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買賣合同合集1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關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買賣合同合集15篇

有關買賣合同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合法代理人:

經紀方:中山市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區沙朗XX華庭管理處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合法代理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 的單位(以下簡稱該物業),

房產證號為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國土證證號為 ,土地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以房產證為準)

二、該物業交易價格(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

三、付款時間與方式:

1、本合同簽定時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作為購物業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時須將該物業的房地產證或合法有效證件寄放於經紀方作為轉讓過戶之用。

2、乙方即日須交付(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給經紀方作測繪費,多退少補。

3、甲、乙雙方由經紀方約定一同至市房地產交易所進行交易登記,並簽定由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房屋買賣合同,市房地產交易所收件登記後,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筆房款共(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定金衝抵。

4、市國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產權證(契證)之日,A、乙方在收到房地產權證(契證)後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B、剩餘未付房款由經紀方協助乙方辦理銀行貸款按揭,所產生的按揭手續費、評估費、律師費、保險等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兩種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況下只可選擇其一。在辦理銀行按揭過程中,甲、乙雙方須按照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證件,積極配合經紀方工作,如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上述之義務,導致延期或終止交易的,則需負相應責任。

四、甲方將該物業交付給乙方使用的規定時間為:

五、費用分擔:

1、該物業過戶所需要交納的交易稅費,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如下:

2、經紀方促成甲、乙雙方交易成功,甲、乙雙方合計須支付交易總額3%的費用給經紀方作為中介服務佣金,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其中甲方承擔1.5%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乙方承擔1.5%即(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以上佣金於簽署《中山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日由甲、乙雙方支付給經紀方。

3、甲、乙雙方簽署《中山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經國土局收件後領取的國土局收文回執須寄放於經紀方託管。

六、權利保證約定:

1、甲方保證該物業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交易前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均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2、甲方自交易結束之後須將該物業的物業管理、水、電、有線電視等無條件過戶給乙方;若有租賃業務,如乙方願意,則甲方須將租賃手續轉移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決定中途不買或逾期 天未按上述條約向甲方付款時,作乙方違約處理,乙方所交款項,甲方不予退回。

2、甲方中途不賣,作甲方違約處理,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七天內將所收取定金及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與定金相等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上述條約逾期15天未將該物業交付乙方使用的,將作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並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4、於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內容,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5、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即時生效。甲、乙、經紀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任一方違約,需解除合同的,經紀方不予退回服務之佣金。

八、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經紀方:XX物業管理 乙方(簽章):

代理人:

服務有限公司 代理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2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絡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絡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舊機動車現狀及交易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舊機動車基本情況

車主名稱: ;車牌號碼: ;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 至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 ;行駛公里數: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其他狀況:

第二條 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甲乙雙方確認的.交易車輛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不含稅費)。付款方式: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在 ( 地點)同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無誤後,於 年 月 日以(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車款的 %,計 元;待交易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且車輛及其證件交付完畢之日起 日內,支付交易車輛的所有餘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甲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之日起 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證件,並協助乙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相關證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機動車輛保險單、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其它證件 ,證件總計 件。

3、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 年 月 日之前,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稅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年 月 日之後,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稅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5、甲方收取車款後,應出具收款憑證。

6、乙方應持有效證件與甲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7、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買賣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基於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賣本合同約定的作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作品概況

第二條

作品權屬

甲方應保證對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擁有所有權及處分權並擁有足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同時甲方應如實披露作品瑕疵。

第三條

交易價格

經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交易作品的價格合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洩露交易價格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款項付至甲方銀行賬戶。

第五條

作品的交付及驗收

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將作品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應於交付時進行驗收:

1、驗收方法:雙方書面確認。

2、驗收標準:符合本合同第一條所列作品概況,包括作者、年代、規格尺寸、質地、儲存現狀、瑕疵及備註內容。

3、驗收結束後,甲、乙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對交付的作品進行確認:甲、乙方應於作品的正視、俯視、底視照片進行簽字確認。

第六條

乙方於以下情形有權中止交易:有證據表明作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上述情形經查證屬實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項,則甲方應於___日內退回,逾期則應按日分之的標準承擔違約金。

第七條

甲方的取回責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應於___日內取回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甲方要求採用郵寄方式取回的,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郵寄、保險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後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作品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的,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雙方向乙方進行賠償。

