.00元,如出現一例扣除10000.00元,出現兩例全部扣除,出現死亡事故取消安全獎,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1、工程工資的發放,於次月20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遲發放,但不得超過30日(平時乙方因經濟困難,經甲方同意,可以適當借支,但借支額度不能超過餘留工資的40%)。

12、如工作期間,乙方無正當理由,造成曠班達一天的扣除乙方1萬元賠償甲方損失,不足1天的按比例扣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連續停工達3天以上的,礦方每天補助每位工人生活費20.00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甲方不負責。

13、甲方如無故解除協議,支付20000.00元違約金給乙方。

如乙方不服從甲方管理,甲方有權解聘乙方,並扣除乙方20000.00元保證金。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個執一份。共同等效力。簽字生效,有效期從20xx年7月10日20xx年春節放假。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由經雙方協商確定外牆保溫由乙方負責施工,為明確雙方職責,確定以下承包協議:

一、承包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及相關的施工資料,制定外牆保溫工程施工計劃,確保工程按質按量的完成。本工程工期為( )。

2、乙方按合同要求制定有力措施,確保項工程質量達標。

3、乙方依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所使用材料外牆保溫按設計要求為防火等級B2級6釐米厚擠塑聚苯乙烯泡沫板,所有材料均需乙方現場取樣送檢合格後,乙方提供樣板,待甲方確定合格後,乙方 方可施工,施工中所需一切材料及輔助材料、工具均由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乙方 要確保質量要求。

4、乙方 承包施工期間,施工人員住、吃、材料堆放及垂直運輸均由乙方負責。施工用電,用水甲方均提供至一級配電箱,水池。

5、施工期間因各工種工期進度塔接配合等因素造成等工,乙方應主動協調安排施工,甲方不承擔補償責任。

6、施工期間乙方負有管理責任,乙方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所有施工人員進場必須佩帶安全帽,架體內施工人員正確佩帶安全帶及使用安全繩,乙方 在安裝吊籃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安全檢查標準,施工期間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7、乙方負責承擔施工期間及竣工保修期內一切質量問題。並根據通知及時處理,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有權在其保脩金內扣除。

8、付款方式:

按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及核定單價( ),計算總造價,預算面積為( )。材料及所有裝置進場後,甲方應付材料款按每車總價付款。施工一星期需付生活費。施工至每棟樓的三分之一後,甲方支付每棟樓的35%,施工至每棟樓的三分之二後支付每棟樓的35%,待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每棟樓的25%,留每棟樓的5%作為質理保證金,待保修期滿 後結清。

9、本工程要保證按質按量的完成,達到國家外牆保溫驗收標準,如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按時完工,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予以補償,如在施工期間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誤,給予相應順延。

10、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所涉及工程保修期滿,工程款結清止。

1

1、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