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考試介紹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我省的考務工作具體由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試性質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准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併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科目設定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型別要求序號科目考試形式

1、藥事管理與法規客觀題

2、藥學專業知識(一)客觀題

3、藥學專業知識(二)客觀題

4、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客觀題

5、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客觀題

6、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客觀題

7、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客觀題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1]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考試科目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型別要求

考試介紹摺疊編輯本段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我省的考務工作具體由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試性質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准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併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科目設定摺疊編輯本段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型別要求序號科目考試形式

1、藥事管理與法規客觀題

2、藥學專業知識(一)客觀題

3、藥學專業知識(二)客觀題

4、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客觀題

5、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客觀題

6、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客觀題

7、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客觀題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1]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考試科目摺疊編輯本段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型別要求

序號 科目 考試形式

1 藥事管理與法規 客觀題

2 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3 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4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客觀題

5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6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7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客觀題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成績管理摺疊編輯本段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摺疊編輯本段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試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三、成績管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滾動週期。報考全部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考試。

四、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報名考試人員請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由人事考試部門負責稽核並存檔備查。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合格標準摺疊編輯本段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根據2005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資料統計分析,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合格標準專業名稱科目名稱試卷滿分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滿分100合格標準60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滿分100合格標準60

藥學專業知識(一)滿分100合格標準60

藥學專業知識(二)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標準對各專業考試成績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對相關資料,並將核准後的資料,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於12月2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資料作為發放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依據。三、請按照有關檔案精神,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考試合格標準,並抓緊做好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發放及考試後期的各項工作。

報名時間及方法摺疊編輯本段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稽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法律規定摺疊編輯本段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註冊管理摺疊編輯本段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證書申請摺疊編輯本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註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覆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蔘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併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覆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併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登出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登出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登出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登出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登出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登出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係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藥師註冊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註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時,除按規定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並同時提交影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考試教材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所使用教材,均按照考試科目來編寫,分別為: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等七本教材。

考試通過率

據統計,從2004年起,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考人數連年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實際參加考試人數為84407人,合格人數為14174人,合格率為16.79%.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143681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其西藥學類96859人,中藥學類46822人。

2008年,據不完全統計,21.8萬人報名參加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人數是我國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最多的一年。

據瞭解,隨著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即將實施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執業藥師將在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這兩年來報考執業藥師資格的人數大幅上升。

到2020年,我國執業藥師估計有28萬人,但是根本無法滿足公眾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中國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執業藥師提供的高水平、高質量的藥學服務和藥學保健關懷。急需刺激執業藥師隊伍迅速增長。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試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三、成績管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滾動週期。報考全部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考試。

四、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報名考試人員請持畢業證、職稱證、身份證(原件)、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張。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由人事考試部門負責稽核並存檔備查。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根據2005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資料統計分析,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合格標準專業名稱科目名稱試卷滿分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滿分100合格標準60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滿分100合格標準60

藥學專業知識(一)滿分100合格標準60

藥學專業知識(二)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滿分100合格標準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標準對各專業考試成績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對相關資料,並將核准後的資料,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於12月2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資料作為發放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依據。三、請按照有關檔案精神,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考試合格標準,並抓緊做好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發放及考試後期的各項工作。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4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佈的時間為準)。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稽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法律規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佈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註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證書申請摺疊編輯本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 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 申請註冊

第六條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覆印件;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覆印件。

第十條 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 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 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蔘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併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覆印件;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併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登出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登出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登出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登出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 對不予註冊或登出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登出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執業單位係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藥師註冊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註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時,除按規定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並同時提交影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考試教材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所使用教材,均按照考試科目來編寫,分別為: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等七本教材。

考試通過率

據統計,從2004年起,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考人數連年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實際參加考試人數為84407人,合格人數為14174人,合格率為16.79%.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143681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其西藥學類96859人,中藥學類46822人。 2008年,據不完全統計,21.8萬人報名參加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人數是我國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最多的一年。

據瞭解,隨著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即將實施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執業藥師將在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這兩年來報考執業藥師資格的人數大幅上升。

到2020年,我國執業藥師估計有28萬人,但是根本無法滿足公眾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中國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執業藥師提供的高水平、高質量的藥學服務和藥學保健關懷。急需刺激執業藥師隊伍迅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