2、乙方未按約定支付交易款項的,逾期不支付則應按日分之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有關買賣合同4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

二、產品的交貨時間、地點、交貨方式及裝運:

1、交貨時間:甲方在接受乙方訂單後三個工作日內發貨。

2、交貨地點:

3、交貨方式:貨到乙方指定交貨地點後乙方應組織人員進行驗收,乙方指定工作人員 身份證號: 負責貨物的簽收,上述任意人員在甲方送貨單上簽字確認的貨物數量及金額視為代表甲方。

4、產品裝運:貨物裝車費和運費由甲方負責,卸車由乙方負責,甲方送貨的車輛和人員在工地的行動必須服從乙方的指揮。

三、產品的技術標準

甲方交付產品應符合乙方訂單對尺寸的具體要求,質量按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四、產品的驗收

1、貨到乙方指定的地點後,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外在質量驗收。外在質量驗收合格的辦理簽收和入庫手續,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規格、材質等外在質量不合格規定的,應即時提出異議,否則,乙方工作人員在送貨單上簽字即視為初檢合格。

2、乙方在使用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不能在驗貨中發現的.問題),乙方最遲不得自產品收到之日起七日內書面提出異議,甲方在接收到乙方異議後,應在4天內負責處理完畢。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產品符合規定。

五、付款規定

若乙方未按時支付貨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以欠付款項為基數支付日率為3‰的違約金。

六、其他約定

1、如在甲方供應材料的同時,乙方不得從事其它供貨渠道購進木方、模板、材料如下不能按時付款給甲方,都視為違約。甲方不能按時交貨給乙方,同視為違約,如違約方給雙方造成損失,應付對方總貨款10%的違約金。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或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終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供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鑑定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4、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有關買賣合同5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1、宅基地坐落、面積

甲方將拆遷所得的坐落於某某鎮某某三期內的宅基地轉讓給乙方,具體位置編號和麵積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競買或摸號後確定。

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2、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後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2萬元,餘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並交付給乙方後3日內付清。

4、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後,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5、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25萬元,並償付違約金25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6、未盡事宜

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7、協議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8、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方:

受讓方

有關買賣合同6

轉讓人: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誠實信用與自願原則,就儲藏室轉讓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標的物資訊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型別,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一、甲方於_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一間儲藏室(_________小區___棟樓___室),合同建築面積為___平方米,未辦理產權證。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二、現甲方自願將上述儲藏室有償轉讓給乙方。乙方對該儲藏室結構現狀已認可並自願受讓購買。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三、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甲、乙雙方議定該儲藏室轉讓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由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給甲方。同時,甲方應負責將出售的儲藏室按現狀移交給乙方,不再享有該儲藏室任何權利。

四、有關約定:如以後涉及該儲藏室產權登記事宜,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登記,相關費用由___承擔。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訂立,如有一方擅自毀約,除按儲藏室總價款的___%納違約金給對方外,還應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爭議解決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訊、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7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買賣合同8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為使合同內容具體確定,請在選定專案前打√,空置內容請劃去。

一、合同標的及價款

乙方向甲方購買下列微型計算機商品,各商品的具體配置詳見隨機清單:

□筆記本計算機 品牌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臺式計算機 品牌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其他相關商品 1.品名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2.品名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3.品名 型號 單價 元

數量 臺 小計 元

以上所選商品的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即(小寫) 元

□贈品

二、支付方式

雙方約定採用下列方式付款:

□即時結清貨款:合同標的交付時,以 □現金 □信用卡 支付;

□分期支付貨款:合同訂立時,首付人民幣 元,以 □現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 支付;

餘款支付方式

□其他方式

三、商品驗收與交付

(一)驗收方式:由甲乙雙方共同驗收。

甲方向乙方說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和編號,包括附件和贈品,通電除錯,保證商品能執行預裝的系統軟體,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經乙方確認後,驗收完畢。

(二)交付方式

□自提 提貨地點 ;

□送貨上門 送貨時間: 年 月 日;

送貨地址 ;運費由 方承擔。

四、商品售後服務

甲方按照《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銷售者的義務向乙方提供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隨機附帶的保修服務標準若高於《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按照該標準執行。

贈品的售後服務見合同附件。

五、甲方承諾

(一)所售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認證規定,技術性能指標與說明書相吻合。商品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裝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品牌廠商在說明書中規定的包裝標準。實物與原包裝內的配置清單相符。

