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由 (召集人)召集全家人在座,邀請證明人 , 一起,就 (已故的`原土地權利人)遺留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繼承一事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同意該處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由 繼承, 同意將該處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在 名下,其他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證明人簽字:
所有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簽字:
年 月 日
證明
茲證明我村 (原土地使用者)已於 年 月去世,其父 在世(或去世),母 在世(或去世)其配偶 在世(或去世),共有在世子女 人,分別是 , , , , 。 特此證明
萊陽市 鎮(辦、開發區) 村民委員會
(公章)
村主任:
年 月 日