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學研究生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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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大學研究生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強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表彰先進,鞭策後進,樹立良好的學風校紀,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獎勵條例

對品學兼優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個人、集體,學校以通報表揚、授予稱號、頒發證書,發給獎狀、獎品等方式給予獎勵。

一、獎勵種類

1.優秀研究生獎;

2.優秀研究生幹部獎;

3.優秀學位論文獎;

4.科研成果獎;

5.優秀獎學金。

二、獎勵條件

1.優秀研究生條件:

(1)模範地遵守國法、校紀,從未受過任何處分,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較高的政治覺悟,人品正直,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

(2)尊師愛校,關心研究生集體,團結同學,熱心為他人服務,熱愛勞動。

(3)在各種集體活動中,自覺維護學校和研究生集體榮譽,在各項活動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4)理論聯絡實際,積極參加研究生和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注意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鍛鍊培養各種能力,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績。

(5)學習成績突出,考試成績優秀。

(6)積極參加研究生文體活動,至少是年級(班)以上文體競賽或活動的獲獎者或參加者。

2.優秀研究生幹部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本人須任滿一學年以上研究生班委會委員,黨、團支部委員(包括校長聯絡員、黨委聯絡員)以上學生幹部職務

(2)在為同學服務,配合學校各級組織做好各項工作中有突出成績。

3.優秀學位論文獎的評比及條件詳見另文。

4.科研成果獎條件:凡在籍研究生(包括博士、碩士)在各類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的論文,均可參加科研成果獎評選。

5.優秀獎學金,詳見另文。

三、評選辦法

1.時間: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幹部的評比,在每學年開學七年級個月內進行。以年級(班)為單位,結合填寫思想品德鑑定表,對上一學年每個研究生的個人表現進行全面評比。在評比基礎上,由班委會提名。

2.比例:優秀研究生和優秀研究生幹部,各自以在籍研究生和研究生幹部數的15%進行評選。評選時,要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

3.步驟:(1)優秀研究生的評比以年級為單位,由年級黨支部提出初步人選,報年級(班)委員會按條件審議,提出超出比例數1~2名的候選人名單,經年級(班)全體大會選舉,依得票多少,按比例數確定人選。年級委員會彙集當選者事蹟以及有關材料,報研究生學院審定。

研究生學院審定前,應徵求導師和院(系、所)領導意見,經同意後,當選者填寫《遼寧大學優秀研究生登記表》,報主管校長批准。

(2)優秀研究生幹部的評選,在全體幹部會議上進行。根據評比條件,提出超出、等於或少於規定比例的候選人,舉行差額評選或非差額評選,按得票多少,根據比例數確定人選。由各有關組織委員會彙集當選者事蹟,報研究生學院黨總支和研究生學院審定。經研究生學院黨政組織審定後,當選者填寫《遼寧大學優秀研究生幹部登記表》,報學校黨委和主管校長批准。

優秀研究生幹部獎獲得者,具備條件的可不佔名額同時兼得優秀研究生稱號。

四、表獎形式

1.獲優秀研究生獎勵者,由主管校長簽署,以遼寧大學名義發給獎狀(證書),授予相應稱號;獲優秀研究生幹部獎勵者,由遼寧大學黨委、行政聯合簽署,發給獎狀(證書),授予稱號;以上兩項獎勵獲得者均由學校行文表彰,在校刊公佈。有關材料載入人事檔案。

2.凡獲以上兩項獎勵者,均由學校給予人民幣200~500元現金或相當於獎金額的物質獎勵。兼得稱號者,只給一項的物質獎勵。

3.優秀學位論文獎和優秀研究生科研成果獎具體獎勵辦法,詳見另文。

五、經費來源

由研究生教育基金專項支出。

第三章 懲處條例

對政治表現不好,思想品德惡劣,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及研究生守則者,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及其認錯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種類包括以下六種: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

一、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研究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

2.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

3.破壞公共財產,或私人物品者;有偷竊、詐騙、強搶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等行為,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4.徇私,考試作弊,科研中偽造資料,剽竊他人成果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極為嚴重者。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1.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妨礙他人學習、工作或生活者;

2.在校內外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打架鬥毆者或妨礙、破壞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執行公務或造成校園內環境汙染者;

3.擅自離校,夜不歸宿三次以上者;

4.生活作風越軌,有不道德行為者;

5.參與賭博、酗酒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

6.破壞公物,造成經濟損失者;

7.損壞和竊取他人財物,不夠追究刑事責任者;

8.浪費學校水、電,違章用電及私拉電線,造成災害者;

9.偽造飯卡,診斷書及冒領別人錢物者;

10.用非法的不正當手段參與經濟活動,謀取私利者;

11.違犯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

三、對無故曠課者的處理

學生上課、實驗、政治活動和參加集體活動、會議等都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凡無故缺席,請假未獲批准或請假逾期未獲批准續假者,均以曠課論處。曠課每次按實際授課時數計算(節假日除外),或每次活動按四學時計,其中,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一學時計。一學期內曠課學時累計達到下列情形者,予以相應處分:

1.曠課1~10學時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研究生學院通報批評;

2.曠課11~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3.曠課21~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曠課31~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5.曠課41~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曠課51學時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7.同一學期因曠課再次受處分時,曠課時數予以累計以最後處分記入本人檔案。

四、學生不許從事非法經商活動及學校規定教學實習以外的講課活動。凡進行無證經營、無證販運、進行倒賣活動者,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1.在校期間受過處分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同時有多種違紀行為者;

4.在校外違紀,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時,可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