六、乙方須知

(一)開票後15天內,應保留商品的原包裝和充填物;在質量保證期內,應妥善儲存商品的發票、配置清單和三包憑證。

(二)品牌產品經過嚴格的`相容性測試。不應隨意改變配置及任意擴充功能。

七、特別約定

在接受硬體維護前,乙方應自行備份儲存在硬碟中的資料資料。因硬體維修而造成的資料丟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甲方特別承諾:在服務過程中,未經乙方允許,不得複製或洩露硬碟中的資訊;商品更換回收後,對原硬碟不進行資料恢復。

八、違約責任

(一)若乙方採用分期支付貨款方式的:

1.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貨,每日按合同總價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 日未交貨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返還乙方全部已付款項,並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2.乙方無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乙方有權要求退貨及返還全額貨款;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並對乙方造成損害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賠償。

(四)開票後15天內,若乙方要求退、換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裝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包裝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業組織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一、其他約定

賣方(簽章): 買方(簽字):

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絡地址:

住 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郵 編:

銷售地址: 年 月 日

聯 系 人:

郵 編: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9

甲方(出讓人):

身份證號:

電話:

乙方(受讓人):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乙方在充分協商的情況下就二手車買賣達成以下協議,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買賣標的物1、甲方將其擁有產權的.一輛牌號_________(車輛型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出售給乙方,乙方確認所購車輛的目前實際狀況,不得以車況為由要求退車。乙方確認同意購買第一款所述甲方車輛。2、隨車附帶的備胎、修理工具一併轉讓給乙方,甲方為車輛上的保險也轉讓給乙方,甲方協助乙方辦理保險改簽手續。

二、該車作價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圓整),以上價款含整車及附帶物品和保險權益轉移。

三、付款方式及時間:1、付款方式:2、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將該車的各種有效手續(1、行駛證;2、年票;3、保險單;4、車船稅發票影印件)移交給乙方。

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含當天)前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含當天)後因該車引起或發生的債權債務、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概由乙方完全承擔。

六、甲方協助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過戶等其它辦理手續需要交納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當該車從甲方名下過戶到乙方名下,買賣雙方輸完移交手續後,本協議即履行完畢。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八、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市區人民法院裁判。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其它:______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市區

有關買賣合同10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古董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風險提示:標的物資訊

買賣合同中應根據標的物的型別,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防止因產品約定不清,而產生糾紛。

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一、古董基本情況。

1、古董名稱:

2、古董描述:

3、古董數量:

風險提示:價款支付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於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藉口。

另外,需方應儘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來履行支付貨款。明確付款的具體期限及條件,儘量要簡單、明確易實施,避免催款方因為無法舉證付款條件成就而不能主張貨款的風險。設定明確的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有效督促或威懾合同付款方。

二、價格和付款。

1、成交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協議簽署後的_____日內,按前款約定的金額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將貨款打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

風險提示: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履行方式是送貨還是自行提貨這不僅涉及運輸費用的'承擔,而且還將涉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問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將會嚴重影響到合同內容的順利履行、實施,產生逾期交貨等糾紛。同樣的合同履行地點不明也會容易引發爭議。

如: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三、交付和驗收。

1、交付時間:甲方應於收到全部款項後的同時將古董交付給乙方。

風險提示:交貨地點

對於“交貨地點”應當明確約定,因為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著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於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2、交付地點:由雙方另行確定。

3、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第一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古董,雙方應於古董交付的同時進行驗收,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古董後發生的風險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在出現違約情形時,能有效執行,避免糾紛。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

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於向違約方主張。

四、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逾期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成交價格萬分之___的違約金,直至違約方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

2、若甲方交付的古董不符合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古董,同時甲方應按照成交價格1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約定。

風險提示: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

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刻生效。

風險提示:證據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送貨單、購銷憑證、發票簽收記錄、雙方的來往函件、備忘錄、會議紀要、傳真件,交通票據、運輸單、電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書面、視訊、錄音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證據都將有可能成為有力的事實證據。

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1

出賣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為_________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訂購_________貨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樣品同品同種同類同質的貨物_________件,甲方應於_________日內交付乙方。

第二條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於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___元,共人民幣_________元於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並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於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給對方造成損害,應付賠償之責。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合同,甲方無異議。因此乙方致受有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藉故解除合同等情況。第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為憑。出賣人(甲方)(簽章):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有關買賣合同12

