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房屋合同

售房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購房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購買土地房屋合同

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地基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地基基本情況

一、甲方房屋地基(以下簡稱該房屋地基)坐落於貴州省丹寨縣龍泉鎮中華北路25號,房屋結構為木質、磚混,建築面積共232.1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用房,地基用途為劃撥地基。房屋所有權證號:丹房字第99—1743號,房屋所有權證號:丹房字第2000—2497號。地基使用權證號為:丹國用(2017)第348號。

二、房屋四界:

房屋四界

前:中華北路公路水溝邊 後:抵自家水溝邊

左:鄧前良家屋基腳 右:抵肖丹龍、肖時明家屋基腳

三、付款方式:

甲方交付房屋產權證、地基使用證,乙方付款人民幣叄拾貳萬玖仟捌佰元(¥329800.00元)整。

第二條 甲方保證

在交易時該房屋地基沒有產權糾紛,沒有按揭、抵押債務。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退還乙方訂金

賠償。

第三條 因該房屋地基所有權出讓、過戶等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因乙方反悔甲方不退乙方訂金。

第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甲方(簽章):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見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購買土地房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願將座落在 的房屋及土地賣給乙方,房屋面積50平方米,土地面積以圖為準,具體事宜如下:

一、土地及房屋的成交價格共計為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元)。

二、購房款已付清,房屋執照歸乙方所有。

三、甲方必須保證在乙方使用土地交接時不出現任何阻撓,甲方在乙方進場時負責幫助乙方界定土地界線及周邊鄰里的界線。

四、土地變更以國家政策為準。買房以後土地面積歸乙方所有。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如協商不妥,雙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周邊四鄰(簽字):

年 月 日

購買土地房屋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協商的原則,雙方同意就下列土地、房屋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以下土地、房屋賣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賣的土地、房屋做了充分了解,願意買該宗土地、房屋作安置環湖路拆遷戶之用。該宗土地、房屋的基本情況如下:

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土地、房屋買賣成交價為純收人民幣 。乙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次性付給甲方 。甲方收到購房地費後,將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證件交給乙方。因該土地證現未能換領新證暫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待土地、房屋過戶手續能夠辦理後,期間甲方須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

三、雙方同意於收到購房地款當天內由甲方將上述房屋土地交給乙方。

四、甲方保證上述土地、房屋權屬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違約責任:乙方中途悔約,乙方不得同甲方索還購房地款。甲方中途悔約或後期不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的`一切手續的,甲方應在悔約或違約即日將購房地款退還給乙方,另給付乙方相當 於購房地款的50%違約金。如甲方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

六、本合同在履約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上述土地房屋辦理轉讓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市房管局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