出賣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產

(1、有房產手續;

2、無房產手續),經與乙方協商,賣與乙方所有,為明確權利義務關係,訂立本合同。

一、房產位於,面積平方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價款 ,於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現金。

三、甲方保證所出賣的房產產權為自己獨立所有,無抵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四、交付,甲方於本合同簽訂日將房產鑰匙交與乙方視為交付房產。

五、違約,如甲方所出賣的.房產在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爭議或者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均為甲方違約,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本合同規定的房價款並支付違約金額為房價款的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由甲方委託 為保證人,保證人保證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沒有權利瑕疵,否則承擔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支付款項的連帶義務。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補充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3

供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需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雙贏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每月定期免費向乙方提供各類圖書書目資料。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送達的圖書訂單及時查重、彙總採購,並免費送貨到館。

3、甲方免費為乙方採購的圖書貼複合型磁條(非鐵性)、貼條形碼、打登入號、蓋館藏

章,並在配書之前免費向乙方提供所訂圖書的採訪資料,在送書同時按乙方要求配送適合乙方的.標準Marc編目資料。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圖書必須是正版圖書。

5、對因出版社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圖書錯裝、倒裝、損壞等,由甲方負責退換,退換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一律由甲方承擔。

6、甲方到書率必須在____%以上,並保證每月到書一次。

7、甲方按圖書碼洋的_________開票與乙方進行結算。

8、甲方中標後需向乙方校財務處交納壹萬元的圖書保證金,甲方如未違反本合同第四款任何一條,合同終止時保證金全額退回。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書目資料填寫圖書訂購單,蓋章簽字後交甲方採購。

2、乙方收到圖書後應迅速驗收,____日內未有回信即視同無誤。

3、乙方應在收到圖書後____個月內將書款匯往甲方進行結算。

4、終止本合同時,除結清已到圖書的書款外,對已預訂尚未到貨的圖書仍負有接受的義務。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轉讓甲方提供的書目資料,不得用此書目資料從事商業活動,做有損甲方聲譽和利益的事情。

三、如有以下情況,甲方保證金不再退回

1、雙方認定其中有盜版、盜印等問題圖書(含壹冊在內)。

2、到書率未超過_____%。

3、甲方因任何理由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四、本合同有效期截至20___年___月___日。

五、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校財務處、紀檢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有關買賣合同14

甲方:

乙方:

甲、乙方經協商,就轉讓甲方位於 農村土地 畝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同意支付 萬元土地使用費受讓現有甲方所有土地使用、經營權 年。

2、甲方在出讓該土地使用、經營權後,應按立即將該土地交付乙方。在現有甲方使用年限內,全部轉讓給乙方.使用年限到期後,如乙方需要甲方繼續與村委會簽定土地使用合同時,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乙方不再支付相關費用.

3、今後乙方需要甲方協助辦理該土地所有相關的事宜時,甲方均不得推諉、拒絕、拖延等情況,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的罰款給乙方,並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4、甲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於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出現,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5、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籤定後,乙方先支付 萬元給甲方。餘款在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後,乙方一次性全部付清。

6、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農村土地買賣協議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有關買賣合同1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_

乙 方: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自有一輛手續齊全的20____款豐田凱美瑞汽車出售給乙方。

豐田凱美瑞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為:___________;發動機號碼為:_________ ;註冊日期為:___年 月 日;車牌號碼為:______。行駛證檔案編號為:___________。

二、乙方自願購買甲方出售的'20____款豐田凱美瑞汽車;車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 。

三、隨車證件及配件:(有證件打“√”、無證件打“×”)

1、機動車登記證書 ( );

2、機動車行駛證( );

3、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

4、機動車強制保險( );

5、機動車商業保險 ( );

6、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

7、機動車銷售發票 ( );

8、機動車原配車鑰匙( );

四、接車時間為:( 年 月 日);乙方接車後,行車過程中一切費用、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均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接車前的一切費用、債權、債務、交通事 故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五、本次車輛買賣交易屬甲乙雙方自願,錢、車交付兩清;雙方簽字或按印後即生效,雙方均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反悔方將賠償未反悔方違約金___萬元人民幣。

六、本合同簽定後,乙方購車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此車輛所有權歸乙方所有。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事故糾紛。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